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指非法協議毋須白紙黑字 同謀者不必知他人崗位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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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於本月18日完成控辯雙方案情,案件今(30日)在高等法院展開結案陳詞。控方指出,涉案非法協議毋須白紙黑字寫明,同謀者亦不需要知道其他人的崗位,只需要知道自己的角色和協議之目的便構成控罪。控方又指,根據庭上的證供或有人會認為認罪證人黃振強「貪威識食」或「爛睹」,惟控方籲陪審員依據黃作供的態度和語調,可考慮「信一半唔信一半」。

控方結案陳詞指,陪審員的角色為事實唯一裁斷者,可透過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語氣狀態,以及根據其人生經驗、人生智慧等,去選擇性相信證人、報告等證供,毋須全部相信。控方又指,控方的責任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罪行,陪審員則須單獨考慮每名被告有否干犯控罪。

控方指不需證明女被告劉佩凝 在涉案「12.8計劃」有任何角色

針對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思是將爆炸裝置放置在機建設施、公共場所及政府設施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次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則為首罪的交替控罪,兩罪相當相似。如果首罪未能成立,陪審員則可以考慮次罪;至於「串謀謀殺」罪針對的目標是警察,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目標嚴重受傷。

最後僅針對女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意圖只須涉及作恐怖主義行為罪便可,毋須與槍和炸彈的計劃有一定的關連性,更不需要劉在涉案「12.8計劃」有任何角色。而控方認為,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亦屬恐怖主義行為。

女被告劉佩凝(圖左) 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資料圖片)

控方指不法目的之協議 未必會白紙黑字明確寫下 協議達成後可有成員加入或退出

控方續指,所謂「串謀」是指達成不合法協議去做不合法的事。而相關具不法目的之協議未必會白紙黑字明確寫下,亦無須所有同謀者坐在一起商討,協議達成後亦可有成員加入或退出。此外,加入協議的人亦不需要知道每個人的崗位,只需要知道自己負責可事便可。再者,同謀者之間可以互不相識,但他們的唯一共同點是達致該協議之目的。

控方另強調,涉案「串謀」控罪並不依賴有關目的有否發生,控罪基礎在於協議。正如在本案中,警方於2019年12月8日展開拘捕行動,令到涉案計劃未能完成。

提及涉案兩個炸彈,警方於12月9日在華仁書院檢獲,炸彈處理主任隨後須到場解除該兩個炸彈的爆炸危機。根據軍火專家報告,兩個土製炸彈分別重約2公斤和8公斤,由改裝手提電話遙控裝置操控,另內含增加碎裂威力的釘子,包括24枚小釘和145枚大釘。該兩個炸彈一旦引爆,將引致400米內的人員死亡或嚴重受傷。

被告李家田稱被捕後遭毆打才招認 控方著陪審員考慮 他在錄影會面時的神態 是否似被毆打

控方另指,不同人對於2019年社會運動支持與否,各人的政治取向對本案均並不重要,指處理本案不應帶入個人政治取態。控方續指,針對認罪證人黃振強的證供,辯方或指黃振強的證供不可信,指控黃明顯是想「攞最高既著數」、「認威」,又指「屠龍」的事情多由黃「揸主意」,其他人均不知情。

控方不否認認罪證人黃振強(圖)或為減壓而「縱容自己賭大左」,但指陪審員可考慮黃庭上說話的態度和語調,「信一半唔信一半」。

控方則指出,或許有人會評價黃是「貪威識食」或「爛睹」,控方亦不否認黃作為「20幾歲出頭嘅後生仔」,面對「突然不停有錢湧入嚟」,所以「賭錢賭大左」,借「屠龍」之名或為減壓而「縱容自己賭大左」。但控方提醒陪審員黃已認罪,故處理其證供時要特別小心,根據黃庭上說話的態度和語調,可考慮「信一半唔信一半」。

至於唯一出庭自辯的李家田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李庭上稱在被捕後遭多名警員施襲約30至45分鐘後作出,更指警方曾要求背下不同的名字、自己在案中的角色及部份案情等。控方著陪審員考慮,李在錄影會面的神態是否像一個經歷約30至45分鐘毆打的人,且指出李當時其實並未提及過任何一個人的名字。

被告李家田(圖)稱被捕後遭多名警員毆打才招認,控方著陪審員考慮他在錄影會面的神態是否像被毆打。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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