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煽動罪罕用於新聞媒體 上訴庭曾指促發展辯論不受限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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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被指發布煽動刊物,其註冊公司及兩名曾任總編輯的鍾沛權及林紹桐,同被控以《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這罪名雖已存在於《香港法例》多年,1952年控告《大公報》後一直冰封未有使用,直至2020年才再被引用來作出檢控,其中有三案對當中的條文作出較深入的辯論,該三案分別為:在街站喊煽動口號的「快必」譚得志案、被指以繪本發布煽動言論的羊村繪本案,及立場新聞案。其中已審結的「羊村繪本案」及「快必案」,均曾就犯罪意圖作出爭辯。
區院法官郭偉健在「羊村案」裁決時曾指,為了保障社會福祉及公眾秩序,煽動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屬必要。發布的人要就其發布內容負責,認為控方毋須證明其犯罪意圖。
「快必」譚得志早前就其案提上訴時,認為暴力應是煽動罪的控罪原訴。上訴庭今年2月下判辭時重申,煽動罪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認為暴力並非必要原訴,但上訴庭也特別在判辭指出,在四個情況下,若提出的言論是為促進社會發展,或解決衝突而進行的公開辯論,法例是不會施以限制。

法官郭偉健今午(29日)頒下裁決,裁定鍾沛權等3名被告全部煽動罪成。

【立場新聞案・專頁】

被告鍾沛權(右)及林紹桐(左)。(資料圖片 / 夏家朗攝)

《立場新聞》案的3名被告: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立場的註冊公司)、鍾沛權(52歲,無業)及林紹桐(34歲,編輯)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

最高刑罰可判監2至3年

條例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

第一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不過,條例亦清楚列明,若該刊物意圖為指出及矯正政府錯誤等則可獲豁免。

1952年3月5日,《大公報》頭版轉載《人民日報》文章〈抗議英帝國主義捕殺香港的我國居民〉,三名負責人被控違反《煽動條例》「刊載煽動性文字」,經陪審團審訊後兩人罪成,《大公報》被判停刊六個月,最終在12日後復刊。(香港圖書館 / 大公報)

部份條文涉違人權法被剔除

「煽動罪」源於條例起源於1907年,當時還是清朝時,針對引起中國騷亂出版物,之後經過多次演變,1938年訂立成文法《煽動條例》。

1952年3月1日,廣州當局組織慰問團來慰問香港木屋火災的災民,被港英政府阻止入境,警方與準備接火車的市民爆發衝突,釀成「三一事件」騷亂。1952年3月5日《大公報》頭版轉載《人民日報》文章〈抗議英帝國主義捕殺香港的我國居民〉,三名負責人被控違反《煽動條例》「刊載煽動性文字」,經陪審團審訊後兩人罪成,《大公報》被判停刊六個月,最終在12日後復刊。

這罪在六七暴動後修訂,1970年併入《刑事罪行條例》,控罪列明可透過言行自然產生後果,判斷被告有否煽動性,到1992年即香港通過《人權法案》翌年,立法局廢除煽動罪中原有「推斷意圖」的條文。學者指當時政府認為有關條文可能不符《人權法案》下「無罪假定」原則故廢除。

法官郭偉健在審理《立場新聞》案前,亦曾審理羊村繪本案。(資料圖片)

羊村與立場案的主控官與主控相同

直至2020至2021年,這罪名再次被引用,包括用以控告「快必」譚得志,及5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會理事,指他們利用三本羊村繪本發布煽動言論。其中「羊村」案的主審法官郭偉健和主控官伍淑娟,同樣亦處理《立場新聞》。

控罪未列明涉煽動的刊物為何

「羊村」與「立場」的控罪詳情卻略有不同,「羊村」案清楚列明涉煽動的刊物是:《羊村守護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等3本繪本;但「立場案」卻只稱被告們串謀發布及複製「煽動刊物」,未列明煽動的刊物為何。直至開審時,控方才稱會針對《立場》的17篇文章。審訊途中,控方再指有更多文章或涉煽動。

控方在開審時才指出會針對《立場新聞》的17篇文章。(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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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曾指為保障公眾秩序限制屬必要

郭官在「羊村案」裁決時曾指,香港於2019年經歷反修例運動,案發時社會表面平靜,但內裏非常動盪不穩,為了保障社會福祉及公眾秩序,煽動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屬必要。

控方指知含煽動內容已足構成罪行

在「羊村案」中,控方認為毋須認明被告具有煽動意圖,只須證明涉案刊物有煽動意圖,他們知悉刊物內容但仍發布,便足構成罪行。例如一名學生被要求派發港獨傳單,即使他沒有煽動港獨的立場,只要他明白傳單含港獨內容,便足構成罪行;若派傳單的人是看不懂傳單上的內容,則可判無罪。

羊村案被告有份參與刊印及發布已構成罪行

郭官認為三本繪本的內容均含煽動意圖,該意圖非只是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而涉案的繪本均為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刊物,有直接證據證明該總工會理事會的所有理事,均有參與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複製,故裁定他們全部罪成。

3本具煽動內容繪本的內容。(詳看下圖)

控方指立場的編輯須就發表的文章負責

主控官伍淑娟在「立場案」的結案陳辭時稱,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只須證明他知道其發布的文章具煽動性,即使文章非被告所寫,他們作為編輯要為所發表的文章負責。

政府有責任辨認出具煽動性刊物

伍又指,這控罪屬防範性罪行,傳媒在社會上有特殊角色,媒體發布的資訊會對社會造成影響,政府有責任盡早辨認出具煽動性的刊物,法庭亦須就新聞自由及保護國家安全之間作出平衡。

鍾沛權自辯時強調他無意煽動,純為做好新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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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不同意見都在展現在同一平台

「立場案」代表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卻指出,過去的煽動案件大多是單方面,及持續的灌輸性宣傳,但《立場》是一個媒體,不同意見的人均有在同一個平台上作出交流。《立場》沒有鼓吹某一件事物,他們同時刊出不同人士的訪間,亦從沒有證供顯示《立場》曾拒絕任何合理來稿,對於政府的記招亦有報道,持平並非一篇稿包含了正反意見,而是不同意見都可以在合理時間內同時出現。

若要限制新聞自由也必須合理

余又指,若要限制新聞自由必須合理,即確實有意圖存在才能令其入罪,這樣才合乎相稱性。若如控方所言不需視乎意圖,更不用到危害國家安全層面,僅須引起負面情緒,便算作煽動,會變得很危險,因為社會上的確有一些情緒很不穩的人。若單是引起仇恨和敵視便被視為煽動,必定違憲。

「快必」譚得志因多次在擺街站時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煽動罪成,他在審訊時亦曾就犯案意圖作爭辯,上訴庭早前就其案件作判辭。(資料圖片)

譚得志上訴指煽動罪應證明煽動暴力的意圖

譚得志早前亦有就他的煽動案提出上訴,並指英國樞密院去年有一案的案例中,提及煽動罪需證明煽動暴力或混亂的意圖,認為本港法庭在審理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下的煽動罪,亦應採納這個觀點,即煽動罪需證明煽動暴力的意圖。

上訴庭今年2月底就譚案下判辭時,拒接納譚提出的論點,並指譚提到英國樞密院的詮釋,只是在該案的附帶意見,該意見亦只限於處理該案的煽動罪條文。

煽動罪禁兩大意圖的文字

上訴庭在該判辭又特別指出,根據煽動罪的條文,禁止使用帶有以下意圖的文字:

(1)嚴重削弱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政府機關的合法性或權威;嚴重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或地位,及香港司法;

(2)嚴重損害中港政府及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以及嚴重損害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

四種情況不帶煽動意圖

上訴庭又別提到,煽動罪的條文,明確區分何謂合法和非法言論,並列出四種情況下,並不帶煽動意圖的情况,包括:(1)批評政府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2)就政府政策或決定進行辯論,甚至提出反對意見;(3) 為社會發展或在緊張形勢促進制定事項,及(4)解決不同階層居民的衝突等,進行的公開坦誠對話及積極辯論。

上訴庭指出,若在這四個情況下而提出的言論,無論是如何強烈和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並認為條文上設有這些限制,已在社會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譚得志已就案件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已定於明年1月聆訊。

【立場新聞案・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