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總結|眾被告不知計劃詳情 被賣豬仔才涉案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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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與另一無名小隊涉嫌串謀殺警及放炸彈案,6男1女被告的代表律師,早前先後作結案陳詞,其中6名涉串謀謀殺等罪的男被告,他們爭拗參與串謀的人,不能不知協議的目的,他們亦指控方兩名污點證人王振強及彭軍壕的證供並不可信。

其中4名被指是屠龍成員的被告,他們均指認罪兼轉作控證人的隊長黃振強證供不可信,又指黃未有把計劃詳情告知他們,他們均是在被「賣豬仔」,及蒙在鼓裡下牽連入案;另兩名被指屬吳智鴻為首小隊的被告,則指控方未有充份證據指證他們與案件有關;至於被指曾為屠龍眾籌的女被告,她否認知道眾籌款項會用作恐怖主義活動,律師更形容她只是一名被黃點到「陀陀擰」的兼職會計妹。

屠龍小隊案專頁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一.四名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的被告

首被告張俊富被稱被蒙在鼓裡

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律師陳詞時指,黃振強的口供充滿疑點,又指黃是機會主義者,為人貪心爛賭,亦是情場騙子,直指黃為求減刑,誇大隊員在事件中的參與程度,希望能博取減刑。

律師指,黃明知眾被告反對親手殺警,若隊員知道計劃細節包括會放炸彈及槍殺警員等,隊員一定不會同意,但黃一意孤行,故未有把細節告知隊友。律師重申張俊富只是被「賣豬仔」及在蒙在鼓裏地參與。

第二被告張銘裕指眾隊員計劃前仍蒙查查

張俊銘的代表律師指出,控方指黃及吳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康寧道見面後串謀正式成形,故這天以前發生的事只能算是背景,到台灣集訓及西貢試槍等活動,均在計劃成形前發生,故只能當成案件的背景,與「12.8計劃」無關。

律師又指,群組訊息可見,行動前兩天,仍有隊員追問「12.8計劃」,可見隊員仍是「矇查查」,後來屠龍的軍師Kan回覆:「淨係引班狗過嚟就得,走得」。各成員計劃前如常去取物資,與平日的暴動無異,他們作往常準備,不代表他們正準備執行吳的大計。

第三被告嚴文謙錯在拘捕時在安全屋

代表被告嚴文謙的律師指出,嚴並沒有參與台灣軍訓,沒有到西貢試槍,更不在警方監視的名單上。事實上,嚴在隊中只是一個「冷淡教友」,他經常要陪女友而未出席屠龍的行動,嚴最錯的是他當日在安全屋,並與其他人一同被捕。律師指被捕前一日,嚴曾稱有事不能出席,結果遭黃粗口大罵。當晚嚴並不想在安全屋過夜,是黃叫他留下。律師又以二次大戰的「諾曼弟登陸」比喻案中的大行動,若士兵翌日要迎接一場大仗,又怎會前一天仍稱沒空出席。

被告李家田(圖)稱被捕後遭多名警員毆打才招認。

第四被告李家田被警施水刑下才招認

代表被告李家田的律師陳詞指,控方指李曾在屠龍所屬telegram群組「滅龍」發言,又曾向警方招認到過西貢試槍,並曾取得手槍。律師指李被捕時遭警方施用「水刑」,又擔心其母會受一樣對待,才說出滿足警方的口供。事實上李沒有出席屠龍的多個重要會議,亦沒有參與台灣軍訓及泰國旅行,他留在小隊只因想拍紀錄片,及繼續想得到黃的金錢資助。他在群組內的訊息只是「hea問hea答」,有如參加了飲飲食食群組。

二.兩名被指屬吳智鴻小隊的被告

第五被告賴振邦沒出席與計劃有關的會議

代表被告賴振邦的律師指,警方拘捕賴時檢得一部手機,該手機內有賴的生活照,及曾在涉案群組發言,控方便推斷賴是手機的主人。但律師指,賴經營手機維修生意,工作室內有大量物主不明的手機,警方檢得的手機並無登記,或只桌上眾多手機的其中一部,警便指賴是物主。

律師又指認罪證人彭軍壕口供不可信,彭雖提及賴有參與台灣軍訓等,但彭只是把罪責推給他人,認為彭並不可信。律師指,賴並無出席小隊提及計劃的會議,即使計劃真有其事,賴亦不知情。

被告賴振邦在其經營的「3C工作室」被捕。(資料圖片)
被告賴振邦遭國安處拘捕的情況。(3C維修工作室facebook)

第六被告許湛榮在試槍後已退出行動

代表第六被告許湛榮的律師指,許曾參與台灣軍訓及西貢試槍,但試槍後已退出行動。許與吳雖然是好友,但不代表他支持吳的所有行為。事實上,控方亦無證據顯示許有參與,彭也沒有提及許是大行動的參與者,即使許曾在群組表示:「清嘢」,或只是怕被牽連。證據顯示吳曾在12月7日兩度致電許,均被許「cut線」,可見許不想再與吳有交集。此外,警方拘捕前已跟蹤吳,也不見許的身影。許在2020年1月被捕,至2021年才被起訴,許期間准保釋並可離港,但許沒有離開,因他沒有參與串謀,相信自己是無辜。

三.曾協助屠龍眾籌的被告

第七被告劉佩凝不知眾籌涉恐怖主義活動

代表女被告劉佩凝指,劉只面對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需證明眾籌款項用於恐怖活動。控方證供主要來自屠龍隊長黃振強。律師指如美國的「911事件」等屬恐怖活動,若「12.8計劃」付諸實行,也可說是恐怖主義活動。但政府從沒把2019年任何一場暴動定性為恐怖活動。

律師又指,劉雖然曾助黃開設「育龍」頻道眾籌,黃亦提過要錢買槍,但黃不曾用過眾籌的錢買槍或武器,亦沒有證據顯示劉知黃的資金會用作恐怖主義活動,黃甚至沒有老實交代眾等得益,可見劉是被黃點到「陀陀擰」且無薪會計妹。

女被告劉佩凝。(鄭子峰攝)

6男被告分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屠龍」眾籌。

女被告負責眾籌

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