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案件主管知彭軍壕父是警察 否認曾指示對彭輕手啲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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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涉串謀殺警案,案件今(13日)在高院續審。曾為案件主管的女總督察供稱,考慮到案件涉及嚴重暴力,曾訓示同袍被告李家田須接受特別看管及不可接觸他人。她在辯方律師盤問時,承認在原定的大行動前夕,曾派人跟蹤屠龍的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等人,又稱知道吳小隊的成員,並有為本案作控方證人的彭軍壕,其父親是警察,但她與彭父並不認識,亦沒有指彭是「自己人」要「輕手啲」的指示。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有指示指被告李家田須接受特別看管

總督察張堃婷則供稱,她在調查黃振強和李家田時曾為案件主管,直到2021年7月被調任。張確認曾指示拘捕警員楊立隆,指李家田須接受特別看管和不可接觸他人,前者因考慮到李家田涉及嚴重暴力罪案,案中早前找到槍和炸彈,故為保障報案室同事和李本人而有此決定;後者則因案件涉及多人,當時仍有其他現時在囚人士未現身,故在調查未結束前,不想李家田有機會與其他涉案人士溝通。

知彭軍壕父是警察但不相識

張在張銘裕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確認,警方於2019年12月7日有部署人手跟蹤黃振強和吳智鴻,但她不記得有收到消息提及黃出入安全屋。張另同慮在彭軍壕被捕之前,她已知道彭的父親是一名警察,但她與彭父並不相識。

否認曾指示下屬對彭輕手啲

提及下屬警署警長馮保羅等人於2020年,數度到荔枝角收押所與彭見面,張指下屬事後有向她匯報情況,同意他們就會面期間的說話內容沒有詳細紀錄。辯方問張及至2020年3月有否收到任何消息,指彭父透過其關係為兒子求情,張回答沒有。辯方再問,張有否吩附「佢(彭)爸爸係自己人,輕手啲」、「唔需要咁肉緊」,張表示沒有。

張另表示,她不曾指示同僚不要搜查李家中的廁所,稱「一定唔會」容許同事這樣做。張又透露,她當日曾多次出入涉案電腦房,但不曾進入該廁所。

女總督察莫藹謙稱當日到李家田家只負責搜查工作。

搜查李家目標包括槍及子彈

總督察莫藹謙出庭作供,她案發時是職級為高級督察,隸屬策劃及發展部,兼任搜查隊職務。在李家田被捕後,她作為重點搜查隊隊長,獲指派到李的住所協助調查隊伍工作,事前未有收到任何與案有關資料。莫指她與6名同僚於下午約3時到場,評估並視察李的住所環境後,決定搜查的次序。莫指李的住所位處郊外,有兩層,屋內地面面績約為1000呎;屋外有一個大空地,約有半個籃球場大小,放置了不少雜物和一輛廢棄、生銹的汽車。她們小隊決定搜查次序為由上而下,再由內而外,目標是與案有關的證物,有機會是槍械和子彈。

不知單位是否有人被捕

莫指在重點搜查期間,刑事調查單位和「狗隊」的同事亦在場。控方問莫行動前的訓示有否提及該單位是否有人被捕,莫稱她們當時集中在搜查,不會干預其他隊伍工作,會保持中立。他們搜查約3小時後離開,未有搜獲任何與案有關的證物。

對綠色斜孭袋印象模糊

庭上早前提及,李家田錄取錄影會面時曾透露,他曾將一把手槍放在一個綠色的斜孭袋後。翌日,拘捕警員楊立隆重返李家,在電腦房的桌上檢取該綠色斜孭袋。李家田的代表大律師林芷瑩盤問時提問,莫搜查該房間時有否留意到該斜孭袋,莫表示對此紀憶較為模糊。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印象中沒有進入廁所

辯方另問莫及其隊員有否進入電腦房的廁所搜查,即李指稱遭警方毆打和恐嚇的地方。莫回答稱,當日印象中沒有進入廁所,因為刑事調查隊伍曾向她們講述搜查範圍,該廁所不在搜查範圍。她不清楚李家田在搜查期間是否在場。

警署警長無收指示李不能與外界接觸

警署警長黃志偉(音譯)出庭作供,他在李家田被捕當日是上水警署的值日官。黃稱根據其記憶,沒有收到指示指李家田不可與外界接觸,或須接受特別看管。而如果有相關指示會紀錄在電腦中,但由於他現時已調離上水警署,無權翻查記錄。

特別看管即須單獨囚禁

黃補充指,「不可與外界接觸」是指犯人除了見律師外,不可與其他人接觸,若有特別會面理由,則由值日官通知案件主管再作決定。「須接受特別看管」是指犯人須單獨囚禁,並安排一名同事在囚室外看管,另須每25分鐘巡查一次囚室,值日官亦須每一小時檢查情況一次。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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