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指彭軍壕是警察寶寶 指警並無強行破解其手機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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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串謀殺警案續審,次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律師,今(8日)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他斥認罪的屠龍隊長黃振強的可靠性和信用均是零,若無其他證供支持,陪審員不能依賴其證供定任何人的罪名。律師又指隸屬另一小隊的認罪證人彭軍壕,同樣非誠實可靠證人,彭的父親更是警員,形容彭是「Police Baby」(警察寶寶),他拒絕交出手機密碼,警亦無強行破解,質疑彭:「有嘢唔想畀人知。」

黃深知隊員反對用槍彈且不支持殺警

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續陳詞時指,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曾認,他清楚隊員不單反對用槍和炸彈,亦不支持殺警,全隊中只有他在堅持殺警。辯方當時問黃,他作為「屠龍」的領袖,有否向隊員解釋過計劃實施後或需要「著草」,及要「殺幾個差人諗清楚先參唔參加」,黃回答:「無好清楚咁去問佢地,同佢地講。」

辯方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可靠性及可信度都是零。

隊員兩日前仍未知計劃詳情

提及2019年12月6日,即「大行動」前兩天的中午1時許,有隊員在群組問:「其實我地會做邊個plan」。辯方指,當時黃已從吳收到炸彈和槍手位置的地圖,雖然黃稱地圖不可轉發他人,但他可以口述方式向隊友講述,但他沒有這樣做,導致隊員於行動前數日仍感「矇查查」。黃同意,他應向隊員解釋清楚,以讓他們決定是否參與計劃。

隊員行動前準備與其他示威無異

律師續指,「屠龍」軍師Kan其後回覆隊員稱:「淨係引班狗過嚟就得,走得」。辯方指出,「屠龍」平時的行動均為四處破壞、「裝修」、扔汽油彈等,質疑與本案中的配合其他人行動有何關係。至於隊員在行動前有到荃灣倉庫取裝備,到安全屋集合,和稱要用避彈衣等,「屠龍」在過去參與示威時亦有同樣情況,不等於他們準備執行吳和黃串謀的大計劃。

辯方指屠龍一向參與示威只是搞破壞,大行動前他們的準備與平日無異。(示意圖)

黃在計劃前一天仍在追問吳計劃細節

對於黃供稱他於12月7日曾在安全屋內向隊員簡介計劃詳情,辯方質疑當日有陌生人在,黃無可能在此情況下講述計劃。再者,黃當時對計劃詳情仍是「略知一二」,竪日凌晨和吳見面時,他仍在追問吳行動細節,質疑他此前根本無法向隊員簡介計劃詳情,又怎能說被告可在清楚計劃的情況下參與串謀?

指黃的可靠性及信用度均是零

律師又指,黃振強與警方的會面錄影前言不對後語,其可靠性和信用度都是「0」,指黃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陪審員不可以用他的證供定任何人的罪名,除非有其他證供支持,但本案未見有相關證據。

警方無強行破解彭的手機

此外,辯方亦批評屬另一小隊的認罪證人彭軍壕,認為彭亦非誠實可靠證人,彭同樣一早已認罪,父親又是警察,律師稱彭是否有被包庇他知道亦不想談,但他形容彭是「Police Baby」,警方不但曾多次派人去探彭,和他閒話家常及安撫情緒。彭拒絕向警方交出手機密碼,警方亦未有強行破解其手機擷取資料,質疑彭的電話是否:「有嘢唔想畀人知。」

認為控方未能證張發送片段來自吳方

至於次被告張銘裕曾於2019年11月27日在「滅龍」群組發送引爆器片段,控方指該片段必然是同謀者吳智鴻一方給予張。辯方反駁指,黃曾確認炸彈部份全由吳方負責,且從未要求「屠龍」提供協助。至於賴振邦手機所發現類似的引爆器影像,專家指該影像於12月28日才建立,即張發送片段時,賴手機仍未製作出有關影片。

另外,張銘裕自11月19日起便再沒再與吳智鴻聯絡,吳和賴的手機均未有發現將引爆器影像發送予張的紀錄,辯方質疑,這怎應說影像是由吳方發送給張呢?且引爆器片段的來源可以很多,「屠龍」成員不時會在群組分享不同的內容,律師說:「擺上去公諸同好有咩問題?」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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