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引訊息指被告們知曉行動 計劃亦已成型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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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嫌串謀殺警案,控方今(31日)在高等法院續結案陳詞,控方整理涉案人士關鍵日子的通訊紀錄,認為屠龍小隊成員明白,2019年11月16日的西貢行夜山,實為試槍試炸彈行動,隊長黃振強更一再提醒全員,必須出席翌日的「重要會議」。黃在該「重要會議」後翌日,與同謀者吳智源在觀塘會面,並談及「20KG」炸彈及「12.8計劃」,控方認為當時計劃已初成,亦認為各人均知曉計劃。主控官又強調,「串謀」的計劃,毋須所有串謀者均坐下投票,或簽紙證實,因為犯法事通常都不會這樣做。

控方指,黃振強(圖)曾提隊員出席重要會議,翌日與同謀者吳智鴻見面,當時12.8計劃已初成。

被告張銘裕與兩小隊的隊長曾互通訊息

控方在庭上展示受審被告之一的張銘裕,與認罪證人黃振強,及同謀者吳智鴻三方於2019年11月15日的一連串訊息,顯示黃對同是屠龍成員的張說他受了傷,故會派張代替他去西貢行山,並著張聯絡吳。黃其後又私訊吳,並問張是否有找他,吳卻問黃是否要柴油,黃即再私訊叫張,叫行山時要帶柴油。另外,張想查問Telegram一名用戶的身份不果,張便改問吳,吳回答是「Bobby」的答覆,張便沒再追問。

行夜山實為試槍試炸彈

控方指,根據以上訊息,可見張與黃及吳有互通訊息,另外,因張曾與被告賴振邦和吳一同到台灣受軍訓,故張知道「Bobby」是指賴,故在吳回覆他後便沒有再追問。而他們談及的行山,也真有其事,惟此非普通行夜山,而是試槍和試炸彈,他們並有拍攝片段。

被告賴振邦。(資料圖片)

黃再提眾人必須出席極重要會議

控方又指,屠龍小隊所屬TG群組「滅龍」,在同年約11月16日進行的試槍動前,黃曾在群組問各成員是否都持有效護照,又叫全員要出席明晚(17日)的「極重要」會議。被告李家田即表示他沒有護照和身份證,又表示會出席會議,黃則回覆他:「你安全度過今晚先」。

警方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前的搜查行動中,於荃灣一工廈單位搜出大量物品調查。(資料圖片)
警方在12月8日遊行前的搜查行動中,發現大批軍火。(資料圖片)
警方在12月8日遊行前的搜查行動中,發現大批軍火。(資料圖片)
警方在12月8日的遊行前於多區搜查,並發現真槍。(資料圖片)

控方指隊員都知行夜山實為試槍

主控官指出,李自辯時曾稱,行夜出很正常,但如果真是普通行夜山,黃就不會表示:「你安全度過今晚先」。故控方推斷並非普通的行夜山,並認為李最低限度已知道行夜山是為了試槍,後來被告嚴文謙在群組問:「試左未?」控方指,若非屠龍成員知道西貢之行的真正目的,就不會問這問題。

質疑李家田稱被困理大說法

主控官又指,行夜山活動結束後,黃在群組再提及17日的會議,必須全員出席,李即追問時間和地點,之後又討論晚餐吃甚麼。但李自辯時卻稱,他當時被困在理大,回覆群組訊息只是:「純粹亂噏。」

控方質疑,當日理大情況緊急,李為何仍可追蹤群組的訊息跟得如此「貼」?再者,警方當時圍堵理大,李曾稱不記得他是如何離開,主控指其法如:「好似隨隨便便就行左出嚟。」因而認為陪審員應考慮李當時是否真的被圍困理大,從而未能出席當晚「屠龍」的重要會議。

被告李家田稱因被困理大而無出席屠龍會議,控方卻指李在訊息中卻追問會議的地點和時間。(資料圖片)

隊員知李會去理大 故未追問李退組原因

提及李在約2小時後突然自行退出群組,控方質疑若李未有出席該會議,期間又沒交代他會往理大,其他成員怎會不追問李原因?控方因而認為,無論眾成員多年輕和勇武,他們已成為隊友一段時間:「未至於冷漠到咩都唔問。」故為眾成員當時已知李會去理大。

黃與吳見面時初步計劃已初成

控方又指,黃和吳同月18日在觀塘康寧道球場見面,黃指吳曾提及「20KG」的炸彈。同月21日即約3天後,黃問吳:「你個20KG幾時到?」又稱:「我地夾一夾,我地條team諗好點用」。控方指,黃和吳在康寧道見面後,涉案「12.8計劃」已初成,槍和炸彈均已出現。

串謀者做犯法事都不會簽紙證實

控方又提及,認罪證人彭軍壕曾稱,他在台灣接受軍訓時,曾聽到吳等人談及政治議題,吳當時或已經有襲警計劃。

控方重申,一個串謀毋須要10個串謀者坐下投票或簽紙證實,又稱有當然最好好,但基本上犯法事都不會做如此做。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