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吳政亨屬積極參加者囚7年3月 較區諾軒等組織者更重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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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在2020年參與由戴耀廷籌辦的「35+」初選,其中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罪成。除戴以外的3名組織者: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被判囚6年1月至7年不等,另在期間推動「三投三不投」運動的吳政亨,雖未有參與初選,又非組織者,卻被判囚7年3個月。法官解釋,區、趙及鍾,均有認罪,並曾出庭作供獲減刑。吳雖只屬「積極參加者」,但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支持「攬炒」,並繼續登報提及其主張,加上他沒有認罪,未獲刑期扣減,判囚7年3個月,比其他3名組織者還要重。

47人顛覆案專頁

區諾軒政治立場不及戴耀廷激進

法官在判辭透露,認罪的區諾軒因本案的法律程序散盡積蓄。此外,區的父母、前南區區議會副主席司馬文替他撰寫求情信,對他有高度評價。法官續指,區諾軒是其中一名組織者,其參與程度和戴耀廷相若,他於初選開始時,已經參與其中,因此以監禁15年為量刑起點。惟法官指,區的政治立場不及戴耀廷的激進。

作供把事件有系統及有邏輯地呈現

區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法官指其作供關鍵,有組織地把案中的證據整理,把事件的全貌有系統及有邏輯地在法庭中呈現。考慮其作供的重要性,給予區百分之50的減刑,即減刑一半。

退出計劃並勸退其他人等再獲減刑

此外,區在特區和中央官員提出警告後,退出涉案謀劃,亦遊說趙家賢退出。同時亦考慮他對法律的無知和過往參與公職貢獻。考慮該些因素,法官再給予5個百分比的刑期扣減,最終判區監禁6年9個月。

趙家賢亦屬組織者

趙家賢方面,法官拒接納其代表大律師求情指,趙只屬《國安法》22條刑罰三級制下的第二級別「積極參加者」,法庭反駁指趙是組織者之一,應屬「首要分子」。因應本案控罪嚴重,但謀劃不涉暴力,趙在案中重要的角色和參與程度,同時以監禁15年為量刑起點。

受戴誤導以為合法獲減刑

法官指,因應趙作供協助控方,法庭給予趙50個百分比刑期扣減,另因趙可能受到戴耀廷誤導,以為謀劃合法,再減刑3個月。法官提到,趙獲親友及太古城街坊為他寫求情信,他們形容趙致力推廣調解,任區議員時積極服務市民,就此法庭額外減刑3個月,趙的最終刑期為7年。

鍾錦麟參與程度較另3名組織者低

鍾錦麟方面,法官指其證供不及區及趙有用,不接納鍾是「積極參加者」,指鍾的參與度雖較戴、區和趙低,但鍾仍是組織者,屬於「首要分子」,採納12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鍾協助控方、對法律無知和過往的公職服務,判囚6年1個月。

吳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相信攬炒登報

吳政亨方面,法官指吳既非組織者亦非參加者,其他參加者也不知道吳是誰。但吳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相信「攬炒」,並在《蘋果日報》頭版落廣告,呼籲初選落選人不要參選正式立法會選舉等,其施壓之舉反映他有意及願意促成謀劃。

認為吳屬積極參加者

法官認為,吳屬「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應為7年半,考慮到吳或受戴誤導以為謀劃合法,酌情減刑3個月,判吳入獄7年3個月,亦是本案刑期第3重的被告。

初選案時序。(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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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詳看以下4文)

16名不認罪被告兩人脫罪的裁決理由。

45名罪成被告的求情。

31名認罪被告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4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

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

兩名被告脫罪

劉偉聰及李予信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劉的無罪裁決上訴,但沒有就李的裁決上訴。

他們全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在2022年參與戴等人籌辦的泛民派初選時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