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判刑|23條後修改監獄規則 鍾沛權或需續囚9.5月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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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案兩名被告鍾沛權及林紹桐因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今(2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鍾被判囚21個月,林則獲即時釋放。鍾在2021年底被捕後已被拘留349天,約11.5個月,即他尚有約9.5個月刑期需服刑。根據《監獄規則》,一般囚犯若在獄中表現良好,可再獲扣減假期並提前釋放,刑期一般可再縮短約三分一。然而,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監獄規則》亦有修改,被指干犯與危害國安相關罪行的囚犯,或不獲這刑期扣減,需服畢全部刑期,且這修訂亦適用於在修例前犯案的囚犯。若鍾未能符合新規定,有可能不獲扣減並需服畢餘下的9個半月刑期。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盧翊銘攝)
立場新聞前署理總編輯林紹銅獲判即時釋放。(盧翊銘攝)
《立場新聞》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離開法院時未有發言。(盧翊銘攝)
被判囚21個月的鍾沛權由囚車押送離開。(江麗盈攝)

23條生效後監獄規則亦有修改

有「23條」之稱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今年3月23日生效,當中亦修訂《監獄規則》的第69條(1),該條文原本定明,若囚犯服刑時行為良好,可按規定獲得減刑。然而《國安法》生效後加入了(1a)的修定,指明若囚犯涉及國安罪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犯人獲減刑後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獲減刑。

署長信納獲減刑後不會不利國安才可獲扣減

修訂條文列明,囚犯若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在獲得減刑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將不獲減刑,署方亦不會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在新規例生效前被定罪亦適用

懲教署後來亦有解釋,指這規定適用於所有涉國安罪行的囚犯,即使該囚犯在《國安法》生效之前被判刑,署長仍可根據新修訂撤銷其減刑。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是第一個受新規例影響的人。(資料圖片)

第二代美國隊長獲釋前兩天被取消提前釋放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是首名受這條例影響的在囚人士,他因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於2021年11月被判囚5年9月,後來上訴獲減刑至入獄5年。他原可於今年3月25日獲釋。因應《國安法》在他原可獲釋前兩日生效,懲教署署長即引用該例,撤銷馬提早獲釋的決定,馬因而需多服刑約1年才能獲釋。

馬已申請司法覆核

馬認為條例程序不公,有違《人權法》之嫌,又對新修定是否有追溯力表示質疑。他早前已申請司法覆核,現正等候排期聆訊。

港大生張敬生早前雖獲上訴庭減刑,但不獲懲教署准提前釋放。(朱棨新攝)

港大生張敬生亦未能提前獲釋

此外,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因在2021年7月動議支持刺警疑兇梁健輝,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張與另3名港大生,去年承認控罪,被判囚2年,上月經上訴獲減刑至15個月。張認為根據新刑期,他應於今年6月獲釋,但懲教署仍繼續羈留他,張因而申請人身保釋令,並要求立即釋放。

國安委裁定張仍會對國家安全不利

惟懲教署向法庭呈上國安委決定,指張仍會對國家安全不利;署長又指,張仍對刺警疑兇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及同情,認為他未有真誠悔意,因而拒絕提前釋放張。由於《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列明,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法官考慮到國安委的決定後,即取消張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料張要須服刑至11月才能獲釋。

案件編號:DCCC 2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