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決理由2|李予信在黨作協議簽聲明時仍未成候選人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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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初選案,16名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中,有兩人罪名不成立,其中公民黨的李予信,法官接納李原本並無準備參與初選,他是在較後期才加入,亦無參與任何協調會議,至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時,李亦尚未成為參選人,故無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的內容,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47人初選案・專頁|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5.30裁決詳細報道

李予信脫罪後稱想家人飲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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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原不獲黨內批准參選

法官接納李予信大部分證供,相信他原本並無打算參與初選,亦無參與任何由戴耀廷及區諾軒舉辦的協調會議,直至2020年6月公民黨開始「徵召」黨員參選超區,他才開始有興趣參選,但最初並不獲黨內批准,及後6月中他因在示威期間被捕,他才成功獲黨的批准參與初選。

黨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時李仍未參與初選

法官亦接納,李予信對公民黨於2020年3月25日開記者會的準備會議並不知情,只知道該記者會主題是要宣傳選民登記;亦對公民黨內部就簽署《墨落無悔》的討論不知情,不知道該黨於6月11日以黨名義簽署《墨》,因為當時李尚未正式成為參選人,無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內容。

同案16名被告的裁決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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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李必知道黨所作的承諾

不過法官認為李予信必然清楚知道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聲言要否決預算案的「莊嚴承諾」,因為李曾出席公民黨記者會,亦曾出席公民黨3月30日內部的「立法會選舉心戰室核心小組」第三次會議,會上曾討論立法會選舉籌備及檢討記者會,只是李的參與度較低。

超區協調會舉行時李非候選人

法官續指,即使李予信曾於2020年3月公民黨記者會後,轉發該黨曾提及否決預算案的FB帖文,但當時他只是黨內成員,而非參選人;後來李簽署初選提名表格,確認「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但超區召開的協調會議於2020年5月舉行,當時李尚未正式成為公民黨候選人。

李FB帖文未提否決權或五大訴求

針對控方指稱同為公民黨的被告鄭達鴻,曾於2020年6月在FB發文,聲言公民黨會用不同方法,包括否決預算案及迫行政長官辭職,以爭取五大訴求,而李予信為鄭FB專頁的追蹤者,必然同意他的立場。法官反駁指,李追蹤鄭FB專頁可有很多原因,相反李在個人FB的帖文更加重要,其中李曾在公民黨擺街站後發文,當日鄭亦有參與街站,但李的帖文隻字沒提「否決權」或五大訴求。

參選時已用無字政綱

法官又指,李予信向初選主辦方提交提名表格時,只是沿用公民黨早已定下的「無字政綱」,而且他在《國安法》實施後,已經立刻著團隊成員停止派發舊政綱,改用沒有提及五大訴求的新政綱。至於公民黨的宣傳片中,黨魁楊岳橋再次聲明該黨會否決預算案,法官則信李拍攝當日到達片場時,楊已完成拍攝,亦信納李當時只專注其拍攝部分,沒有留意其他黨員的對白。

此外,法官亦指李予信在初選落敗後宣布不會參與正式選舉,也不足以證明他是實行初選謝意,因李在黨內只是資歷較淺的黨員,若未能獲得黨內支持,他也只能退選。

李在黨內屬新成員屬黨內最底層

雖然鄭達鴻和李予信同為公民黨成員,但法官認為兩者情況截然不同:鄭當時已是公民黨執委成員,早已被該黨認定為參選人,曾出席協調會議,並在多次場合表明會使用「否決權」;相反李是新成員,處於黨內「最底層(at the lowest rung)」,直到初選後期才突被「徵召」參選,事前不曾出席任何協調會議,黨簽署《墨》是又未正式成為參選人,故此無法肯定其個人對《墨》的立場。

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