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警員否認逼被告飲滴露和消毒酒精 指罵是「曱甴」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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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今(19日)在高院續審,多名參名拘捕行動的警員作供。辯方質疑警員明知「屠龍」隊長黃振強等人涉及槍械和炸藥等罪行,卻於初時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他們,目的是以較輕微的罪行令他們「向警方講野」,有份參與拘捕行動的偵緝警員不同意。另辯方指出,被告嚴文謙被捕時曾遭武力對待,以供出其他同案人士的下落,另一被告賴振邦則遭警員逼飲用滴露和消毒酒精,更不斷罵他是「曱甴」,相關警員否認。

警長劉俊髜供稱,他案發時是隸屬於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的偵緝警員,於2019年12月8日被指派到灣仔展鴻大廈某單位拘捕被告張銘裕。劉憶述,涉案單位有兩間房間,內有3名嫌疑人。劉及其隊員進入了靠近洗手間的房門,將張帶至洗手間,確認其身份後,以參與10月20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他,他在警誡下稱什麼也不知道。

劉當時在張身上搜出兩部白色電話、兩張八達通及一些衣物,紀錄在警察紀事冊後由張簽名確認。劉之後又帶張回到原本的房間,在他面前搜查房間,未有發現任何涉案證物。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辯方質疑警員以較輕微的罪行拘捕被告 令他們透露案情

劉在張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表示,他當日進入涉案單位時,沒有留意是否有警方撬門的痕跡,另當時他見到房間內的張正蹲在床邊。劉指出,當時已有另一隊人衝入另一間房間,之後沒有留意到隔離房間有否十分嘈吵。姚聽罷指出,當時「屠龍小隊」隊長在另一房間內大叫,劉不同意。

劉另確認,他當時在房間內沒有留意地上是否有兩個黑色的物件。提及他發現的兩部白色手機,劉稱事後檢查發現其中一部手機沒有插入電話卡,但他沒有印像當時有否檢查該兩部手機是否在運作中。姚指出,該部沒有電話卡的手機並非在張身上發現,劉不同意。

他接受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馬維騉盤問,稱拘捕行動當日不知道單位內的嫌疑人為「屠龍小隊」成員,但知道他們或與槍械和炸藥有關。馬指出,警方明知他們與槍械和炸藥有關,但卻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他們,目的是用較輕微的罪行使他們向警方透露案情,劉否認。

警員否認被告嚴文謙遭毆打 以供出其他同案人士的下落

警長黃沛堯供稱,他案發時為隸屬O記的偵緝警員,有份參與12月8日展鴻大廈的拘捕行動。當他和隊員去到涉案單位時,有其他部隊進行爆門。黃之後衝入單位內的其中一間房間見到兩名男子,其同隊警員隨即拘捕被告嚴文謙,另一男子則同一時間遭其他警員帶到別處。黃後來在房間內檢取一部銀色電話及兩件放在地上的黑色避彈衣,記錄在紀事冊後由嚴簽名確認。

黃在盤問下同意,他未有在同房男子張銘裕在場下檢取證物,亦無就該兩個防彈衣屬於何人作出查問,張最後亦未就在房間檢取的證物作簽名確認。大律師姚本成之後指出,在張被帶離房間時,房內並沒有該兩件避彈衣,黃不同意。黃另表示,他當時沒有聽到隔離房間傳來大叫聲,否認有其他O記隊員在另一房間內襲擊黃振強。

代表嚴的大律師梁鴻谷指,當日嚴遭闖入房間的警員按倒在床上,以手肘打嚴的身體。警員在沒有拘捕和警誡嚴的情況下,問他其他人的下落,又繼續拳打嚴,威嚇謂:「唔講就繼續打」,惟嚴一直表示不知道。黃否認以上說法。黃最後透露,避彈衣以他所知不能在香港合法購買。

辯方指被告賴振邦遭多名警員逼飲用滴露和消毒酒精 涉案警員否認

案發時同隸屬O記的偵緝警員、現職警長的李維峻供稱,他於2020年1月17日有參與拘捕被告賴振邦的行動。當他和隊員去到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時,涉案單位的大門未有關上,李的同僚隨即表明身份並拘捕賴,賴則在警誡下稱:「我無野講」。李當時主要在單位內負責看守賴,曾經追問賴名下三輛電單車的下落,賴有回答,警方事後亦確實找到該些電單車。

約2小時後,李帶賴到樓下等候警車到場,期間賴不斷重複大叫自己的名字、年齡和身份證號碼,著途人幫他找律師,稱:「我宜家身體無受傷,唔知之後會點」。賴後來被帶到長沙灣警署面見值日官,同日再被帶回其住所搜屋。問及李當時是否感到驚訝,李則表示感詫異,指在「黑暴」期間有相關經驗,但其他人未如賴般激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指出,在檢取單位內的電子裝置期間,李和另外兩名警員曾嘗試逼使賴飲用滴露和消毒酒精,更不斷罵他是「曱甴」。李不同意,但確認賴在之後的三次錄影會面均保持緘默。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