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總結4屠龍成員證據 有共識大行動時負責引戰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串謀殺警,6男1女否認控罪被告的審訊繼續,控方今(1日)在高等法院作第三天的結案陳詞,並就首4名屬屠龍小隊成員的男被告的案情作總結,認為控方的證據,以足以顯示4名「屠龍」成員不但知悉計劃,並有共適「屠龍」在大行動當天的角色,包括不會使用槍和炸彈,僅負責「引戰」。主控官又特別向陪審員指出,2019年對於香港是一段很特別的時間,著他們考慮證供時要用時代背景去看待事件。
7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強調11月18日串謀已形成
主控官周凱靈承接昨日的陳詞,指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及另一小隊的吳智鴻,他們於2019年8月見面時,吳已有襲擊警方的意圖。兩人於同年11月18日在觀塘康寧道會面,那時雙方已達共識,本案的「串謀」在此刻形成。故認為眾被告在此日以後的Telegram訊息,才可視作「12.8計劃」的證供,眾人在這日以前的訊息,只可作背景參考。
控方首兩天結案陳詞:
屠龍有共識在計劃只做引戰角色
主控官續指,「屠龍」在同月25日的訊息,談及他們在計劃不會使用槍和炸彈,僅會負責「引戰」,各同謀者在計劃中的角色,便十分清楚。
首四名被告的角色:
首4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均是屠龍的成員,控方說法指4人均有出席曾談及計劃的大鴻輝會議。另外,4名被告中,除李字田外,其餘3人均有跟黃到泰國旅行,張銘裕和李家田曾與吳智鴻等人到西貢行山,張銘裕更曾參與台灣的軍訓。
試槍翌日屠龍即有重要聚會
主控官指出,李家田自辯時否認西貢行山期間曾試槍,但屬吳陣型的認罪證人彭軍壕,卻指當日去西貢是為了試槍。主控官稱,若陪審團接納彭的說法,可考慮「屠龍」成員在翌日的大鴻輝會議中,會談及什麼,之後「屠龍」成員結伴到泰國旅行,黃那時已得知吳有槍和炸彈,他們到泰國除了吃喝玩樂外,還會談些甚麼?
1. 張俊富曾向吳取防彈板
主控官又指,控方雙方均無爭議被告張俊富持有一個位於荃灣倉庫的鎖匙,證供亦顯示張俊富曾向吳收取防彈板,「屠龍」成員亦會向張俊富索取防彈背心等。主控反問張俊富是否只是一名普通的倉務員。
2. 張銘裕曾在群組發引爆器片段
至於次被告張銘裕,主控官指他是除了黃振強外,唯一曾和吳志鴻有訊息來往的「屠龍」成員。張又曾在「屠龍」的群組中,發送一段引爆器的影片。控方因而指出,張銘裕必定是與負責與吳的炸彈團隊有聯絡,才會有該片段。而當時,「屠龍」其他成員並未詢問該片段的來源,或片中為何物,反而討論引爆器的大小,可見他們必然知道該物是引爆器。
3. 嚴文謙曾問大行動人情況
此外,第三被告嚴文謙曾於大行動前兩天,即12月6日,在群組問:「8號我地洗唔洗避一避」。主控官因而推論,嚴必然知道有關槍和炸彈的計劃,以及「屠龍」在計劃中的角色,否則不會問這問題。
主控官說到此特別提到,2019年對於香港是一段很特別的時間,陪審員要用這時代背景去看待事件。
4. 李家田自辯稱只是貪小便宜而留下
至於第四被告李家田,李稱他加入「屠龍」是為製作紀錄片作資料搜集,因黃有對他作資助,故他對黃的要求有求必應,並稱他只是貪小便宜而留下。李又稱他僅參與約一半的「屠龍」示威行動,即使在場也只是在一旁「行行企企」,未有參與堵路或投擲汽油彈。對於李曾在群組所發的訊息,李稱都是其「藉口」、「推搪」、「轉移話題」或「R水吹」等。
質疑李非只是行行企企的成員
主控官卻質疑,若李加入屠龍後真的「咩都無做過」,黃會否在實行精英化後,仍讓李留在「屠龍」,並繼續給他資助。此外,其他成員得悉李去了理大後,仍關心他是否成功離開理大,可見李在「屠龍」受到的待遇,是否僅一名「行行企企」的成員。
法官提醒部份TG訊息屬傳聞證供
法官張慧玲最後補充說,部份Telegram訊息屬「傳聞證供」,陪審員僅可考慮被告曾說過這些說話,不可以把內容當事實看待,亦不要將主控提及的所有訊息都視之為事實,她會在稍後時間解釋何謂「傳聞證供」。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