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指隊長黃振強隱瞞殺警細節 首被告被蒙在鼓裡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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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嫌串謀殺警案續審,被指是屠龍成員的首被告張俊富,其代表律師今(6日)開始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指屠龍隊長黃振強認罪後為求減刑,出庭作供時大話連篇,不盡不實。律師引述案中多項細節,反映黃是善長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且貪心爛賭,經常說一套做一套,既是感情騙子,亦欺騙隊友,為求減刑,誇大隊友的罪責,直指黃刻意向隊友隱瞞計劃中包含向警開槍及使用炸彈等細節,因他知道隊友一定不會同意。若陪審團認為張當時有可能被蒙在鼓裡,並以為當日只是去參與一場暴動,便應裁定張罪名不成立。

6名男被告分屬兩個不同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參與串謀的人不能不知協議的目的

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陳詞指,參與「串謀」的人不能不知道協議的目的,如果張認為其參與的目的只是參與暴動,應裁定他無罪。對於控方早前指,案中的「串謀」發生在2019年屬「呼之欲出」。辯方直言不敢苟同,指當時暴動等事常有發生,不能就此作出推論。

張極有可能一直被蒙在鼓裏

辯方又指,認罪證人黃振強庭上證供充滿疑點,他向眾被告隱瞞了串謀的細節,首被告張俊富極有可能一直被蒙在鼓裏。辯方又批評黃是一名「好識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他既「貪心爛賭」,又言行不一,且常講一套做一套,不但欺騙隊友,更是感情騙子,作供時閃縮回避,不斷說謊。

黃為求減刑而誇大其他被告罪責

辯方又指,黃作供的誘因是獲取減刑,且他事前已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他只需要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籌款兩罪。黃確會為此將其他被告牽連在內,作假證供和誇大其他被告的罪責,及盡量減輕其罪責。

辯方指控方證人黃振強是機會主義者,認為他誇大其他被告罪責以換取減刑。

黃認案情非全部事實

對於黃早前稱在被捕後一直遭還押,沉殿3年後決定認罪,並說出事實,因為他想良心過得去。但黃亦在庭上承認,他認罪時簽署的案情,內容並非全部屬實,質疑黃若真是為良心好過和協助法庭,為何要承認非事實的案情。

被揭馬會投注紀錄才認賭錢

辯方又指黃在其「爛賭」情況迴避,他作供時僅承認曾私吞屠龍經費去「食飯搭車買衫」,沒有提求賭錢。直到被翻出其馬會投注紀錄,黃才承認有賭錢,但一度表示對本金來源沒有印象,又否認「爛賭」。直至辯方引述他的馬會紀錄指,指黃在社運發生前的9個月,賭博只有140次,最高賭注額逾3000港元,但在2019年7月至12月的約5個月內,黃投注了176次,涉款48萬,最高的一次投注逾5萬元,這是一筆頗大的數目,相信是來自「屠龍」經費。

張理解的20KG是指煙花炮仗

辯方又指,眾被告雖曾在Telegram的訊息中提過「20KG」,黃供稱這是指炸彈,他曾稱不肯定其他人是否有同一理解。辯方則稱,張提及的「20KG」是指煙花炮仗,張在訊息所說的:「炸」,是指對警察使用煙花。

黃明知隊友反對親手殺警

辯方續指,黃明知隊員會反對親手殺警,便隱瞞隊友,另一邊廂卻一意孤行地向同謀者吳智鴻要槍。辯方指,若黃的殺警計劃成事,公眾必然認為此事為屠龍所為,因為黃是「屠龍」的隊長,但他卻向被告隱瞞包含這部傻,這做法對其隊員公平嗎。

無證據顯示其他隊友有執行李

此外,根據TG的訊息紀錄,黃在12月初已曾向外人士提過要:「執行李著草」,但他作供時卻稱,因未計劃好「走佬plan」,故未有通知隊友。辯方指,無證據顯示其他隊友當時有「執行李」。如果其他隊員知道計劃包括用槍和炸彈殺警,沒有可能不計劃「著草」,故認為黃有向隊員隱瞞他與吳之間的計劃,指黃實為「賣隊友豬仔」和:「利用完隊友自己走先。」

黃振強被指向他人發送一張有炸彈有可能放置位置的圖給其他人,卻沒有在屠龍群組內發放。

黃沒有在屠龍群組轉發炸彈位置圖

辯方另提及,黃曾將標有涉案炸彈位置的地圖轉發予「閃燈隊」隊長Kristy,卻未轉發至「屠龍」群組,故有隊員於12月5日查問「12.8計劃」的詳情。辯方指出,黃之所以未將計劃詳情告知隊員,因為他知道隊友若知情必然會反對,便會打亂他親手殺警後,「著草」到台灣後取得吳智鴻提供的一百萬資金的計劃。

怎可能在不知炸彈位置下仍參與計劃

辯方又指,若案中計劃如此危險和恐怖,並包括用炸彈和槍殺害無辜市民和警察,即使再勇武的人,會否在不知道炸彈和槍手位置情況下,「咁兒戲」參與計劃。

著陪審團寧縱無枉

辯方總結指,黃的證供不盡不實、大話連篇,未能安穩地相信其證詞來定被告罪,當中有太多疑點,並特別提醒陪審員;「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又著他們謹記:「寧縱無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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