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陪審團只裁定賴振邦一罪成 六脫罪被告臉露笑容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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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與另一無名小隊涉嫌計劃槍殺警員及在鬧市放炸彈案,6名被指分屬兩小隊成員,及一名涉曾助屠龍眾籌的女子,被控多項串謀參與這個計劃的罪名,亦是控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案件經過約4個月的審訊,陪審團周二(27日)開始退庭,至今退庭兩天半於周四(29日)下午在高等法院頒下裁決,裁定除賴振邦被控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罪成,陪審團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6名脫罪被告聞裁決後即面露笑容。
首被告張俊富開審前承認1項管有爆炸品和1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管有2盒爆竹煙花和4罐胡椒噴霧,法官今判他就這兩罪監禁18個月。
已認罪被告,包括吳智鴻、鍾雪瑩、黃振強,以及今被定罪的賴振邦,將於明天及下月求情。

【屠龍小隊案・專頁】

女被告劉佩凝並非兩小隊的成員,但她被指有份為屠龍眾籌而被控,她是案中唯一獲准保釋的被告。(黃浩謙攝)

6名男被告分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是同謀者吳智鴻小隊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屠龍」眾籌。

控罪包括串謀謀殺

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的交替性控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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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智鴻及鍾露塋將於明日求情

早前多名被告已認罪,其中吳智鴻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和彈藥兩罪,鐘雪瑩(29歲)則承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人將於明天求情。

賴振邦及黃振強下月求情

此外,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罪成的賴振邦於9月2日求情;黃振強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將於9月26日求情。

陪審團獲終身豁免

有旁聽的親友得知裁決後,在庭外激動相擁。法官張慧玲在裁決後感謝陪審團,並指他們終身獲豁免再擔任陪審員。

兩小隊策劃12.8大行動但胎死腹中

本案主要指兩個活躍於2019年社運的小隊,即屠龍小隊及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合謀在同年12月8日的港島區遊行,於灣仔與銅鑼灣一帶放置2個炸彈,並有槍手在附近大廈天台開槍殺警,他們之後再在警員屍骸取走警槍。警方在計劃實行前在灣仔一單位拘捕多人,計劃最終未有成事。(發生時序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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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6名男被告,首4人被指是屬屠龍小隊成員,另兩則屬吳的小隊,控方指6人均對計劃知情,亦是整項串謀事件的一分子。

在勇武派大會認識可提供軍火的人

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及吳小隊的成員彭軍壕,均曾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並指證他們惜日隊友。兩小隊先後在2019年7至8月成立,黃與吳智鴻同年9月曾出席一個在科大舉行的勇武派大會,並在會上認識一名聲稱能提供軍火叫「老虎仔」的人。

黃找劉助成立眾籌頻道

黃指吳的小隊有金主「大嚿」支持,他則在隊員嚴文謙介紹下,認識本案女被告劉佩凝,劉在11月初助他成立「育龍」頻道,為屠龍籌集經費,黃透露連同其他金主及眾籌所得,曾收過百萬元,又稱屠龍期間參與暴動,每次都要用上過百支汽油彈,每次連運費等都要十多萬元。

彭軍壕指吳曾安排兩小隊成員到台灣集訓

隸屬吳小隊的彭軍壕則稱,兩隊成員共7人,曾於同年9月到台灣接受軍訓。吳後來找人從外國購入真槍,吳安排兩小隊的人在11月16日到西貢試槍,又指示他同月內往取3枝槍狀物及子彈。他又指吳曾稱同隊成員賴振邦會製作炸彈,他並曾陪吳並到賴的工作室試爆小量爆炸品。

試槍後兩日達成串謀協議

另一邊廂,黃稱其隊員張銘裕及李家田在11月16日參與了西貢試槍後,黃翌日即召集隊員在荃灣大鴻輝餐廳開會,並談及試槍的事。黃與隊見開會後翌日與吳見面,並落實合作。之後屠龍有再開數次會議,討論他們在計劃中的角色,黃承認與隊員有共識不會由他們向警開槍,亦有向吳表明其隊的立場。

行動前夕取得炸彈藏於華仁

計劃最後落實在12月8日進行。彭軍壕稱,大計劃前夕,他與吳到旺角麥花臣球場殘廁取得炸彈組件,他與吳把炸彈收藏在吳的母校香港華仁書院,當晚亦有與屠龍成員等人一同宵夜。黃及其兩名成員凌晨在安全屋被捕;吳當晚在家中被捕,其餘被告之後數月被捕。

彭指多人被捕後,蜘蛛隊的Jack宣布計劃腰斬,但賴曾聯絡他問炸彈位置,又表示想繼續計劃。警方翌日在華人找到吳早前收藏的炸彈。

4屠龍成員稱有共識不會殺警

各名被告均否認對計劃知情,4名屬屠龍小隊的被告,均指黃未提及計劃包括放炸彈及用真槍,因他知道隊員不會同意,但黃想殺警,故向隊員隱瞞細節,眾隊員均稱遭黃「賣豬仔」才被牽入本案。

吳小隊兩成員否認與計劃有關

兩名屬吳小隊的被告亦稱對計劃不知情,其中賴稱他沒有出席過討論計劃的會議,即使有計劃存在,他亦不知情,他又指彭的口供不可信,指彭為求減刑而誣指他是隊友,他亦非控方指曾在TG發言的成員「接完紙鶴未」;許湛榮則指,他雖然是吳的中學同學兼好友,但在西貢試槍後已退出計劃,並與吳劃清界線,計劃前夕吳曾致電他,他亦即時斷線不接聽,他並非計劃的一分子。

女被告不知眾籌會用作恐怖活動

女被告劉佩凝則稱黃為減刑而拖她下水,她曾為屠龍開眾籌頻道,但不知費用會用作恐怖活動。她的律師又指,政府及警方均無把2019年的任何一場暴動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認為控方未能證劉為恐怖主義活動籌款。

同意計劃協議即達成 退出也非辯護理由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商議計劃不等於串謀,但可證明協議的存在。串謀毋須書面協議,僅用語言行為便成。但若是不知道協議、知道但不加入,或無意圖加入但「詐諦」加入等,均不屬串謀的一分子。若一個人對協議表示同意,協議便已完成,即使之後退出,亦非辯護理由。法官又叫陪審團,只需肯定各被告有與具名的同謀者協議犯法,且他們參與時,有意將罪行付諸實行,便可裁定他們罪成,毋須理會他們參與程度的輕重,或是何時加入和退出。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屠龍小隊案・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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