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權終極勝訴的征途 司法覆核政府全敗 10月前須立替代框架

撰文:朱幼麗 勞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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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終審法院就同志平權公屋居屋及遺產案頒下終極裁決,同志一方獲終極勝訴。自此近十年間,所有關於同性婚姻和配偶權利的司法覆核案件都審結,關於同性配偶權利的案件,全部均以政府敗訴告終。而岑子杰入稟要求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亦「部份終極勝訴」,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法律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違憲,港府需在兩年內為同性伴侶關係設立替代框架,即立法死線是2025年10月。

性小眾平權司法覆核・專頁

多宗同志平權案司法覆核申請者,左起:Billy Leung、QT、梁鎮罡及丈夫Scott Adams、岑子杰、李亦豪及丈夫吳翰林、Nick Infinger。(香港01攝影記者:羅君豪、盧翊銘、黃寶瑩、夏家朗 / 眾新聞及岑子杰facebook資料圖片)

同性配偶平權爭取經過

社會對婚姻的概念,過往以「一夫一妻」制度為基礎,但隨着社會變遷,開始有人選擇與同性伴侶發展長久關係,過去數十年愈趨普遍,除了衝擊傳統婚姻概念,亦衍生很多如配偶福利及產業繼承權等問題,爭取同性配偶平權的聲音開始湧現。當政府不主動在立法層面解決,就要交由法庭處理。然而這問題並非可在一朝一夕間解決,法庭處理時既要守護傳統價值,亦要讓這群人士得到應有的保障。

香港的法庭在過去十年,處理多宗涉及同性配偶平權的訴訟,由個別領域的權利,至2023年,終審法院以3比2大比數,裁定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而又不提供其他途徑屬違憲,並提到《基本法》雖保障異性婚姻,但並無把同性婚姻排除於外,認為政府也是時候考慮如何立法確定同性配偶的法定地位。

1991年7月11日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同性戀正式非刑事化。圖為《華僑日報》報道。(華僑日報 / 香港公共圖書館)

1991年非刑事化

英國早在1960年代,已開始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但香港就要等到1991年7月11日,立法局終於在只有6票反對的情況下,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將21歲以上男子之間、雙方同意、於私人地方進行的性行為,免除刑事責任。

Billy Leung提出男同志肛交年齡司法覆核,2005年8月25日,高等法院裁定法例歧視男同志是違憲。圖為翌日多份報章以頭版或要聞版報道,Billy與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在法院外見記者。(Billy Leung提供)

2005年肛交年齡覆核

非刑事化之後,社會風氣亦漸趨開放,首宗關於同志的司法覆核案件,是2005年當時未滿21歲的男同志Billy Leung(全名LEUNG TC William Roy)挑戰刑事法中有關同性非法肛交的條文。他指罪行「與21歲以下男子進行同性肛交」,即兩男在同意下的同性肛交罪,其年齡限制為21歲,但性質相同,針對異性性交的「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年齡限制卻在16歲,認為存在歧視。

高院法官夏正民於2005年裁決,認為條例有歧視之嫌,裁定Billy Leung勝訴,律政司之後有提上訴但敗訴。然而,有關法例一直到2014年才修改,期間控方沒再起訴16歲及未滿21歲的同性同意肛交罪名。

這案雖並非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裁決某程度上反映,法例對同性戀者的態度上存在偏見,亦解釋了《人權法》中,關於不論種族、膚色、性別等身份的平等權利,包括不論性傾向,官方政策或決定若基於性傾向而作出的不合理的待遇或歧視,將會被視為違憲。

2014年,英籍女同志QT申請民事合法登記(Civil Partnership)的女配偶一同來港生活,入境處卻拒向其配偶發受養人簽證。QT認為不公提出司法覆核。圖為她於2017年接受傳媒訪問。(眾新聞圖片)

QT案牽起同性配偶權益案序幕

2014年,英籍女同志QT成位首名在港挑戰同性配偶法定地位的人士。QT獲聘來港工作,她想與在英已作民事合法登記(Civil Partnership)的女配偶一同來港生活,入境處卻拒向其配偶發受養人簽證。QT認為不公,2014年入稟要求司法覆核。

入境處後來有因應QT的情況,准她的同性伴侶有限度居留,期間可讀書及工作,但QT堅持要司法覆核。法庭2016年舉行聆訊,但裁定QT敗訴。

確立同性配偶地位有程序 法官指應先改觸及法例

QT案的聆訊中,曾討論到其他國家確立同性配偶法定地位的經驗。歐洲是較早開始討論這議題的地區,因為不少歐洲國家都發現,同性伴侶愈來愈普遍,同性配偶的權益衍生不少問題,包括醫生指示、財產繼承、報稅身份等,情況已達至不能不作處理的地步。有些國家遂成立了委員會,專門研究確立同性配偶法定地位的可行性,包括會涉及的範疇,及立法前要如何過渡等。

法官區慶祥在2016年雖裁定QT敗訴,但他在判辭提到,荷蘭於2001年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是全球首個就此立法的國家,該國作出此舉前,已把與同性關係可能觸及的法例作出修改。區慶祥認為,除非立法機構已就婚姻在各法例上重新定義,否則法庭不應參考外國法例便擅作更改。

入境主任梁鎮罡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公務員配偶福利和合併報稅權利。圖為2017年1月22日,梁鎮罡出席兩岸平等婚權論壇。(資料圖片)

梁鎮罡覆核兩政策 初審一勝一敗

在QT案進行期間,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於2015年就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伴侶,能否在香港以夫婦身份合併報稅,及能否享公務員配偶的福利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於2017年4月裁定梁就公務員配偶福利的覆核勝訴,《稅務條例》的覆核則敗訴。

主審法官周家明指,梁鎮罡因為性取向,不能在港合法結婚,對他而言是一種間接歧視,與他在新西蘭已註冊的丈夫若享有公務員福利,不會破壞香港婚姻制度的完整性,亦不損害傳統家庭制度,故裁定梁在這方面的申請勝訴。

但《稅務條例》清楚列明,婚姻必須獲香港法律承認,且是必須是一夫一妻的結合,故梁與其同性伴侶不符合條例中婚姻的定義,故裁定梁在這項申請敗訴。

梁在是次申請中雖然只勝一半,但已是同性配偶平權案的首次小勝。

昔日香港同志遊行,巴克萊、滙豐、高盛等20多間銀行組成的「香港跨銀行同志論壇」(LGBT Interbank Forum)會組隊參與。圖為2014年11月10日同志遊行。(高盛twitter圖片)

12外資銀行曾欲加入QT案上訴

2017年6月,QT就其覆核案的上訴聆訊前不久,12間外資銀行,包括荷蘭銀行、高盛、摩根士丹利及野村證券等,突要求以「介入人」身份加入。這些機構指入境處未容許海外結合的同性配偶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影響他們招聘及保留人才,違背政府吸引人才的政策,亦影響香港金融業的競爭力。

法官雖同意案件涉重大公眾利益,但覺他們的理據與QT重覆,最後未批12機構加入。

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代表過跨性別婚姻W小姐案、同性伴侶受養人簽證司法覆核QT案等平權案件,亦代表不少反修例運動期間的被告。圖為2018年7月4日,QT案終極勝訴後他見記者,協助QT與記者做電話訪問。(資料圖片 / 林若勤攝)

QT上訴得直但官重申香港是一夫一妻制

但上訴庭同年9月仍裁定QT上訴得直。法官在判辭指,礙於香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席,令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者,不能如異性戀者把有法定地位的配偶帶來港,對有穩定及長久關係的同性戀者構成歧視,故裁定入境處敗訴。

法官又指,香港作為國際城市,亦是國際金融中心,有吸引優秀人才來港的必要,以保香港的競爭力,最佳辦法是開放不論其性傾向的受養人來港的簽證。但法官仍一再重申,香港只接受「一夫一妻」異性婚姻制的地方。

QT案成首宗同性配偶平權終極勝訴

政府曾就QT案的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2018年7月下裁決,認為QT受到不平等對待,裁QT終極勝訴,亦是同類案件首次得到終極勝利。

終院判辭指出,QT因獲處方認可其才能,從而獲發工作簽證,這與其性取向無關。若入境處以性取向為由,拒向她的同性受養人發簽證,並不符政策吸引人才的目的;入境處亦不能以行政方便為由,因QT和其同性伴侶只有民事伴侶證書而拒向她們發簽證,這會造成差別待遇並對她們不公,故裁定入境處敗訴。

張舉能指基本法只保障異性婚姻

梁鎮罡案中兩項覆核,在原訟庭一勝一敗,他和政府均提出上訴,結果上訴庭於2018年均判決政府勝訴。

上訴庭的三名法官張舉能、林文瀚及潘兆初,在梁鎮罡案重申,港府是接受「一夫一妻」的婚姻觀念,張舉能更指,本港的婚姻只是針對異性婚姻,《基本法》第37條保障香港居民有婚姻自由受保護,亦只局限於異性婚姻,若認為《基本法》對異性婚姻的詮釋帶歧視,應直接挑戰《基本法》對婚姻的詮譯和理解。

另兩官指社會改變看法或會不同

法官林文瀚則稱,並非無視社會對同性婚姻的看法轉變,但核心權利應由社會整體決定,不是單以同性配偶未能得到公平對待而改變。

法官潘兆初認同社會道德仍普遍接受異性婚姻,權衝輕重下,仍傾向保持異性婚姻的看法,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有可能會改變,若這情況出現,或會對梁鎮罡的申請有不同看法。

2017年12月12日,入境主任梁鎮罡(右)與丈夫Scott Paul Adams手牽手到法庭。(資料圖片 / 伍凱瑩攝)

三官同樣審理QT及梁有不同裁決

巧合的是,判梁鎮罡敗訴的三名法官,與判QT上訴得直的法官完全相同。

他們在QT案中,認為QT申請受養人來港,只是容許一個人以該身份在有條件下留港,不涉入境處承認該受養人與其同性或異性伴侶之間的結合。

但梁鎮罡案中,政府以保護香港的婚姻觀念作論點,若給同性伴侶同樣的公務員福利,或讓同性婚姻者可合併評稅,是觸及到社會傳統對婚姻的價值。由於香港的法律仍是只接受「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因此法庭就有不同看法。

2019年6月6日,終審法院裁定梁鎮罡就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報稅司法覆核終極勝訴,他與丈夫Scott Paul Adams在終院外牽手接受訪問。(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終院稱難想像同性配偶被剝奪福利 裁梁終極勝訴

梁鎮罡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於2019年6月6日裁定梁鎮罡終極勝訴。對於一直糾結要保存「一夫一妻」的觀念,終審法院在判辭中指:政府提供的福利,與保障香港的婚姻制度並無關聯,稅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的職能亦非保障婚姻制度,法庭難以想像同性配偶被剝奪有關福利,會驅使任何人締結異性婚姻。

法官又稱,社會大眾對婚姻道德觀念,並非法庭的考慮因素,若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由,拒絕小眾人士的申請,是有損基本人權。

李亦豪(Henry)和吳翰林(Edgar)在英國註冊結婚,2017年11月5日,他們在香港補辦婚宴。吳翰林2019年就「居屋案」和「遺產案」入稟,他離世後,丈夫成為替代申請人繼續打官司。(資料圖片 / 黃寶瑩攝)

梁案終極勝訴後續有挑戰不同政策

終院裁定梁鎮罡終極勝訴後,正式奠定同性配偶平權的基礎,此後數年,陸續有爭取同性配偶平權的人士提出申請,先後有吳翰林就同性配偶遺產繼承權,及居屋政策提司法覆核;其後Nick Infinger亦有就公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2020年他們在原訟庭勝訴,政府不服上訴,吳翰林在同年底輕生,他的丈夫李亦豪為他延續案件,成為替代申請人。他們案件的進度,受岑子杰案的判決影響。

2013年已與丈夫在美國登記結婚的岑子杰,2018年就海外同性婚姻在港未獲認可為由申請司法覆核,是直接挑戰同性配偶的法定認受性。圖為2020年5月29日,他在開庭前見記者。(岑子杰facebook圖片)

岑子杰首次挑戰同性配偶的法庭地位

2013年已與丈夫在美國登記結婚的岑子杰,一直熱心爭取同志權益和參與社運,他早於2018年5月,已就海外同性婚姻在港未獲認可為由,申請司法覆核,是直接挑戰同性配偶的法定認受性,而非單一政策是否存在不公。

他的案件至2020年9月在原訟庭被裁定敗訴。當時審理的法官周家明指出,香港有很多政策及法例涉及性向歧視,岑的案件非就特定政策或法例提出覆核,所以裁定他敗訴,但指岑可繼續挑戰其他政策或法例。

上訴庭指婚姻所涉問題複多不能簡單解決

岑子杰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在2022年裁定岑敗訴,理由是岑說法只著重同性與異性之別,忽略了平衡公眾利益,又指婚姻所涉及的問題複雜繁多,不能夠簡單解決,認為現行的法律條文上,並無列明政府必須向同性締結者提供同等待遇,裁定岑敗訴。

終院裁岑「部份終極勝訴」

岑子杰提出終極上訴,終院2023年9月5月頒下裁決。案件牽涉三個覆核問題,其中就基本法是否保障同性婚姻、是否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岑子杰敗訴。不過就香港政府沒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的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就以,以三比二裁定岑子杰終極勝訴,因此形容岑是「部份終極勝訴」。

三名裁定岑子杰勝訴的法官,是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而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就投下反對票。

判辭指,雖然《基本法》及《人權法》均有保障異性婚姻,但沒有把同性婚姻排除於外,而社會上確未有能確認這類關係的合法地位,事實上亦不一定要是「婚姻」,亦有不少國家會採用「民事締結」或「民事登記」等形式,去認可這種關係。

法官又指,社會上個別人士想與伴侶發展長久而穩定的關係,甚至成家及養育子女,法律上都會認可他們,以保障他們的權益,異性戀的人可以結婚,但在港的同性伴侶,卻沒有同樣的途徑。社會上有需要為他們確立一個認可他們關係的措施,這除了是社會所需,亦是法律上對同性伴侶的歧視。

吳翰林2019年就「居屋案」和「遺產案」入稟,他離世後,丈夫李亦豪成為替代申請人繼續打官司。2024年12月,李亦豪在終極勝訴後為吳翰林舉行追思會。(黃寶瑩攝)

所有官司暫審結 政府全敗

上訴庭待岑子杰案部份終極勝訴後,駁回公共房屋政策和遺產案政府上訴,但政府一方繼續挑戰至終審法院,在2024年11月26日有了終審判決,政府失敗告終。判辭指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是在當地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與異性婚姻無異,涉案的政策違憲,自此目前所有關於同志平權的,司法覆核官司已經審結。

同志平權公屋案案司法覆核申請者Nick Infinger,在終極勝訴之後接受訪問,希望官司完結後與丈夫好好過情侶生活。(夏家朗攝)

替代框架未諮詢 限期還有十個月

根據終審判決,政府需要在2023年10月27日起計算的兩年內,為同志伴侶關係設立替代框架,截至2024年12月底,政府一直未有就立法諮詢公眾。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2024年5月,回覆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提問時指,鑑於有關議題複雜且涉及層面廣泛,局方目前正按法庭的相關判決及時間表,與律政司及相關政策局就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相關機制、承認門檻、準則、條件、如何有效防止替代框架被濫用等,以及其所衍生的相關權利和責任,包括「核心權利」和「附加權利」等,進行詳細研究和落實部署。目前有關工作正積極進行中,稍後當有具體建議時,局方會適時徵詢立法會的意見。

2016年11月,風雨下的同志遊行。(余俊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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