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五|多名調查警員作供 辯方質疑曾向被告施水刑迫供
屠龍小隊與另一激進組織涉串謀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進行大行動,包括在灣仔一帶引發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控方早前先後傳召3名認罪證人,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激進組織成員彭軍壕,及原被安排作「槍手」的蘇緯軒作證。
控方亦傳召了多名有份調查本案的警員作供,並有播出被告李家田的會面錄影,李在會面中承認曾試槍。惟辯方盤問調查的警員時,指李被捕時曾被施「水刑」,李在被恐嚇下才招認。
辯方律師亦質疑不同被告和證人被捕時曾被毆打和恐嚇,代表被告賴振邦的律師指,賴被捕後曾被迫飲滴露及酒精,被帶到警署助查時,曾被要求脫光衣服蹲在牆邊,賴最終需獲放行,但有警員向他稱:「放你出去,但會同出面啲人講你篤灰。」警員一概否認。
李曾在警誡下認有試槍
控方傳召有份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作供,他指李於2020年6月11日在上水的家被捕,李在警誡下向警方承認曾到西貢試槍,並曾向空地開過一槍,故知道槍是真的。
認有加入屠龍的群組
李後來被帶返警署,並做了錄影會面,李稱2019年8月5日有人在荃灣被斬後,他加入了一個telegram群組,該群組原意是保護在地鐵站貼或閱讀文宣的人,他指該群組可被視為「屠龍小隊」的前身,後來有人離開,最後餘下約10人,都是「屠龍」的人。李指小隊成員包括「Healer」(即隊長黃振強)、「TT」、「呂布」及「小熊維尼」等。李不知各人的真實姓名,但有見過他們真人。
試槍日首次見鴻仔
李指「Healer」於同年10月問有無人有興趣試槍,他與「小熊維尼」均表示有興趣,並在試槍日一同到了西貢,並到了一個滿是樹木的地方,由「鴻仔」把槍交他們,李稱這次是他首次見「鴻仔」。李取槍後曾向空氣開了一槍,其他人亦有試,並有兩槍有問題。後來「鴻仔」又帶他們到別處試爆炸彈。他指「Healer」之後吩咐取走一槍,後來「鴻仔」稱要支槍傍身,再聯絡他並取回槍。
警方在不同行動中搜獲與本案有關的槍枝。(詳看下圖)
李稱聞大行動已不準備參與
李家田又稱,他在同年11月從「Healer」口中得知12月8日有大行動,他們的小隊負責堵路及引警方到特定位置,「鴻仔」一方的人會向警開槍。李稱他當時無提出反對,但覺開槍會危險,那時已不打算參與。
有人被捕後與各組員無從聯絡
至大行動前夕,「Healer」在群組提大家為翌日行動作準備,又著眾人到灣仔集合,但李沒出席,反而到另一處飲酒,翌日睡至下午,起床即聞說有人在灣仔被捕。李稱事後各成員改了在telegram的帳戶名稱,他又沒有各人的電話,故與各人均無從聯絡。
警方在2019年12月8日一次行動中,檢獲大批軍火。(詳看下圖)
警員否認曾施用水刑
代表李的律師盤問拘捕李的警員楊立隆,指李在家被捕後於其住所的廁所內被警員毆打,更曾數度被施以「水刑」,即用毛巾蓋面後在上淋水,楊否認有此事。辯方續指有警員亦恐嚇李稱:「殺咗你都無問題,就喺出面棟樹吊死你都得」並有警員把槍及子彈放在李手心,並稱:「我可以話你搶槍,喺度開開槍啪咗你都仲。」又指同樣情況可出現在李的母親身上。楊否認有這樣的事。
否認警有向李提供作供大綱
辯方續指警員之後有教李「扳機」及「上膛」等專用名詞,又叫李根據警方提供大綱做錄影會面。楊不同意說法。
知證人的父親是警員
控方之後再傳召數名警員作供,包括該段期內曾任案件主管的女總督察張堃婷,她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承認2019年12月7日,即原定大行動的前一天,有部署人跟蹤黃振強和吳智鴻,她知道認罪並做控方證人彭軍壕的父親是警察,但她與彭父不認識。
否認有提同袍輕手啲
辯方質疑彭父曾為其子求情,指張因而曾向同袍指彭是「自己人」,及並說:「輕手啲,唔需要咁肉緊。」張否認曾作這樣的指示。
警長稱若被告想認罪會評估其悔意
曾參與拘捕及調查多名被告的警署警長馮保羅被被傳召作供,他稱作為調查員,要把好最後一關,若有被告有意認罪及想任污點證人,他會透過傾計,評估他們是否真心悔過,不會讓他們利用這漏洞減低刑責。又稱因知道當污點證人心理壓力大,故會對他們作心理輔導。他承認彭軍壕稱想認罪及作證時,曾與彭會面3小時,但馮強調他絕對不認識彭的父親。
辯方質疑曾用多種不同手法逼供
辯方律師盤問時,卻指馮與其同僚曾以多種「打、嚇、氹」等方式,逼令被告們招認,又指黃因為被打得傷勢太嚴重,故他們拘捕被告李家田時改變策略,改用「水刑」,以免留下太多痕跡;被告賴振邦曾被要求脫剩內褲蹲在牆角等方式對待,仍無作招認,故馮叫轉作控方證人的彭:「篤多啲人出嚟。」馮對辯方說法一概否認。
辯方指被告嚴文謙曾被警用手肘打身體
控方亦有傳召其他警員作供,並透露他們在大行動當天的清晨展開拘捕,警方並在疑犯身處的單位內發現避彈衣。辯方律師在盤問警員時指,被告嚴文謙被捕時遭警員按在床上,警員用手肘打其身體,問嚴其他人的下落,又說:「唔講就繼續打。」警員否認說法。
被告賴振邦稱曾被逼飲滴露
被告賴振邦則於2020年1月17日被捕,賴被捕期間保持緘默。其代表律師在盤問有份拘捕的警員時指,曾有警員逼賴飲滴露及消毒酒精,又不斷罵賴是「曱甴」,又要賴脫至剩下內褲蹲在牆邊,賴准穿回長褲時,發現褲袋內有一袋子彈,又有警員拿出子彈在賴身上磨擦,並拔走賴一根頭髮,以留下DNA和法證資料。他們准賴離開時並稱:「放你出去,但會同出面啲人講你篤灰。」警員對這說法一概否認。
警員認黃振強曾投訴被捕時受威嚇
此外,亦有被傳召警員供稱,曾接獲「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向警方的投訴,黃稱他被捕時有警員對他說:「信唔信831有死人,掟晒上挪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啊......」黃亦有投訴被捕時被毆打,但指黃已暫緩他的申訴。另有警員作供指黃被捕時有反抗,故需用少少武力把他制服。
此外,控方亦傳召數名處理證物的警員作供,包括曾擷取手機資料的警員,他們承認曾按調查警的要求,擷取部份被告手機內的資料,包括telegram通訊記錄等資料,並承認有用軟件嘗試起回一些已被刪除的通訊紀錄。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