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一片看清|控反恐條例可囚終身 陪審團裁僅一人罪成
屠龍小隊案在2024年8月29日有裁決,陪審團裁定六名男被告,《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都不成立,只有「無名組織」成員賴振邦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爆炸罪成立;女被告劉佩凝《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亦脫罪。
控方指被告籌劃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中,放炸彈、殺警、搶槍,但行動前被警方破獲;部份被告涉及「12港人」潛逃案。《香港01》製作影片,解讀陪審團的裁決,控辯雙方的攻防,以及回顧審訊過程中,污點證人證詞屢被質疑。
九人組成的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六名男被告的反恐罪及串謀謀殺罪都不成立,當中只有第五被告賴振邦的交替控罪,被陪審團以7比2裁定罪名成立。
除賴振邦外,其餘被告的串謀謀殺罪,均被陪審團以9比0一致裁定不成立,賴振邦則以8:1脫罪。
第四被告李家田另外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陪審團一致裁定,他的控罪全部不成立。
不過首被告張俊富,在開審前分別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管有爆炸品罪,曾管有兩盒爆竹煙花,四罐胡椒噴霧,法官判他就兩罪監禁18個月。
至於案中的第七被告劉佩凝,被指曾協助「屠龍小隊」眾籌,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罪,這條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她亦是否認控罪。陪審團以7比2裁定罪名不成立。
陪審團8月27日退庭商討總共用了兩天半,超過23小時,期間曾因部份控罪,無法達成有效裁決及控罪的定義,尋求法官指示,法庭要三次開庭處理,到29日下午法官開庭宣布裁決。
整起案件一共歷時83個審訊日,法官張慧玲在裁決後感謝陪審團,指他們終身獲豁免擔任陪審員。
六名脫罪被告聽到裁決後,即面露笑容,有旁聽的親友激動相擁。
罪成的賴振邦,和早前已承認《反恐條例》控罪領軍無名組織的吳智鴻,屠龍小隊隊長、從犯證人黃振強,及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暫未被判刑,將於8月30日及9月求情。
屠龍小隊案中被指是屠龍成員的其中3人,亦曾涉2020年8月涉用海路偷渡離港被截的「12港人」,該三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在內地認罪並服刑完畢後被移送回港,並在2022年7月回港,及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0個月。
審訊時,控方主要依賴兩隊各一名認罪的主要成員的證供,即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無名小隊的骨幹成員彭軍壕講述計劃由準備至成形的經過。他們均提到,兩小隊因應2019年的社運產生,因這計劃走在一起,惟兩隊行事模式迥異,可謂一個「高調」,一個「低調」,一個往前衝,另一個在後方密密籌劃,彭更透露,他曾聞說最初計劃是於10月1日進行。
這宗發生於2019年社運期間的串謀放炸彈及殺警計劃,控方主要依賴「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另一小隊的主要成員彭軍壕,以及原被安排當槍手的少年蘇緯軒的證供,以指控不認罪的7名被告。然而他們的口供不但惹來辯方質疑,更爆出不少事件背後的內情。
辯方對黃及彭的可信性極度懷疑,先揭發黃振強曾挪取逾30萬屠龍的眾籌資金豪賭、嫖妓以「減壓」,又以其「隊長」身份周旋於多名女子,當中不乏女示威者及「家長」,指黃為求減刑不惜誣指隊友知情。黃被盤問時更曾嚎哭,並一度腳軟跪地要被抬走,但他強調有花20萬和隊友一同到泰國「減壓」,並非無預隊友。
另一名證人彭軍壕,則被揭其父是警長,辯方對彭多次聲稱只負責「睇水」,真正行動又「縮沙」,只是意圖淡化其角色,並把罪責推及其他隊友,又指彭被捕後獲警員探訪,彭拒講出手機密碼,亦未遭警方強行解鎖,形容彭是「警察寶寶」(Police baby),認為彭為求減刑而出庭指證他人。
至於第三名蘇緯軒,案發時只得19歲,他被安排在案中當槍手在天台遠距離殺警,但他稱其實無意參與計劃,其供詞並披露背後有能提供軍火的人。
這宗涉及兩隊人涉串謀殺警及放炸彈的案件,當中所提及的「串謀」,並無白紙黑字的「協議」存在。控方舉證時,需依賴各涉案人的通訊記錄,以證各人對計劃知情,並有一定程度的參與。警員作供時承認,他們曾應用專門用以破解手機程式的Cellebrite工具,起回部份已被刪除的資料,惟警員也指,該工具並非萬能。然而警方取得被告手機密碼遭辯方爭議,有被告稱曾遭警施用「水刑」。
此外,警方在2019年12月8日進行拘捕行動後,翌日有在香港華仁書院找到兩枚一大一小炸彈,其中大炸彈影響範圍達400米,在爆炸10米範圍內的人會有生命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