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鍾雪瑩認藏槍 官接納愛錯槍手蘇緯軒犯案 囚7年4月

撰文:賴琦
出版:更新:

在屠龍案中承認藏槍的女被告鍾雪瑩,今在高等法院判刑。案情指,反對派組織與「屠龍」的殺警計劃事敗,原被安排當槍手的蘇緯軒,比蘇大接近十年的鍾,當時是蘇的女友,他們在計劃腰斬後於大埔匿藏,警方其後在他們曾藏身的單位發現大批槍械。鍾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今(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張慧玲透露,鍾兒時經歷多,並患有適應障礙及焦慮症等,她對鍾未有求輕判,只求判她適當刑期而感動,認為鍾有真誠悔意,並接納她因「愛錯咗蘇緯軒」,為維繫兩人關係才犯上本案,但本案控罪嚴重,判鍾入獄7年4個月。

管有長槍及211發彈藥

女被告鍾雪瑩(33歲),被控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枝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以及兩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辯方透露,鍾有一項非法集結罪案底,但該案不涉及任何暴力,與本案控罪不類同。

女被告鍾雪瑩案發時是「槍手」蘇緯軒的女朋友。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被捕,他曾反抗及向警開槍。(資料圖片)

殺警計劃敗露後蘇未再到警署報道

張官引述案情指,鍾案發時的男友為同案被告蘇緯軒,蘇當時18歲,他在原定的12.8殺警爆炸計劃當槍手角色。惟計劃因多名串謀者被捕而天折。蘇當時涉另一案件並在保釋期內,自該「12.8計劃」事敗後,蘇開始未再到警署報到。

目睹蘇向警開槍

蘇和鍾同月16日搬入大埔的藏身處,並帶同手槍、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兩人其後於12月20日遭警方截停,蘇試圖向警員開槍被捕,警方翌日在兩人的藏身處搜出大量槍械。鍾其後於2020年10月10日被捕,她警誡下稱在蘇被捕後,她因害怕而返回藏身處收拾東西離開,並到朋友家中暫住。

警方在2019年12月20日的拘捕行動後,發現大批槍械和軍火。(警方Facebook片段截圖)
警方在2019年12月20日的拘捕行動後,發現大批槍械和軍火。(警方Facebook片段截圖)
警方12月20日晚檢獲一批真槍實彈,包括一支AR15長距離步槍及2百多發子彈。(資料圖片)
警方昨晚(20日)檢獲一批真槍實彈,包括一支AR15長距離步槍及2百多發子彈。(資料圖片)

感情曾受騙患上適應障礙

辯方求情指,鍾年幼時在學校曾遭欺負,因而有抑鬱症狀,情況於19歲時因感情上受騙而惡化。2014年,鍾到屯門醫院精神料求診,診斷患有適應障礙。後來鍾因病情惡化,須到私家醫院求診,惟治療其後因未能負擔診金而中斷。直到被捕還押,鍾再獲安排到屯門醫院求診,診斷患有綜合焦慮抑鬱症,並有惡化跡像。

官稱欣嘗鍾未有求輕判

張官閱過鍾及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後,指鍾兒時經歷頗為波動,案發時因「愛錯咗蘇緯軒」,想維繫與蘇的情侶關係而犯案,羈留下明白失去自由的感覺。張官表示,欣賞鍾在求情信中未要求法庭輕判,僅言判處其「應得的懲罰」。

控罪對社會及公眾帶來很大危險

張官判刑指,涉案罪行十分嚴重,對社會、公眾會帶來很大的危險,故阻嚇性的刑罰不可避免。而案中涉及一把長槍和大量彈藥,鍾雖未有將它們攜在身上,卻就這樣放在床下,歹徒若知道他們的存在可隨時取用。

明知蘇被警追捕仍與他一起

張官又指,雖然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鍾有意將槍械用作非法用,但她必然知道蘇是在逃避警方追捕,仍跟隨蘇一起行動,後來更親眼見到蘇向警方開槍。在此大小背景下,便是鍾被控涉案罪名的原因。

接納鍾已真心悔改重犯機會低

張官最後指,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後以10年為量刑起點,基於她在審訊前認罪,可扣減至7年半。張官另接納鍾已真心悔改,羈留期間有正面改變,重犯機會很微,再予以2個月扣減,即鍾的總刑期為7年4個月。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255/2023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