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指若大行動有如諾曼第登陸 隊員怎會找藉口不來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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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串謀殺警案,審訊今(9日)在高等法院續。代表第三被告嚴文謙的律師作結案陳詞,他指控方證人黃振強是「商業奇才」,能在短時間內靠「屠龍」的文宣賺大錢,同時以隊長自己的黃又有隊友幫他「跑出跑入」,最後更成為控方證人出庭作供;黃曾於大行動前一日號召隊員到荃灣倉庫搬物資,嚴等數名隊員均找借口不出席。辯方質疑,若將大行動比喻為「諾曼弟登陸」,士兵會否在前一日稱沒空出席。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嚴無參與訓及試槍

第三被告嚴文謙的代表大律師梁鴻谷陳詞指,嚴案發時未有參與台灣軍訓和西貢試槍,甚至不在警方監視名單之列,故著陪審員考慮「屠龍」的證供時,可考慮首兩名被告代表律師早前的陳詞。

指黃振強是控方的爛牌

辯方又指,控方亦無指黃振強是誠實可靠證人,只可選擇性地相信黃的證供。他形容黃是一張「爛牌」,控方明知黃的證供如此「質素」仍要傳召他,是因為:「無咗佢唔得。」控方需要借黃之口,講述「屠龍」在計劃中配合同謀者吳智鴻的小隊,才能指控眾被告參與「串謀」。

黃出庭指證隊友可獲免起訴兼減刑

辯方續指,黃雖是一張「爛牌」,但他手上有3張「好牌」。首先,黃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他作為與吳接觸最多、案中有領導角色,又曾向吳索取槍械意圖殺警,其原本面對的「串謀謀殺罪」獲不予起訴,條件為出庭作供指正隊友。其次,黃又獲發「豁免起訴書」,進一步保障他在作供提及干犯暴動、有意圖傷人或縱火等罪行時,亦不會遭起訴。最後,黃更可因擔任控方證人獲取減刑。

辯方指控方證人黃振強是控方手上的一隻爛牌。

黃作供時經常調整字句

提及黃的證供,辯方批評黃會:「不同時間講唔同嘅嘢。」他在不同情況回答問題時會「調整字句」,例如問黃被捕時有否遭警察毆打,他回應:「有一定程度嘅武力。」並指需交由專家判斷。辯方反駁「打就係打」,質疑若有人被媽媽打,會否叫專家作證。辯方又指:「有一定程度嘅武力」說法,令人:「以為警務處長出嚟發言解釋警察點解打人。」批辯黃作供時態度迴避、運用「語言藝術」及虛偽。

警方檢得避彈衣也檢到超市餐廳優惠券

嚴在安全屋被捕,警方在屋內搜到2件避彈衣。辯方質疑,如果被告是為了方便行動而將避彈衣放在房間,為何該處沒有其他裝備?辯方又指,警方檢取證物應考慮物件是否與案有關,但證物警員卻在安全屋檢取了逾百張超市及餐廳優惠券。辯方對此表示:「可以證明咩?證明佢成日唔係喺屋企食飯?」

警方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前的搜查行動中,於荃灣一工廈單位搜出大量物品調查。(資料圖片)
警方在12月8日遊行前的搜查行動中,於荃灣一工廈單位搜出大量物品調查。(資料圖片)
警方在12月8日遊行前的搜查行動中,於荃灣一工廈單位搜出大量物品調查。(資料圖片)
警方在12月8日遊行前的搜查行動中,發現大批軍火。(資料圖片)

被黃粗口責罵後才到貨倉取物資

另外,關於黃於「12.8計劃」前夕,號召隊員到荃灣倉庫搬物資。嚴等人一度表示有事未能出席,最後因被黃用粗口責罵才出席。辯方又以「二戰」中的「諾曼弟登陸」比喻為涉案大行動,反問士兵會否在大行動前一日沒有時間出席。

嚴是冷淡教友常為陪女友而未參與行動

辯方再指,嚴為「冷淡教友」,經常稱因要陪女友而未能出席「屠龍」行動,可見他並非一名積極的隊員。辯方又稱:「(嚴)錯在嗰晚喺間屋度,錯在平時口多。」指嚴於行動前一晚明明無意留在安全屋,因黃要求才留下;又不時和隊友在Telegram群組聊天說笑,如曾在群組笑稱要一支槍械AR15。

【諾曼第登陸】1944年6月6日,盟軍士兵搶灘法國北部海岸城鎮諾曼第,為第二次大戰一場關鍵性戰役。(Getty Images)
【諾曼第登陸】1944年6月27日,盟軍已佔領北法海岸。士兵站在城市高處,遠眺監視海洋情況。(Getty Images)
【諾曼第登陸】1944年8月9日,諾曼第戰役大局已定,盟軍重奪法國北部部份領土控制權,納粹德軍節節敗退,已成強弩之末。(Getty Images)

黃是商業奇才兼得女子歡心

辯方續稱:「個個都話佢(黃)唔好,但係天生我材必有用,每個人都有優點」。而黃則「幾得到女仔歡心」,先有閃燈隊隊長Kristy聲稱要一起「私奔」,後有「家長」佩儀幫他收拾行李,更有泰國女友替他開設銀行戶口。黃亦是「商業奇才」,能在短時間內靠文宣賺取大量金錢,同時有隊友幫他「跑出跑入」,最後更成為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黃行動前凌晨仍想約Kristy相會

辯方最後提及,黃在「12.8計劃」當日凌晨4時仍叫Kristy外出相會,令人質疑:「佢聽日係咪去打?」如果吳和黃之間亦無協議,何來「串謀」的說法。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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