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指吳智鴻小隊12.8計劃前數月 已現用槍襲警思維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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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串謀殺警案,審訊今(2日)在高等法院續,控方踏入第4日作結案陳詞。主控官提兩名隸屬同謀者吳智鴻小隊的男被告所,認為他們在2019年9月30日已提及真槍和炸彈,並有用以襲擊警察的思維。「屠龍」一方則於11月中才加入協議,兩小隊並結合成一個組合,協議最發展成12月8日計劃。

法官昨提醒陪審團,證供中經常提及各被告的Telegram群組訊息,惟部份屬「傳聞證供」,不能當以證據看待。主控在今日的陳詞,亦有列出那些具真實內容的訊息,可用作考慮。

6男1女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指首4名男被告是「屠龍小隊」的成員。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吳的小隊9月已有用槍襲警的思維

主控周凱靈今續陳詞時指,第五及六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均為同謀者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屬該組織的認罪證人彭軍壕早前供稱,早於2019年7月27日之前,他和許、吳三人便曾開會談及「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覆桌」,至同9月30日,他們與其組織金主「大舊」劉偉德開會,並提及使用真槍和炸彈。控方又指,雖然吳與「屠龍」至同年11月18日才合成一個組合,但吳一方早在9月底已有用真槍和炸彈襲擊警方的思維。

行山群組訊息可用以指控賴及許

控方認為部份TG「行山討論區」群組的訊息,可以用作指控賴及許,例如吳曾在群組稱:「我啲嘢到咗香港,應該下星期會到手」,指許正在計劃試槍事宜,到時會邀請「屠龍」一方參與等。

法官張慧玲昨有提醒陪審團,案中提及部份Telegram群組的訊息屬傳聞證供,不能當成證據。主控官今有向陪審員解釋那些訊息可視作促進協議,那些不能用以作證據。

控方指被告賴振邦屬吳智鴻小隊的成員。(資料圖片)

黃晤吳後即向成員稱有新plan

主控官稱,陪審團可依賴具真實內容,並有促進作用的訊息作考慮。例如「屠龍」隊長黃振強作供時稱,他在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康寧道與吳智鴻見面,黃並從中得悉槍和炸彈的存在。之後他在「屠龍」成員的群組說:「有新plan講」,控方因而指「屠龍」一方最早加入日子,應為黃與吳在11月18日會面之後。

部份訊息不能依賴其真實性

主控又舉出另一例指,被告張銘裕於11月18日曾問吳:「幾時殺狗」,控方稱,這句不能依賴這話的真實性,但可考慮張說這話的原因,藉以考慮張於11月18日後在協議的參與程度,以及他對協議的認知;另外,李家田於中大暴動期間,曾在TG群組評論現場示威者為「童子軍」等,亦非促進協議的內容,但陪審員可藉以考慮李自辯時的可信性。

部份討論行動的訊息亦可引用

主官又列出被視為「屠龍」促進協議的TG訊息,包括黃於11月18日表示:「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洗行眼鏡plan」;11月27日,成員討論涉案引爆裝置的大小;12月6日,有成員問:「8號之後我哋洗唔洗避」及「其實我地會做邊個plan」,之後有成員回覆:「淨係引班狗嚟就走得,都係我哋平時做既嘢」;12月7日,黃著成員行動當天不用帶武器和工具;黃和吳討論槍手所在位置及計劃詳情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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