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求情一|戴耀廷自覺應囚2年 袁嘉蔚已結婚望過新生活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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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被指在2020年的35+初選中,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當中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45名有罪的被告,分成6批求情。法官早前要求控辯雙方就《港區國安法》下,把判刑分三級的條文作陳詞,根據該條款,判刑可由最少3年以下,至最高的無期徒刑。控方認為法庭可根據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分三級判刑,但拒評論各被告應屬何種等級。

戴耀廷等5名被指是初選組織者的被告,均希望不被視作第一級,戴耀廷更稱他並無參與初選,自覺只是第三級別的「其他參與者」,認為應只被判囚2年。

餘下40名被告,則以地區區分,分批作判刑,其中東區的6名被告,均稱他們只屬一般參與者,望能輕判,而早已認罪的前眾志成員袁嘉蔚,更透露還柙期間已與其中一名被告結婚,希望能盡快出獄,重過新生活。

控方立場

可分級判刑,提供資料可減刑

主控官稱,根據《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罰設「三級制」,即:第一類別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類別為「積極參加者」,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三類別「其他參加者」,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控方表明立場,認為法庭可先根據各被告的參與程度,決定各人的等級,並根據指引判刑,在法官追問下,控方認為案中領導者應屬第一類別,即「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同時亦可考慮各人是否有減刑因素,如第33條列明揭發他人犯罪者,若經查證屬實,可獲減刑。區諾軒、趙家賢等曾出庭作供,亦應可獲減刑。

被告求情概要

1. 初選組織者

戴耀廷等5名初選組織者,於2024年6月2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作求情。

戴耀廷的律師求情時,強調他作初選計劃時,《港區國安法》並未生效,故不算違法,惟法律生效後,其角色已不再重要,他只是愚蠢地沒有取消計劃。戴又強調「攬炒十步曲」並非計劃的部份,他亦非想推翻香港政府,只是想爭取真普選。戴又稱他並無參與初選,認為只屬「其他參與者」的角色,加上認罪,認為只應判囚2年。

另外,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均曾出庭作供,他們認為應給予他們4成至6成的刑期扣減,其中趙及鍾均指他們的參與程度相對較低,亦有盡早退出初選等,希望能獲減刑。

至於曾提出「三投三不投」運動的吳政亨,他稱他由始至終都是一名局外人,亦沒有參與初選,認為應當作是第三級的「其他參與者」看待。

2. 港島區6名被告

第二批求情被告包括經審訊裁罪成的鄭達鴻(35歲)、楊雪盈(37歲)和彭卓棋(29歲),及認罪的袁嘉蔚(30歲)、梁晃維(26歲)和徐子見(56歲),他們於7月2至3日作求情。

前香港眾志成員袁嘉蔚,案發時是港島南區的區議員,她因曾參與初選被控,她並在初選中勝出,惟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時被取消資格。代表袁的律師在求情時稱,戴等人所作的計謀,漏洞甚多,注定失敗,袁在案中的參與程度不高,其危害國安風險低。律師又指,袁在還柙期間已改變,不會再重犯,她更在早前與案中的一名被告結婚,她希望能盡快出獄,並過新生活。

另一名已認罪的被告梁晃維,他案發時亦是區議員,他更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之一,開審前已承認控罪。梁在求情時稱,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發起該聲明,認為判刑時不應作考慮,又稱他初選勝出後,報名參選立法會時被DQ,之後亦無找替補人選,認為他只屬第二級別的「積極參與者」。

惟法官卻指梁沒有揀選「plan B」只因難找其政治理念相近的人,又指梁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撤回《墨》的聲明,並有出席抗爭記者會,並曾指戴耀廷太溫和。

另一名已認罪的被告徐子見,同樣因參與初選被控,他求情時稱他不曾參與任何政黨,亦沒有發表激進政見,又稱他還柙期間垊父,又長期受皮膚病影響令他感到痛楚。徐認為他只屬第三類別的「其他參與者」。

三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及彭卓棋,均稱當時深信未有違法。案發時為公民黨成員的鄭達鴻稱,他當時只是跟黨領導的立場,他亦有研究相關法例,認為並無違法,他又指他在初選勝出後,參選立法會被DQ,之後便無再接觸政治。

楊雪盈呈上多封求情信,指她在文化藝術、保育及動物權益等方面有貢獻,她在自撰的求情信稱,參選初心是想把這些議題帶入立法會,卻誤墮法網,對發生的事道歉,惟法官卻質疑楊未有就其行為道歉。

彭卓棋則稱,國安法生效前未作諮詢,公眾對法例並不理解,他因無知而犯案。他又指在國安法生效後,已即通知民主動力刪除其政綱,涉本案後更加入宣傳一兩制及《基本法》的組織,致力維護國安。惟法官卻指彭立場多變,參選時曾言論激進,質疑他最近的改變屬投機性質。彭則認他在初選時的言論不當,但他一直只渴望能服務香港及國家。

案件原有47名被告 最終45人有罪

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4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

劉偉聰及李予信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劉的無罪裁決上訴,但沒有就李的裁決上訴。

案件編號:HCCC 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