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總結|引大量TG訊息指各被告知曉殺警計劃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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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與另一激進組織涉嫌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在港島區遊行中,在灣仔與銅鑼灣一帶放置炸彈,並槍殺警員,7名被指與事件有關的被告,否認串謀謀殺等罪名,控辯雙方在高等法院的審訊均舉證完畢後,先由控方作結案陳詞。主控官周凱靈用了5天時間向陪審團解釋各項控罪,特別是「串謀」需要考慮的範疇,亦有就各被告的角色及針對各人的證據逐一解說。

屠龍小隊案專頁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6男被告分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屠龍」眾籌。

女被告負責眾籌

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女被告劉佩凝。(鄭子峰攝)

同謀者可以互不認識亦毋須白紙黑字協議書

6名男被告均面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主控官在結案陳詞時解釋,是將爆炸裝置放置在機建設施、公共場所及政府設施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次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則為首罪的交替控罪,兩罪相當相似。如果首罪未能成立,陪審員則可以考慮次罪;至於串謀謀殺罪,目標是針對警察,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目標嚴重受傷。

控方強調,同謀者之間可以互不認識,亦毋須簽下白紙黑字的協議書,只要他們有達致同一目標的協議便成。

投擲汽油彈等亦屬恐怖主義行為

女被告劉佩凝並沒有被控以上3罪,她只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只需證明涉及作恐怖主義行為便可,毋須與槍和炸彈的計劃有一定的關連性,劉亦不需在「12.8計劃」上有任何角色。控方又指,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等,亦屬恐怖主義行為。

原定12.8計劃包括放炸彈及槍殺警員

控方案情指,屠龍小隊,及以同謀者吳智鴻為首的激進組織,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於灣仔軒尼斯道一帶放置炸彈,計劃由「屠龍」隊員作堵路等行為,他們引警員到特定地點後,再引爆炸彈,並有槍手在附近天台,遠距離射殺警察。但在計劃發生前,警方於當日早上在灣仔一單位拘捕吳及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等人,計劃最終未有成事。

黃振強證供足證4隊友知悉12.8計劃

屠龍的隊長黃振強已認罪,並有在案中作供指證其隊友,即本案首4名被告。主控官承認,或會有人評價黃是「貪威識食」、「爛賭」,但黃的證供,以及他與隊員在小隊所屬的Telegram(TG)群組的往來訊息,可見各被告亦應知悉12.8的計劃。

兩小隊11月試槍並討論計劃

主控官特別指出幾個關鍵的日子,包括2019年11月16日,兩小隊各有成員參與西貢的行山活動,但控方指該活動實為試槍及試炸藥,事後黃向隊員稱翌日要召開「重要會議」,他們在17日於荃灣大鴻輝餐廳見面,黃向各被告提及計劃,黃再於同月18日在觀塘康寧路見吳智鴻,吳曾提及有個「20KG」的炸彈,控方認為黃與吳的這次會面,是「12.8計劃」的初成。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曾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指各被告均知悉計劃。

控方又引述大量Telegram (TG)群組訊息,以證各被告與黃均對計劃知情。法官張慧玲有特別提醒陪審團,部份訊息屬傳聞證供,不能當成證據,考慮時需小心處理。

控方指七名被告的涉案情況

1.首被告張俊富有倉庫鎖匙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張俊富持有一個荃灣倉庫的鎖匙,張亦曾與吳收防彈板,控方質疑,他並非一個普通的倉務員。

2.次被告張銘裕曾在群組放上引爆器片段

控方指TG群組的訊息顯示,次被告張銘裕曾參與台灣軍訓,亦有參與西貢行山,並曾與吳智鴻有用訊息聯絡,張曾在群組內發送一段引爆器的短片,推斷張銘裕與吳的炸彈團隊有聯絡。控方續指,小隊成員看到片後,未有問影片來源,反而在討論引爆器大小等,故認為其他成員亦必定知該物是引爆器。

3.第三被告嚴文謙曾在群組問8號以後安排

嚴文謙曾在大行動前兩天,即12月6日在群組問:「8號我地洗唔洗避一避」。主控官因而推論,嚴必然知道有關槍和炸彈的計劃,以及「屠龍」在計劃中的角色,否則不會問這問題。

4.第四被告李家田曾招認有到西貢試槍

李家田被捕後曾向警方承認有到西貢試槍,李自辯時曾稱他加入「屠龍」是為製作紀錄片,又稱他只是參與了屠龍約一半的活動,到場亦只是「行行企企」,無作實質破壞。控方質疑,屠龍精英化後,隊長黃振強會否容許這樣的李留隊,並繼續給他資助。此外,眾成員知道李去了理大後,仍關心他能否離開,可見李在「屠龍」並非等閒之輩。

5.第五被告賴振邦曾在多個群組發言

控方指賴振邦是吳智鴻小隊的成員,他在2019年7月27日的元朗示威活動時,已在吳所屬群組,吳的小隊在同年9月30日與金主「大嚿」開會,並談及槍及炸彈時,賴亦在群組內,另外賴亦在與試槍有關的西貢行山群組。

6.第六被告許湛榮曾發訊息:清嘢

控方指,彭軍壕的口供透露許與吳是中學同學,許和吳是好友,他亦是吳的「左右手」,又指許亦曾到台灣接受軍訓及有參與西貢試槍。

控方續指控方用以指證許的證據不多,但許是相信為台灣軍訓及西貢行山群組的成員,雖然許沒有在群組發言,但在行山群組中,吳曾提及會與許先去探路。此外,警方起回一些被刪去的群組訊息顯示,兩隊多名成員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後,許曾發訊息:「清嘢」,群組隨後有人退出並刪除訊息,控方認為許在發司號令。

7.第七被告劉佩凝知道屠龍會使用火魔

劉佩凝曾為黃振強設「育龍」頻道眾籌,黃曾在與劉對話中表示,想要軍火,「育龍」的文宣亦不止一次提及要「火魔(汽油彈)」,故劉必然知道「育龍」宣傳絕非只是遊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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