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決理由4|議員有責任審批財案 無差別否決違反基本法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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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初選審訊中,辯方曾多方面挑戰控方檢控基礎,包括如何詮譯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辯方認為,各被告只是打算運用《基本法》賦予的否決權,不涉暴力,不符合「非法手段」之義。不過法官今(30日)裁決時反駁指,人大訂立《國安法》時曾指出,癱瘓政府管治的手段可危害國家安全,若按辯方邏輯,透過散播病毒等非暴力手段意圖干預政府管治,也不會墮入法網,這種詮譯方式荒謬且不合邏輯,亦會造成法律漏洞,因此拒絕接納辯方爭議,法官又指,議員有憲制責任,需要時依據利弊審批預算案,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違反《基本法》。

47人初選案・專頁|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5.30裁決詳細報道

16被告裁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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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曾爭辯應涵蓋武力元素

控方指稱各被告使用「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意圖顛覆國家政權;辯方認為須按「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 」解讀「其他非法手段」的意思,即按前述「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的定義詮譯,換言之「其他非法手段」性質應涵蓋武力元素。法官指出這項爭議的重點,在於《國安法》有否取代「同類原則」的應用。

非武力手段也可危害國家安全

法官引用人大曾在《國安法草案的說明(下稱:說明)》中,提到鼓吹「港獨」、「自決」及「癱瘓政府」等非暴力行為,都可危害國家安全,故須訂立《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可見立法者清楚知道非武力的手段也可危害國家安全;而在近期的「快必」譚得志煽動上訴案中,上訴庭亦指出武力與非武力的煽動手段同樣有力。

若接納辯方說法會造成法律漏洞

法官續指倘若辯方說法正確,那麼任何意圖干預政府運作的非暴力手段,如散播病毒等,都不會受到《國安法》懲治,亦會造成法律「漏洞」,削弱《國安法》效力。法官直言,辯方狹窄的詮譯方式荒謬且不合邏輯,亦不符立法原意。

辯方亦爭議被告用否決權無違刑事法

另一爭議是,「非法手段」必然指刑事罪行,但各被告運用否決權沒有違反刑事法律。不過法官認為人大《說明》已指出,癱瘓議會運作也可造成國安風險,如果「非法手段」只限於刑事罪行,人大可以直接使用「刑事手段」而非「犯罪手段」。倘若辯方說法成立,控方便須先證明被告使用「刑事手段」,情況如同「罪行中的罪行(crime within a crime)」,這不但令到《國安法》22條變得多餘,亦削弱條文效力。

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違反基本法

就本案而言,被告稱他們真誠相信戴耀廷的主張合法,惟法官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悉運用否決權違法,因為「非法」明顯指向「犯罪行為」,而非「犯罪意圖」。至於行使否決權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法官引用《基本法》條文,指議員須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利弊審批預算案,故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違反《基本法》。

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