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判刑|槍手蘇緯軒囚12年 彭軍壕屬跑腿囚10年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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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串謀另一無名激進小隊殺警案,7名罪成被告今(14日)在高院接受判刑,分別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其中唯一經審訊後定罪的賴振邦,法官張慧玲估計陪審員因不肯定賴是串謀的一份子,僅能肯定他知道炸彈的存在,故判其囚10年10個月;至於污點證人彭軍壕和「槍手」蘇緯軒,張官指彭在案中負責跑腿屬重要任務;接納蘇案發時曾嘗試不參與行動,分別判兩人囚10年和12年。

彭屬跑腿但任務重要囚10年

張官判刑指,彭軍壕和賴振邦同為案中主腦吳智鴻的隊員,其中彭在案中負責跑腿,其任務亦相當重要。張官針對他以20年為量刑起點,因擔他任控方證人獲百份之50的扣減,終判其囚10年。

認為陪審團肯定賴知炸彈的存在

經審訊後定罪的賴振邦,張官估計陪審員因不肯定賴是串謀的一份子,僅能肯定他案發時知道炸彈的存在,但不知道炸彈擺放的位置,故裁定他串謀爆炸罪脫,而交替控罪成。張官基於此以11年為量刑起點,因其良好品格給予扣減,終判囚10年10個月。

蘇雖然找藉口推搪但控罪重點在協議

另針對案中「槍手」蘇緯軒,他在出庭作供時聲稱無意參與殺警,在行動前一日仍在找藉口推搪行動。惟張官認為控罪重點為達成協議,而非協議最終有否執行,不過接納蘇曾嘗試不參與行動。蘇同樣因擔任控方證人獲百分之50扣減,就串謀謀殺、藏槍、向警員開槍拒捕判囚12年。

蔡知道土製炸彈會用於社會事件

至於曾協助吳智鴻製造引爆裝置的蔡凱明,張官認為他雖非串謀者之一,但必然知道該裝置會使用於土製炸彈,且會應用於2019年的社會事件中,判其囚5年10個月。

陳稱遭損友利用囚9年

最後負責收取槍械部件包裹,並從蘇取到一支真槍和子彈以作收藏的陳玉龍,他求情指被捕時才知道涉案計劃,稱沒想到「損友」、「兄弟」會利用他作傷天害理的事。張官考慮到他非涉案彈藥的擁有者,但案發時未有將彈藥收藏好,而是隨意擺放,可予他人利用,判其囚9年。

其餘兩名被告的判刑:

案件編號: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

原定的殺警大行動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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