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判刑|官斥為政治目的設殺警計劃 惡毒非筆墨能形容
由黃振強任隊長的屠龍小隊,及以吳振強為首的無名小隊,涉嫌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進行放炸彈、殺警及搶警槍大行動案,法官張慧玲今(14日)為兩人判刑時,直斥主腦吳智鴻為實踐政治目等,欲濫殺維護治安的警員,更為增強殺傷力在炸彈中加入長釘,斥吳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並認為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判處修例案件以來最重的刑罰,吳需入獄23年10個月,黃雖非案中主腦,但其責任非輕,考慮到他出庭作供,獲一半刑期扣減至入獄13年半。
原定的殺警大行動詳情
屠龍小隊在示威中的破壞有目共睹
法官張慧玲判刑指,主腦吳智鴻案發時看中了「屠龍」的勇武,拉攏和利用「屠龍」去引誘警方到場,將以引爆炸彈殺警。雖然案中其他「屠龍」成員因為陪審員不肯定他們有否參與串謀,全在審訊中被裁定罪脫,但他們在示威中的破壞行動亦是有目共睹。
12.8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
張官指「12.8計劃」並非即興,有周詳的計劃,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他們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黃振強責任和任務都不輕
針對黃振強方面,張官指他非計劃主腦,亦未有處理涉案槍械和炸藥,但他負責召集屠龍成員引警,其責任和任務亦不輕。另黃為計劃籌集資金,為此在Telegram上發佈非常煽情及不實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到大量金錢,並挪用為已用。
黃出庭作供獲50%刑期扣減
就黃的串謀爆炸罪和籌款罪,張官以24年和18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認罪、已在審訊中提供真誠的證供,及相信吳智鴻因他任控方證人而認罪等,給予黃百份之五十的刑期扣減,判他入獄13年6個月。
斥吳惡毒心腸令人咋舌
至於吳智鴻作為案中主腦,案發時為計劃招兵買馬,積極參與串謀計劃。他既安排他人領取槍械等,又親自製作炸彈及安排測試。雖然吳獲多名親朋戚友撰寫求情信稱讚其為人,惟張官認為吳為實踐政治目等,濫殺維護治安的警員,更為增強殺傷力在炸彈中加入長釘,斥吳的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
葉繼歡犯案為求財 本案是想顛覆政府
不接納辯方指本案所涉的土製炸彈,不及盧溢燊案的TATP及「賊王」葉繼歡案的TNT嚴重。葉繼歡為錢財犯案,管有炸藥是為配合犯案及逃避警方追捕。但本案涉及殺警,會造成社會恐慌,顛覆香港政府。
吳認罪非因悔過
張官又認為吳認罪非因悔過,而是因為黃任控方證人,就吳的串謀爆炸和管有槍械及彈藥以24年及18年為量刑起罪,基於吳在稍後時間才認罪獲百分之20扣減,再因他曾在內地擔任義工再進一步減刑,終就兩罪合共囚23年10個月。
其餘被告判刑:
案件編號: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