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同樣3法官 為何英女同志QT勝訴但入境主任敗訴?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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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為爭取同性伴侶的權利申請司法覆核,今被上訴庭裁定他爭取伴侶可享公務員配偶福理,及二人合併評稅,兩申請均不果,三名法官更一致認為,《基本法》有指明香港的婚姻是指「一夫一妻」的異性戀,裁定梁的申請敗訴。
然而上訴庭去年卻曾裁定英籍女同志QT,可以跟隨其「同性配偶」身份來港同住,作出裁決的三名法官,竟是梁案的同一組合,為何同3名法官,一時又認同同性伴侶的身份,一時又不承認呢?原來兩案的爭議點,有著明顯的不同。

上訴庭三名法官(由左至右):林文瀚、張舉能及潘兆初。(資料圖片)

英籍女同志「QT」的同性伴侶獲受聘來港工作,因為二人在英國以作民事合法登記為配偶關係,QT向入境處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卻遭入境處拒絕,於是她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處方決定,前年被高院駁回申請。QT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去年被裁定上訴得直,兼得堂費,而當時裁定她得直的三名法官,也正好是入境處高級事務主任梁鎮罡案的三名法官。

指政策令同性配偶不能隨伴到港屬歧視

當時三名法官在裁決指,針對港府制定的移民政策,礙於香港婚姻制度,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者,不能如異性戀般,把已有法庭地位的同性伴侶帶來港,構成間接歧視,亦違背該項政策為吸引人才的目標,認為入境處必須訂立清晰、確切及行政便利的政策,只要婚姻獲客觀證實,提供合法證明文件,如婚姻註冊證書;至於未婚同性戀配偶,若其關係獲合法民事結合,亦是有效證明兩人的關係。

接受同性伴侶身份留港不涉接納同性婚姻

不過,三名法官當時也在判詞重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在香港的憲制地位不容挑戰的。他們判「QT」得直,因為「QT」申請以受養人身份居港,只是容許一個人以該身份在有條件下留港,不涉及入境處承認該受養人與其同性或異性伴侶之間的結合

他們更指,對於入境處以本地法律為由,拒絕同性戀配偶以受養人簽證來港,但在同一政策上,又批准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下的人士,可申請其中一名配偶以受養人來港,雖然入境處解釋是個別例子,但上訴庭認為處方解釋矛盾,可見受養人政策並不受本地婚姻的看法所影響,這亦催毀了處方的點。

入境主任梁鎮罡(右)案件所爭議論點與「QT」案的論點並不盡相同。(資料圖片)

「QT」案主爭拗「夫妻」與「情侶」

三名法官在梁案的判詞中也有提及「QT」案,他們指「QT」與「梁案」所爭拗的地方有不同,「QT」中,入境處並沒有就要就保護香港的婚姻觀念為論點,而是集中討論「已婚」或「無結婚」的伴侶,是否應享有同等移民待遇,並准他們以受養人身份來港。當時法庭認為,「QT」與其伴侶是已獲合法登記的伴侶,是與沒有結婚的情侶有別,故裁定入境處不應因他們是同性婚姻,而對她們有不同待遇。

然而在入境處高級主任梁鎮罡一案中,政府卻以保護香港的婚姻觀念作論點,並認為若給同性伴侶同樣的公務員福利,或讓同性婚姻者可合併評稅,是觸及到社會傳統對婚姻的價值,由於香港的法律仍是只接受「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故在梁案上法庭就有不同看法。

入境處已申請就「QT」案上訴至終院

不過,入境處早前已表明就上訴庭對「QT」案的裁決感不服,已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理由包括香港的憲法、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均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婚姻,質疑該案可否視為性別歧視;在外國法律體系獲承認的同性婚姻或民事註冊結合,在本港法律上是不受承認;以及入境政策是否可對外國法律的不同婚姻方式,有不同處理方法等。上訴庭以案件涉重大及廣泛公眾利益,已批准案件上訴至終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