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總結|14被告9人判囚 金主已死、涉案者另涉謀殺案

撰文:賴琦
出版:更新:

屠龍小隊與一激進組織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在鬧市放炸彈及殺警的大行動,因警方及時採拘捕行動而告催,14名被告5年後終完成聆訊,當中9人有罪,其中6人囚1年半至12年不等,兩小隊的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判刑最重,分別被判入獄13年半及23年10個月,是修例案件中最重的刑罰。
案情顯示,涉案人為計劃作充足準備,包括派員到台灣軍訓,並製成了影響範圍可達400米的土製炸彈,又找定了槍手以長距離步槍射警,兩個小隊分工運作,審訊時亦揭露各被告不為人知的一面。
案件已曲終人散,但審訊時亦提及過數名人士,他們亦各有不同命運,其中被指是吳所屬小隊幕後「金主」的「大嚿」劉偉德,據悉已離世;另被指向組織介紹槍手人選的「Stephen」蘇翰韜,則因涉及另一宗串謀謀殺案,被判囚27年,現仍在服刑。

【屠龍小隊案・專頁】

一. 14名被告的角色裁決及結果

A. 屠龍小隊

屠龍小隊由一班曾參與2019年8月在荃灣遊行的示威者所組成,他們後來成立了小隊,因夠「勇武」而被受注目,改名「屠龍」寓意警察速龍小隊都可「屠」。涉及本案的屠龍成員包括以下5人,他們在涉案計劃中,主要負責現場的引戰工作。但5名被控的成員中,只有隊長黃振強認罪,他之後出庭指證其4名隊友,則全部罪名不成立。

1.  黃振強,屠龍小隊的隊長

2.  張俊富,小隊成員

3.  張銘裕,小隊成員

4.  嚴文謙,小隊成員

5. 李家田,小隊成員

B. 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

吳的小隊中,部份骨幹成員早於2014年的佔領運動時已認識,至2019年的社運再走在一起,庭上透露,他們背後有金主「大嚿」支持,「大嚿」是曾參選區議員的劉偉德。在本案的計劃上,吳主要負責策劃,其小隊亦有負責準備炸彈、軍火和槍械等。吳及成員彭軍壕認罪,彭並轉作控方證人,賴振邦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罪成,許湛榮是這小隊中唯一無罪釋放的被告。

1.  吳智鴻,無名小隊的隊長,計劃的主要策劃人

2. 彭軍壕,小隊成員,曾跟吳出席過多次涉及計劃的會議

3. 賴振邦,小隊成員,製作炸彈的引爆裝置

4.  許湛榮,小隊成員

C. 槍手

大行動的計劃中,包括有「殺警」行動,當時18歲的男子蘇緯軒被安排在行動中當「槍手」,他負責匿藏附近天台,用步槍遠距離向警員開槍。蘇事後被捕,並被揭與當時的女友鍾雪瑩均有藏槍及彈藥。兩人開審前已認罪,蘇並有當控方證人。

1.  蘇緯軒,計劃中的槍手

2.  鍾雪瑩,蘇當時的女朋友,曾為蘇保管部份槍械及彈藥

D. 其他

14名被告並涉及3人,包括曾協助製作炸彈的蔡凱明,曾協助吳智鴻小隊製炸彈及收取槍槍的陳玉龍,及協助過屠龍小隊開設眾籌頻道「育龍」的劉佩凝,其中蔡及陳均認罪,劉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1. 蔡凱明,曾協助製作炸彈,提供電路線圖

2. 陳玉龍,曾協助吳智鴻小隊製炸彈及收取槍械

3. 劉佩凝,曾協助屠龍小隊成立眾籌頻道收集損款

【屠龍小隊案・專頁】

二. 審訊

14名被告中,共有8人認罪,其中承認藏爆炸品等罪的被告張俊富,因否認串謀謀殺等涉及《反恐條例》的罪名,與另6名被告,包括:張銘裕、嚴文謙、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瑩等,一同經歷審訊。審訊期間「屠龍」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隊員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均有出庭作供,黃講述他與吳智鴻如何相識,並串謀大行動計劃,彭則透露他跟隨吳的日子中,如何籌備軍火及炸彈等,蘇則有因玩戰爭遊戲(War Game),而認識涉社運的人士Stephen(蘇翰韜),並被安排當「槍手」,但他稱其實未有想過要出現。

黃振強提及殺警大行動計劃成形經過

【屠龍小隊案・專頁】

審訊報道整合:

審訊披露計劃的背後

證人指吳智鴻主張武力對等

3名污點證人作供時,除了供述事件的發生經過外,亦披露了兩小隊以至整個計劃的運作,並披露各涉案者不為人知的另一面。其中未有出庭作供的吳智鴻,在其他證人的口供中,均指他是主要的策劃者,又指是他早在計劃前數月,已在一些勇武派會議上發言,提出示威者要與警員武力對等的主張,並一直最勤於統籌計劃。

黃振強被踢爆挪用眾籌款賭錢玩樂

然而辯方盤問時,卻踢爆了黃振強藉詞「減壓」,挪用眾籌款項賭錢玩樂,又與社運的「家長」及另一小隊的女隊長有曖昧關係,質疑他為減刑而不惜誇大供詞,指控隊友,屠龍成員李家田自辯時亦提到,屠龍運作鬆散,隊員非每次示威都出現,平日聚會亦多是一同吃喝玩樂,他亦只是為免費飲食而留在隊中。

彭軍壕父是警察

另一證人彭軍壕,亦被揭其父是警員,彭需稱多次與吳出席小隊相關活動,又為吳代收槍械及運動炸彈等,但亦有律師質疑彭,每次在關鍵時候都走開,指他是「警察寶寶」(Police baby)。

三. 裁決

案件經過83日審訊,陪審團最終只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一項交替性控罪,串謀導玫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其餘6人及所有涉及《反恐條例》的罪名,全部罪名不成立。

+2

屠龍小隊4成員全部罪名不成立

不認罪的4名屠龍小隊成員,全部罪名不成立。他們抗辯時指隊長黃振強單方面與吳智鴻達成協議,小隊成員本有共識不會用槍,黃隱瞞會用槍及炸彈的事,令他們以為當天只是負責與警衝突,並引警方到指定地點。被告之一的李家田更指警方向他調查時,曾向他施用「水刑」,才說出警方想要的版本;另許湛榮稱他不同意吳的計劃,試槍後已退出,沒再與吳聯絡,亦與吳的計劃無關。女被告劉佩凝則稱她雖曾助屠龍眾籌,但她對殺警計劃不知情,她甚至不知黃在眾籌所得的數額。

最後只有被指有份試爆引爆裝置的賴振邦,被定定一項串謀導玫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反恐罪名不成立。

四. 求情

黃振強稱認為他作證未令隊友入罪,但認為其認罪促使吳智鴻認罪。

黃振強稱當「金手指」有危險

黃振強求情稱,他作控方證人當了「金手指」,會有一定危險,又認為他的認罪促使吳智鴻亦認罪,希望能獲減判;吳智鴻稱他患有抑鬱症,2019年因社運事件令其病情加劇。他現已再接受治療、病情亦受控;彭軍壕稱他認罪及做控方證人應獲刑期扣減;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則稱他只屬輔助角色,並非案中主腦。

「槍手」蘇緯軒被警方制服時的情形。(資料圖片)

蘇緯軒稱當時以為是對的

「槍手」蘇緯軒則稱他當時年輕,以為所做的事是對的,現已有悔意;她當時的女友鍾雪瑩認因錯愛蘇,為維繫二人關係而為他藏槍,鍾認罪後被判囚7年4月。餘下兩名認罪被告蔡凱明及陳玉龍,均稱他們對吳的計劃知情不多,並非案中主謀。

五. 判刑

官指案件比葉繼歡案更嚴重

法官張慧玲在2024年11月14日就案中角色較重的7名被告判刑,她判刑時指涉案「12.8計劃」並非即興,而是經過周詳的計劃,當中涉及不同人物,各扮演不同角色,行動更是針對警員和政府,他指吳為求達至政治目的而放炸彈,又在炸彈內加入長釘,以增強力度,認為他不理他人死活,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認為罪行比為財而製土製炸彈的葉繼歡更嚴重,重判吳入獄23年10個月。

張官認為黃振強的角色和責任非輕,考慮到黃有出庭作供,獲一半減刑,判黃入獄13年半;張官又認為彭軍壕屬吳的跑腿,加上認罪及做控方證人,判彭入獄10年,而賴振邦因為是經審訊下被定罪,判囚10年10個月。

至於「槍手」蘇緯軒,法官指雖然蘇稱他並不打算出現,但強調控罪重點在協議,判蘇入獄12年;而蘇的前女友鍾雪瑩,亦承認藏槍罪名,法官接納她錯愛蘇緯軒而犯案,亦覺她有悔意,鍾早前已被判入獄7年4月。

張俊富涉及的反恐罪名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他之前承認藏爆竹煙花、胡椒噴劑及避彈衣等,被判囚18個月,由於他被扣押已超過3年,他被裁定反恐罪名不成立當日,已獲釋放。

六. 屠龍小隊3成員曾涉12港人案

被告張銘裕,雖在本案獲無罪釋放,但他之前因涉「12港人」事件,亦曾分別在中港兩地服刑。(蘇煒然攝)
被告嚴文謙,雖在本案獲無罪釋放,但他之前因涉「12港人」事件,亦曾分別在中港兩地服刑(黃浩謙攝)

3屠龍成員涉「12港人」案在另案判囚

屠龍小隊的3名成員: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雖然洗脫了反恐罪名,但他們亦涉「12港人」案,在2020年8月23日,圖用海路離港潛逃,在國內域被截,他們在2022年7月被押返香港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3人均有認罪,被判囚10個月

涉案的14名被告中,只有3名被告:屠龍小隊的李家田、無名小隊的許湛榮,以及被指曾助眾籌的劉佩凝是全罪脫,但李及許候審期間未獲保釋,至釋放時已被拘留逾3年。

七. 其他人涉案人士去向

「大嚿」劉偉德是2014年雨傘運動鐵馬組成員,2015年曾參選區議員,2017年宣布退出社運及政治,2023年離世。(資料圖片)

此外,審訊期間證人證供亦提及數名涉案人士,包括被指是吳智鴻小隊背後的金主「大嚿」劉偉德,2023年2月有劉的朋友指劉已離世並稱會「永遠懷念」。

至於安排蘇緯軒當槍手和疑有分準備槍械的Stephen,庭上透露其中文名是蘇翰韜。根據資料,蘇翰韜(約31歲)是一名補習老師,他曾涉指示數名人士謀殺一名男子,於2022年裁定串謀謀殺罪成,被判囚27年,現仍在服刑。

控罪人並有提及數人,包括林銘皓、梁政希及張堅順等,審訊時透露林及梁是屠龍小隊隊員,張是賴振邦的姐夫,他們與一名被指是吳以外知曉計劃,及最終宣布計劃腰斬的「蜘蛛隊」隊長Jack,這4人名子雖然多次在審訊時被提及,但他們目前的去向未明。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 255/2023

【屠龍小隊案・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