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偏黃不代表會殺警 辯方著陪審團勿理被告的政治理念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串謀殺警案,被指屬另一小隊的第五被告賴振邦,其代表律師今(13日)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律師指力陳控方用以指證賴涉案的一部手機,並非屬賴所有,又指賴並非控方所指曾在涉案群組中發言的人物「Bobby」,更指「Bobby」只是個普通名字,著名演員歐陽震華亦是用這個洋名。律師又指,賴被捕後曾一度獲警方保釋,但他沒有趁機離開香港,正因為他是無辜的。律師最後總結稱,一個人的政治立場偏「黃」,不代表他會殺警或製作炸彈,籲陪審員裁決時不要理會被告的政治理念。
賴被指是吳智鴻小隊的成員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因手機有賴生活照而指屬賴所有
代表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指,賴於2020年1月17日在工作地點「3C工作室」首次被捕,警方在場檢取了一部iPhone手機。她指控方基於手機內有賴的生活照,又登入了賴的Apple ID和「摺完紙鶴未」的Telegram帳號,並在通訊軟件Line的訊息中曾自稱「 Bobby」便指該iPhone必然屬於賴,賴亦必然是「接完紙鶴未」和Bobby。
賴所屬工作室有多人出入
惟辯方指,該iPhone並不屬於賴,賴亦非曾在涉案群組曾發言的「接完紙鶴未」和Bobby。辯方指賴被捕的工作室內有嬰兒地氈、圍欄,可見並非只有賴出入該工作室,賴的姐夫張堅順等亦有使用。再者,賴經營手機維修生意,工作室內有大量物主不明的手機,認為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涉案iPhone屬於賴,因為該手機既沒有用戶登記,又非在賴身上搜出,只是桌面上云云眾多手機的其中一部。
警找到與案相關手機便指賴是物主
辯方又指,警方拘捕賴當日已知TG為本案重點,他們未從賴身上搜獲手機,又見現場有這麼多手機,竟沒有追問賴的手機在那。證物警員早前稱,當時桌上能啟動的手機只有8部,其中一部沒有設密碼,且有賴的生活照,故沒有詢問便認為屬於賴。辯方指,警員根本不關心哪一部手機屬於賴,只要找到一部表面與案有關的手機便會指賴是物主。
歐陽震華洋名亦叫Bobby
辯方續指,該部iPhone從未出現賴的名字,更未有顯示和工作室有任何關連,質疑一部使用中的電話會否有如此少應用程式,且「Bobby」又是一個十分普通的名字,如著名演員歐陽震華的洋名亦是Bobby。
手機內的生活照或被同步至手機中
至於iPhone內的102張照片,辯方指當中僅有23張是賴的生活照,且均於拍攝於2019年前,該些照片有機會是經賴的iCloud同步至iPhone內,質疑控方是否可僅因該23張照片,便指賴是該手機的唯一使用者。
檢走店內4萬元為阻礙黃店
辯方又指,警方當日拘捕賴的罪名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從未指賴與資金有關,卻在現場檢取了4萬多現金。辯方質疑,警方此舉是為了阻礙「黃店」運作及針對賴個人,因為工作室的門口貼有不少2019年社會運動的文宣。
指彭軍壕逢大必縮
至於認罪證人彭軍壕,辯方指彭為案中年紀最大的被告,案發時已33歲,自2019年8月便沒有工作,其父親為警署警長。彭遇事「逢大必縮」,即:「一有大嘢發生就話唔關佢事。」庭上作供時邏輯混亂,自相矛盾,並會背誦一些關鍵詞。
彭就台灣軍訓的口供並不可靠
辯方續指,彭是同謀者吳智鴻的「左右手」,吳有事很多時候第一時便會找彭,如7月27日元朗復仇事件、8月28日首次與黃振強見面、9月30日與團隊金主開會等。此外,彭亦有參與台灣軍訓,作供時說出如「重力訓練」、「加強反應能力」的關鍵詞等,卻未能講述軍訓內容。辯方質疑,他因在台灣見到賴及其姐夫,便:「將兩人砌係呢啲情節入面。」
彭作供把罪責推給他人
辯方批評,彭經常將描述他只是在一旁觀察,未有參與破壞行動,將罪責推到他人身上。例如,彭與吳、賴等人曾打算在高處向警方投擲鏹水彈,他卻自稱在快要行動時去買外賣。辯方質疑彭虛構了投擲鏹水彈一事,且:「要作到無自己份,其他人做咩都唔知。」
賴並無出席吳小隊有關計劃的會議
提及於12月3日在酒吧,吳小隊的人與「屠龍」的隊員原本欲談涉案計劃,黃稱因賴擔心房間CCTV有錄音功能而作罷。辯方指,黃被捕後的口供並無提及此事,只在庭上提及,質疑說法是否可信。辯方指,每一次吳的小隊開會交代大計劃時,賴均不在場,即使計劃真有其事,賴亦不知道詳情。
立場偏黃不代表會殺警或製炸彈
辯方又指,賴首次被捕後曾一度獲警方釋放,指賴作為一個「自由人」,他未趁機離港,因為他是無辜的。辯方最後強調,一個人的政治立場偏「黃」,不代表他會殺警或製作炸彈,籲陪審員裁決時不要理會被告的政治理念,寧縱勿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