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女被告雖曾助眾籌 卻只是被點到陀陀擰的兼職會計妹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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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串謀殺警案續審,最後一名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律師,今(14日)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劉在案中被指曾協助「屠龍」眾籌,律師卻質疑屠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指黃為求減刑,必須拖劉落水。劉雖曾助黃眾籌,並成立「育龍」頻道,但政府也沒有說過2019年的暴動是恐怖主義。此外黃亦沒有向劉說實話,他曾向劉稱只籌得約20萬,但黃實收「金主」逾百萬,亦無證據指黃曾用錢購買過槍,形容劉在本案中只是一名被黃「點到陀陀擰」的「兼職會計妹」。

各辯方律師已為被告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將於明起引導陪審員。

女被告劉佩凝(左)否認控罪,案件將押後處理。(朱棨新攝)

控罪需證籌集資金用作恐怖主義活動

代表第七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錕稱,劉只面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一罪,涉案眾籌款項是否用於恐怖活動,是本案的重點。馬稱每個辯方代表均質疑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可信性,指他有很大的誘因,出庭時捏造證供以獲取減刑。

有相為證黃仍不敢說出真相

馬指,黃曾在裁判法院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毆打,並有照片為證。但他在庭上卻稱:警方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需要專家判斷。馬指黃有佐證下仍不敢說出真相,質疑一個如此「舞弄」事實的人是否可信。

黃為求減刑必須拖劉落水

馬又指,黃和劉於2023年3月17日被落案起訴眾籌控罪,黃當時仍否認控罪,並準備接受審訊。黃後來獲警方接見,去信律政司作認罪磋商。黃稱他理解控方的回信,是要他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及涉案眾籌罪,並全盤承認案情,才可獲作控方證人。他之後承認了部份與事實不符的案情。由此可見,黃為了減刑去指證他人,若他:「唔拖劉佩凝落水」,根本未能成為控方證人。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如果12.8計劃實行亦可算是恐怖活動

馬又指,本案是香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控的審訊,控罪並不常見。但何謂恐怖主義活動?馬以美國「911事件」、1972年奧運期間發生的「慕尼黑慘案」、1995年東京地鐵的沙林毒氣事件為例,如果「12.8計劃」付諸實行,相信沒有爭議將是一場恐怖活動。

政府從未指2019年的暴動是恐怖主義

然而控方早前指,涉案眾籌罪毋須與槍和炸彈的計劃有關連性,投擲汽油彈亦屬恐怖活動,控方主要依賴含有扔汽油彈的「屠龍」精華片證案。馬指,事件是否構成恐怖活動,不是控方說了算。即使2019年的社會氣氛不言而喻,但政府和國際傳媒當時亦無指香港有許多恐怖分子,或每星期都有恐怖活動發生,亦不曾聽過暴動被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兼有人要受審。

無證據顯示2019年那一活動屬恐怖主義

馬續指,恐怖主義活動是指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會導致財產嚴重損害,以及危害他人生命,目的為推展政治思想、宗教主張及威嚇政府等。即使接納精華片為真,但無證供指2019年那一個活動屬恐怖主義活動,質疑控方不曾問黃該些活動有多少人參與、用了多少汽油彈、有否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及要推展何種政治思想等。

黃不曾購買過一支槍

馬又引述Telelgram訊息指,黃僅在初識劉時向她提及要錢買槍一次,但黃直至被捕不曾購買過一支槍或武器,亦沒有證據題示劉知道黃欲用資金進行恐怖主義活動,更無證據顯示劉曾看過涉案的精華片。

劉只是被點到陀陀擰的會計妹

馬最後指,劉協助「屠龍」建立眾籌頻道「育龍」,黃卻向她隱瞞眾籌總額,稱「屠龍」僅籌獲20多萬。事實卻「差離天百丈遠」,黃從「金主」取得的現金已過百萬。馬因而指,劉案發時遭黃「點到陀陀擰」,對黃言聽計從,她只是一名沒有薪金的「兼職會計文員妹」。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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