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被告許湛榮指串謀形成前已退出 至仍未撤控屬不公義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串謀殺警案,審訊今(14日)在高等法院續。其中一名被告許湛榮的代表大律師指,許早在串謀形成前已退出行動,經歷試槍後拒絕再與同謀者兼好友吳智鴻再有交集。辯方批評,控方針對許的證供空洞無物,至今仍未撤控屬不公義之舉,行為摧毀了許的人生,又稱「遲來公義唔係公義,但不過遲到好過無到」,籲陪審員能判其無罪。
許湛榮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甫陳詞便指,即使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口供,案中針對許的證供依舊是空洞無物、薄如蟬翼,直指控方舉證失敗。
辯方續指,據認罪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的證供,串謀者吳智鴻於2019年12月3日,才在松記糖水首次向黃提及會於12月8日落實計劃。12月5日,吳將行動地圖傳送予黃,黃才與「屠龍」隊員開會談論如何配合吳,惟當時仍未知道計劃為何。12月8日凌晨,吳才在薔紅餐廳得知計劃內容,當時同場的只有吳、黃等人。故此,即使接納他們的證供,涉案計劃最早的形成時間應為12月3日,因為計劃的時、地、人直到當日才出現,而許當時並不在場。
辯方指雖然許湛榮和吳智鴻為好友 不代表會支持吳的所有行為
至於控方指,吳等人在「721事件」後談及復仇,又於9月30日與金主「大舊」開會提及用槍和炸彈襲警,可見他們一早有殺警的思維。辯方直斥說法「荒天下之大謬」,指前者報仇的目標為白衣人;後者是談及10月1日的行動,且該行動最後煞停告終,串謀已完結。辯方強調,控方在案中有舉證責任,有責任交代串謀如何形成,但他們就此方面的說法模稜兩可、模糊其辭。
提及控方指許是吳一方的人,辯方反駁指吳和許雖是好友,但卻非吳「心入面個條蟲」,更不代表他會支持吳的所有行為。辯方著陪審員要獨立考慮許的證供,不要像控方如此「鬆散、求其」地將許「歸邊」。辯方又批評,控方舉證時刻意含糊其辭、魚目混珠,刻意指許屬於吳一方是「一竹篙打一船人」,目的是「寧枉勿縱」及「有殺錯無放過」。
辯方續指,案中自「西貢試槍」後再無證據指證許有參與大行動。即使彭作為吳「左右手」,他在庭上作供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亦未指許是大行動參與者。
指許在西貢試槍後 刻意不想和吳智鴻再有交集
再者,在吳於12月8日被捕後,群組有人向彭查詢誰不可以得知最新消息時,便首先排除了許。辯方質疑,若許是隊伍核心成員,又怎會不能知道最新消息,唯一原因便是許並非他們的一份子。辯方又提及,許當時曾在群組表示不相信吳有真槍。由此可見,許根本不相信其名校出身的好友和同學,真的會實行殺警行動。即使許後來在群組中表示「清嘢」,亦可能只是怕被吳牽連,屬人之常情。
辯方再指,許未參與12月3日後的任何行動,又質疑如果許是參與者,Telegram訊息又怎會完全未提及此人?辯方指出,有證據顯示吳於12月7日曾兩度致電許,惟許兩度「Cut線」,原因是許在西貢試槍後刻意不想和吳再有交集。辯方又指,警方在案發時緊緊追蹤吳的一舉一動,質疑許若為參與者,警方又怎會偏偏未能捕捉與吳影形不離的許之身影?
辯方另指,許於2020年1月8日才被捕,之後獲准保釋並可自由離港,案發後約1年3個月才被起訴。期間,許眼見好友被捕及面對嚴重罪行,也不曾離開香港,原因是他根本沒有參與串謀,並相信自己是無辜的。
指控方盲目起訴許 令他「坐住監等審訊」 浪費大好青春
辯方續指,控方心知肚明案中針對許證據有幾多斤兩,卻盲目起訴「明顯無辜」的許。辯方又指案中有多名串謀者未有被起訴,質疑控方是否因為他們已棄保潛逃,故對許「咬住唔放」。辯方另坦言不明白為何律政司仍未撤控,指控方如今是「將個波拋畀」陪審團,意圖「wash their hands of(撒手不管) 」。
辯方又指,許只是一名20多歲的年輕人,但卻要「坐住監等審訊」,屬浪費大好青春、不公義之事,斥控方的無理控告摧毀其人生。辯方續指,「遲來公義唔係公義」是法律界的金科玉律,惟「不過遲到好過無到」。辯方最後著陪審員思考許在涉案串謀中的崗位為何,稱若他們至今仍在思考此問題,則「你地心中嘅疑問已經俾咗答案」,應裁定許無罪。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