47人案判刑|5人囚50月有望明年中出獄 官指11人具真誠悔意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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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串謀顛覆案,45名有罪被告今被判囚4年2月至10年,其中部份被告,早於2021年2月28日到警方報到被收押後,翌日到法庭提堂被拒保釋,部份一直被關押至今已逾3年零8個多月。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今年3月生效後,《監獄規則》有所更改,被指干犯與危害國安相關罪行的囚犯,或不獲進一步刑期扣減,需服畢全部刑期。若根據這個算法,判刑約4年多的被告,有望明年出獄,其中5名被告包括毛孟靜、郭家麒、范國威等,只被判囚4年2月,若他們未有其他判刑在身,料最快明年5月底可出獄,法官更特別提到11名被告有真誠悔意,著當局若評估減刑時可再考慮。

47人顛覆案專頁

刑期最輕的5名被告

45名被告中,有名被告: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徐子見,及范國威,只被判囚4年2月,5人均是在2021年3月1日案件提堂起,已被拘留,至今已被收押超3年8個多月,即他們不獲進一步刑期扣減,而若他們又不涉其他刑期,料最快可於明年5月底服畢全部刑期。

法官指11被告願承擔責任具真誠悔意

法官於判辭特別提到11名被告,包括張可森、朱凱廸、黃子悅、郭家麒、吳敏兒、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及王百羽,法官認為求情信反映他們的重犯機會低、有真誠悔意或願意承擔責任,法官不點名指,並指有關當局將來考慮減刑時會考慮到這一」。

形容岑敖暉及王百羽判若兩人

其中法官形容,岑敖暉與以前判若兩人,王百羽則改過自新。對於自行求情的劉頴匡,法官形容他在庭上發表了有說服力的演講。

11名法官認為具真誠悔意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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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稱23條)生效後,新修訂的《監獄規則》訂明危害國安的囚犯縱使行為良好,仍可不獲刑期扣減,須服畢全部刑期。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的馬俊文早前亦因此未能提前獲釋。

判刑未考慮懲教署會否減刑

岑子杰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表明,基於23條及新修訂的《監獄規則》,認為岑不會因行為良好獲減刑。法官指,岑子杰能否獲減刑是由懲教署署長決定,法庭判刑時不會考慮此點,判岑子杰入獄4年3個月。

林景楠口供無甚作用囚5年2月

法官又指,從犯證人林景楠錄取的口供無甚作用,只提及他本人於謀劃的參與,其庭上的證供亦沒有為控方案情提供新的資料,法庭裁決難以依賴其證供。除認罪扣減外,法官考慮到林在疫情下提供防疫物資及對法律無知,給予他額外共5個月扣減,終判囚5年2個月。

毛孟靜囚4年2月

立法會前議員毛孟靜被判囚4年2個月,認罪已扣減三分一刑期,過往公職及對法律無知亦各獲扣減三個月刑期。其辯方律師稱毛孟靜還柙近兩年,減少了與患病丈夫相處的時間。法官雖同情其患病丈夫的遭遇,但不可成為影響毛判決的因素,未因此獲刑期扣減。

長毛梁國雄則被判囚6年9個月。他不認罪,只因對法律無知獲兩個月刑期扣減。

黃之鋒等抗爭派被告囚4年3月至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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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派被告中,「墨落無悔」發起人張可森和梁晃維同被判囚4年11個月,黃之鋒、袁嘉蔚、黃子悅、朱凱廸等,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在求情時確認自己沒悔意的伍健偉,法官指他在求情信表示願承擔所有責任,判監5年7個月。受審罪成的余慧明,則被判監6年9個月,而何桂藍及鄒家成分別囚7年及7年9月,是參選者中最重。

民主黨4被告囚4年3月至6年9月

此外,不少傳統泛民被告都被判4年以上的刑期。立法會前議員、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被判囚4年3個月,認罪已扣減三分一刑期,過往公職及對法律無知亦分別扣減兩個月及三個月刑期。他曾有兩項控罪紀錄,但事件性質不同,不能再就此扣減刑期。

同屬民主黨的尹兆堅被判囚4年8個月,但其求情信未有寫上因法律無知作出有關行為,只獲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林卓廷及黃碧雲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囚6年9個月及6年半。

公民黨4被告囚4年2月至6年半

認罪的公民黨郭家麒、譚文豪及楊岳橋,郭和譚同被判監4年2個月,楊則監禁5年1個月。另一名公民黨成員、受審罪成的鄭達鴻則被判囚6年6個月。

初選案時序。(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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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詳看以下4文)

16名不認罪被告兩人脫罪的裁決理由。

45名罪成被告的求情。

31名認罪被告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4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

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

兩名被告脫罪

劉偉聰及李予信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劉的無罪裁決上訴,但沒有就李的裁決上訴。

他們全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在2022年參與戴等人籌辦的泛民派初選時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