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權終極勝訴的征途 司法覆核政府全敗 10月前須立替代框架
2024年11月26日,終審法院就同志平權公屋居屋及遺產案頒下終極裁決,同志一方獲終極勝訴。自此近十年間,所有關於同性婚姻和配偶權利的司法覆核案件都審結,關於同性配偶權利的案件,全部均以政府敗訴告終。而岑子杰入稟要求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亦「部份終極勝訴」,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法律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違憲,港府需在兩年內為同性伴侶關係設立替代框架,即立法死線是2025年10月。
同性配偶平權爭取經過
社會對婚姻的概念,過往以「一夫一妻」制度為基礎,但隨着社會變遷,開始有人選擇與同性伴侶發展長久關係,過去數十年愈趨普遍,除了衝擊傳統婚姻概念,亦衍生很多如配偶福利及產業繼承權等問題,爭取同性配偶平權的聲音開始湧現。當政府不主動在立法層面解決,就要交由法庭處理。然而這問題並非可在一朝一夕間解決,法庭處理時既要守護傳統價值,亦要讓這群人士得到應有的保障。
香港的法庭在過去十年,處理多宗涉及同性配偶平權的訴訟,由個別領域的權利,至2023年,終審法院以3比2大比數,裁定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而又不提供其他途徑屬違憲,並提到《基本法》雖保障異性婚姻,但並無把同性婚姻排除於外,認為政府也是時候考慮如何立法確定同性配偶的法定地位。
1991年非刑事化
英國早在1960年代,已開始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但香港就要等到1991年7月11日,立法局終於在只有6票反對的情況下,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將21歲以上男子之間、雙方同意、於私人地方進行的性行為,免除刑事責任。
2005年肛交年齡覆核
非刑事化之後,社會風氣亦漸趨開放,首宗關於同志的司法覆核案件,是2005年當時未滿21歲的男同志Billy Leung(全名LEUNG TC William Roy)挑戰刑事法中有關同性非法肛交的條文。他指罪行「與21歲以下男子進行同性肛交」,即兩男在同意下的同性肛交罪,其年齡限制為21歲,但性質相同,針對異性性交的「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年齡限制卻在16歲,認為存在歧視。
高院法官夏正民於2005年裁決,認為條例有歧視之嫌,裁定Billy Leung勝訴,律政司之後有提上訴但敗訴。然而,有關法例一直到2014年才修改,期間控方沒再起訴16歲及未滿21歲的同性同意肛交罪名。
這案雖並非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裁決某程度上反映,法例對同性戀者的態度上存在偏見,亦解釋了《人權法》中,關於不論種族、膚色、性別等身份的平等權利,包括不論性傾向,官方政策或決定若基於性傾向而作出的不合理的待遇或歧視,將會被視為違憲。
QT案牽起同性配偶權益案序幕
2014年,英籍女同志QT成位首名在港挑戰同性配偶法定地位的人士。QT獲聘來港工作,她想與在英已作民事合法登記(Civil Partnership)的女配偶一同來港生活,入境處卻拒向其配偶發受養人簽證。QT認為不公,2014年入稟要求司法覆核。
入境處後來有因應QT的情況,准她的同性伴侶有限度居留,期間可讀書及工作,但QT堅持要司法覆核。法庭2016年舉行聆訊,但裁定QT敗訴。
確立同性配偶地位有程序 法官指應先改觸及法例
QT案的聆訊中,曾討論到其他國家確立同性配偶法定地位的經驗。歐洲是較早開始討論這議題的地區,因為不少歐洲國家都發現,同性伴侶愈來愈普遍,同性配偶的權益衍生不少問題,包括醫生指示、財產繼承、報稅身份等,情況已達至不能不作處理的地步。有些國家遂成立了委員會,專門研究確立同性配偶法定地位的可行性,包括會涉及的範疇,及立法前要如何過渡等。
法官區慶祥在2016年雖裁定QT敗訴,但他在判辭提到,荷蘭於2001年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是全球首個就此立法的國家,該國作出此舉前,已把與同性關係可能觸及的法例作出修改。區慶祥認為,除非立法機構已就婚姻在各法例上重新定義,否則法庭不應參考外國法例便擅作更改。
梁鎮罡覆核兩政策 初審一勝一敗
在QT案進行期間,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於2015年就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伴侶,能否在香港以夫婦身份合併報稅,及能否享公務員配偶的福利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於2017年4月裁定梁就公務員配偶福利的覆核勝訴,《稅務條例》的覆核則敗訴。
主審法官周家明指,梁鎮罡因為性取向,不能在港合法結婚,對他而言是一種間接歧視,與他在新西蘭已註冊的丈夫若享有公務員福利,不會破壞香港婚姻制度的完整性,亦不損害傳統家庭制度,故裁定梁在這方面的申請勝訴。
但《稅務條例》清楚列明,婚姻必須獲香港法律承認,且是必須是一夫一妻的結合,故梁與其同性伴侶不符合條例中婚姻的定義,故裁定梁在這項申請敗訴。
梁在是次申請中雖然只勝一半,但已是同性配偶平權案的首次小勝。
12外資銀行曾欲加入QT案上訴
2017年6月,QT就其覆核案的上訴聆訊前不久,12間外資銀行,包括荷蘭銀行、高盛、摩根士丹利及野村證券等,突要求以「介入人」身份加入。這些機構指入境處未容許海外結合的同性配偶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影響他們招聘及保留人才,違背政府吸引人才的政策,亦影響香港金融業的競爭力。
法官雖同意案件涉重大公眾利益,但覺他們的理據與QT重覆,最後未批12機構加入。
QT上訴得直但官重申香港是一夫一妻制
但上訴庭同年9月仍裁定QT上訴得直。法官在判辭指,礙於香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席,令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者,不能如異性戀者把有法定地位的配偶帶來港,對有穩定及長久關係的同性戀者構成歧視,故裁定入境處敗訴。
法官又指,香港作為國際城市,亦是國際金融中心,有吸引優秀人才來港的必要,以保香港的競爭力,最佳辦法是開放不論其性傾向的受養人來港的簽證。但法官仍一再重申,香港只接受「一夫一妻」異性婚姻制的地方。
QT案成首宗同性配偶平權終極勝訴
政府曾就QT案的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2018年7月下裁決,認為QT受到不平等對待,裁QT終極勝訴,亦是同類案件首次得到終極勝利。
終院判辭指出,QT因獲處方認可其才能,從而獲發工作簽證,這與其性取向無關。若入境處以性取向為由,拒向她的同性受養人發簽證,並不符政策吸引人才的目的;入境處亦不能以行政方便為由,因QT和其同性伴侶只有民事伴侶證書而拒向她們發簽證,這會造成差別待遇並對她們不公,故裁定入境處敗訴。
張舉能指基本法只保障異性婚姻
梁鎮罡案中兩項覆核,在原訟庭一勝一敗,他和政府均提出上訴,結果上訴庭於2018年均判決政府勝訴。
上訴庭的三名法官張舉能、林文瀚及潘兆初,在梁鎮罡案重申,港府是接受「一夫一妻」的婚姻觀念,張舉能更指,本港的婚姻只是針對異性婚姻,《基本法》第37條保障香港居民有婚姻自由受保護,亦只局限於異性婚姻,若認為《基本法》對異性婚姻的詮釋帶歧視,應直接挑戰《基本法》對婚姻的詮譯和理解。
另兩官指社會改變看法或會不同
法官林文瀚則稱,並非無視社會對同性婚姻的看法轉變,但核心權利應由社會整體決定,不是單以同性配偶未能得到公平對待而改變。
法官潘兆初認同社會道德仍普遍接受異性婚姻,權衝輕重下,仍傾向保持異性婚姻的看法,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有可能會改變,若這情況出現,或會對梁鎮罡的申請有不同看法。
三官同樣審理QT及梁有不同裁決
巧合的是,判梁鎮罡敗訴的三名法官,與判QT上訴得直的法官完全相同。
他們在QT案中,認為QT申請受養人來港,只是容許一個人以該身份在有條件下留港,不涉入境處承認該受養人與其同性或異性伴侶之間的結合。
但梁鎮罡案中,政府以保護香港的婚姻觀念作論點,若給同性伴侶同樣的公務員福利,或讓同性婚姻者可合併評稅,是觸及到社會傳統對婚姻的價值。由於香港的法律仍是只接受「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因此法庭就有不同看法。
終院稱難想像同性配偶被剝奪福利 裁梁終極勝訴
梁鎮罡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於2019年6月6日裁定梁鎮罡終極勝訴。對於一直糾結要保存「一夫一妻」的觀念,終審法院在判辭中指:政府提供的福利,與保障香港的婚姻制度並無關聯,稅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的職能亦非保障婚姻制度,法庭難以想像同性配偶被剝奪有關福利,會驅使任何人締結異性婚姻。
法官又稱,社會大眾對婚姻道德觀念,並非法庭的考慮因素,若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由,拒絕小眾人士的申請,是有損基本人權。
梁案終極勝訴後續有挑戰不同政策
終院裁定梁鎮罡終極勝訴後,正式奠定同性配偶平權的基礎,此後數年,陸續有爭取同性配偶平權的人士提出申請,先後有吳翰林就同性配偶遺產繼承權,及居屋政策提司法覆核;其後Nick Infinger亦有就公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2020年他們在原訟庭勝訴,政府不服上訴,吳翰林在同年底輕生,他的丈夫李亦豪為他延續案件,成為替代申請人。他們案件的進度,受岑子杰案的判決影響。
岑子杰首次挑戰同性配偶的法庭地位
2013年已與丈夫在美國登記結婚的岑子杰,一直熱心爭取同志權益和參與社運,他早於2018年5月,已就海外同性婚姻在港未獲認可為由,申請司法覆核,是直接挑戰同性配偶的法定認受性,而非單一政策是否存在不公。
他的案件至2020年9月在原訟庭被裁定敗訴。當時審理的法官周家明指出,香港有很多政策及法例涉及性向歧視,岑的案件非就特定政策或法例提出覆核,所以裁定他敗訴,但指岑可繼續挑戰其他政策或法例。
上訴庭指婚姻所涉問題複多不能簡單解決
岑子杰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在2022年裁定岑敗訴,理由是岑說法只著重同性與異性之別,忽略了平衡公眾利益,又指婚姻所涉及的問題複雜繁多,不能夠簡單解決,認為現行的法律條文上,並無列明政府必須向同性締結者提供同等待遇,裁定岑敗訴。
終院裁岑「部份終極勝訴」
岑子杰提出終極上訴,終院2023年9月5月頒下裁決。案件牽涉三個覆核問題,其中就基本法是否保障同性婚姻、是否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岑子杰敗訴。不過就香港政府沒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的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就以,以三比二裁定岑子杰終極勝訴,因此形容岑是「部份終極勝訴」。
三名裁定岑子杰勝訴的法官,是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而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就投下反對票。
判辭指,雖然《基本法》及《人權法》均有保障異性婚姻,但沒有把同性婚姻排除於外,而社會上確未有能確認這類關係的合法地位,事實上亦不一定要是「婚姻」,亦有不少國家會採用「民事締結」或「民事登記」等形式,去認可這種關係。
法官又指,社會上個別人士想與伴侶發展長久而穩定的關係,甚至成家及養育子女,法律上都會認可他們,以保障他們的權益,異性戀的人可以結婚,但在港的同性伴侶,卻沒有同樣的途徑。社會上有需要為他們確立一個認可他們關係的措施,這除了是社會所需,亦是法律上對同性伴侶的歧視。
所有官司暫審結 政府全敗
上訴庭待岑子杰案部份終極勝訴後,駁回公共房屋政策和遺產案政府上訴,但政府一方繼續挑戰至終審法院,在2024年11月26日有了終審判決,政府失敗告終。判辭指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是在當地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與異性婚姻無異,涉案的政策違憲,自此目前所有關於同志平權的,司法覆核官司已經審結。
替代框架未諮詢 限期還有十個月
根據終審判決,政府需要在2023年10月27日起計算的兩年內,為同志伴侶關係設立替代框架,截至2024年12月底,政府一直未有就立法諮詢公眾。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2024年5月,回覆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提問時指,鑑於有關議題複雜且涉及層面廣泛,局方目前正按法庭的相關判決及時間表,與律政司及相關政策局就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相關機制、承認門檻、準則、條件、如何有效防止替代框架被濫用等,以及其所衍生的相關權利和責任,包括「核心權利」和「附加權利」等,進行詳細研究和落實部署。目前有關工作正積極進行中,稍後當有具體建議時,局方會適時徵詢立法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