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有片】罪成之路:一文看清世紀大案始末
由藥廠推銷員攀上香港最高級官員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卻在快將卸任之際,被指於2012年2月收受富商黃楚標深圳大宅裝修及瀆職。經廉政公署五年的調查,案件於今年1月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成為本港史上遭刑事檢控最高級官員;2月16日,8女1男陪審團退庭商議,就曾蔭權一生榮辱作出最重要的裁決。2月17日,他被判一項行為失當罪:罪成,最終被判入獄20月。
現年72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這是廉政公署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檢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根據法例,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七年。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一:行政長官收受利益
被告曾蔭權被指於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底期間,作為香港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一個三層住宅物業的豪華裝修,從而在兩次行會會議中,原則上批出數碼廣播牌照予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碼廣播有限公司);另他亦同時批准李國章成為雄濤的董事兼主席。
控罪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控方指曾於2010至2012 年期間,以特首身分在行會討論及批准雄濤的牌照或相關申請時,沒有申報他正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討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事宜,及其妻已付80 萬人民幣予東海集團。
控罪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被告被指於2010 年12 月至2011 年7 月期間,建議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時,涉嫌未披露何是他於東海花園單位的室內設計師。
控方主要證據及推論如下:
疑點一:曾蔭權心儀的深圳豪宅 業主與雄濤大股東黃楚標有關
案件關鍵的深圳福田東海花園君豪閣三層式單位,面積逾6700平方呎,前身為該屋苑的會所,亦是曾蔭權打算於2012年7月1 日退任特首後,與妻子曾鮑笑薇的退休居所,庭上透露,曾原想以每年人民幣80萬租金,租用單位三年,其主人套房的浴缸,可俯瞰深圳巿中心。該豪宅的發展商是深圳東海集團,該集團主席黃楚標,亦是雄濤廣播的大股東。證據顯示,曾氏夫婦在2010年已開始洽談有關單位,但曾在行政會會議中並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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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二:東海集團支付裝修費 卻跟曾氏夫婦心意設計
控方指,東海集團花了逾300萬元裝修該單位,並以35萬元設計顧問費聘用何周禮為單位設計,但何在設計時卻多次與曾太商討細節,曾太又曾帶風水師到單位視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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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三:未定租約 先交一年租金
曾蔭權2012年7月才退休,但控方指曾太早於2010年11月便向東海集團交了第一年租金,奇怪的是,曾氏夫婦與東海集團一直未有簽約,至事件在2012年2月被傳媒揭發後,曾即上電台及電視台解話,曾太才與東海集團簽定租約。
疑點四:曾氏夫婦與雄濤兩大股東李國寶及黃楚標關係密切
根據銀行記錄,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曾於2011年7月16日,早上9:20開出35萬元現金支票,並叫秘書在東亞銀行總行取出現金;同日早上9:53,曾太在同一銀行,存入35萬元入她的個人戶口,控方一直指曾太傳入的錢是李國寶給她的。另外,控方又發現曾氏夫婦有數次出入境記錄,與李國寶,及黃楚標非常接近,認為他們關係非常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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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推論:
控方認為,雄濤的目的是要取得廣播牌照,而曾蔭權最終以其特首身分,亦批准申請,更准許原本不乎資格的李國章出任公司董事和主席;此外,曾蔭權在行會討論有關牌照申請的會議上,從沒申報他與黃楚標正洽談租約;另曾提名何周禮授勳時,亦未有披露何是他退休居所的設計師。控方結案陳辭時,更大膽推論,曾其實是想低於市價買入該豪宅,而授勳予何周禮,是因為何不能告知他人,他曾替特首工作,故要額外對何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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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未有出庭自辯,也沒有傳召證人,只靠辯方律師在陳詞時就控方指控逐一反駁,更指控方指控全屬猜測,毫無事實的根據,反駁論點主要如下:
租約屬私人事務 無申報未至犯罪:
1. 曾退休須搬出官邸,要找退休後的居所,他們夫婦為表誠意,而先付租金,並不出奇。
2. 曾蔭權與他人洽談租約是私人事務,無申報未至犯下刑事罪行。
控方未能證明東海物業事宜與批出數碼牌照有關連:
1. 政府原已決定把數碼廣播牌照發給雄濤,多名官員作供亦指曾蔭權從未向他們施壓。
何周禮授勳實至名歸:
1. 何周禮亦有為政府作設計,例如北角青年協會大廈的設計,何的資歷及貢獻本已足夠授勳。
2. 政府有其他部門負責審批及評核候選名單。
控方證據就曾家與李國寶及黃楚標關係有疑點:
1. 至於李國寶與曾太的提款與存款,既無直接證據證明二人有交收,控方亦未提曾太之前曾向李發支票,控方的指控毫無根據。
2. 控方憑出入境記錄指曾氏夫婦與李國寶及黃楚標疑他們曾一起到內地,但辯方指雙方的出入境紀錄經常「一出」、「一入」,即使他們同時在內地,時間也極短,質疑他們根本無時間進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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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各控罪須考慮不同原素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解釋,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罪名,除了要考慮案中裝修及整修工程,是否符合利益定義,還要證明這些利益,與他擔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主席這職位,及他在審批三項雄濤廣播的牌照申請有關。
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雖不用證明被告收到的利益,與他所作的決定有關,但也須考慮被告執行公職的過程,或在與其公職情況下,是否故意作出失當,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而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以及鑑於該公職人員的職責範圍、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等,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換言之,在考慮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名時,陪審團除了要裁定東海物業的豪華裝修是否利益外,亦須考慮有關利益是否影響到他批出牌照的決定。
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雖然無須證明被告收受的利益與他的決定是否有直接關係,但亦要考慮被告沒有作出申報的行為,是否故意而沒有合理解釋,同時這行為屬嚴重錯失,還是微不足道。
法官亦提醒陪審團,要以生活經驗去思考,亦不要就庭上沒有出現的證供作出揣測。
結果在高院經過22天的審訊後,8女1男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天一夜,法官於2月17日傍晚重開法庭,陪審團達成以下裁決:
第一項控罪:行政長官收受利益,未能達成裁決。
第二項控罪:涉及東海花園豪裝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8:1大比數裁定被告罪成。
第三項控罪:涉及何周禮授勳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致裁定被告無罪。
曾蔭權聞判後全面漲紅,一度低頭良久,之後拿起杯子喝下一啖水,法官准曾保釋,至下周一求情及判刑。曾現被裁定罪成的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七年。
曾蔭權被裁定罪成後,法官把案押後至2月20日,控方即申請就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重審,辯方亦隨即開始求情,指出定罪將牽繞曾一生,亦令他名譽掃地,更呈上四十多封求情信,包括來自多名前高官及議員,如陳方安生、林鄭月娥、曾俊華、唐英年,以至李柱銘和何俊仁等,均希望法官不要忘記曾45年公職中,對香港的經濟、政治及社會的貢獻,亦希望法官能免曾晚年受牢獄之苦。然而,法官聽罷求情後,即把曾收柙,並把案押後兩天後判刑,又明言判緩刑機會不高。
曾隨即被押上囚車,扣上手鐐,被送至荔枝角收押所,違他到步後不足三小時,便因為身體不適,須送伊利沙伯醫院治理,首夜須在覊留病房留醫。
曾蔭權於2017年2月22日被判入獄2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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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