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判辭解讀二|官改立場 裁蓄意煽動罔顧後果都可定罪
《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以及媒體的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被指利用媒體發布煽動言論,今(2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郭偉健曾審理近年多宗煽動案,他並曾在涉及「羊村繪本」的煽動案中,裁定發布者需蓄意煽動,才能罪成。然而郭官在《立場》案中,卻推翻其過去的說法,認為若控方需證明發布者須蓄意煽動,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故他在本案中改變立場,認為適當的平衡是: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
被評具煽動意圖必已考慮情況
郭官首先處理法律議題。針對控方是否需要定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法庭裁定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經考慮相關的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須制止,故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
郭官在羊村案曾指發布者需蓄意煽動
就其中一項法律爭議,發布煽動刊物所須的犯罪意圖。郭官指根據法律原則,犯罪意圖有三個可能性,相關標準由高至低,分別為發布者須蓄意煽動、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以及發布者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郭官在「羊村案」已裁定,發布者需蓄意煽動。控方在本案中表明不同意該裁定,認為控方只需證明發布者對文章具煽動內容知情,即最低要求。
認為在羊村案裁定未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郭官今引述案例指,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互相平衡,並要顧及涉案控罪旨在防止言論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
郭官認為他在「羊村案」裁定控方需證明發布者須蓄意煽動,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為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只要不是蓄意煽動,罪名便不成立。郭官認為適當的平衡是: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
煽動文章10篇由鍾沛權審批
郭官再指,上述10篇煽動文章由鍾審批發布,餘下1篇(文章16)由林審批發布。對於辯方指《立場》在7年間發布文章超過10萬份,但受到質疑的文章只有17篇。郭官反駁指,控方從來沒有承認除了涉案17篇文章,《立場》發布的全部其他文章都不是煽動刊物。再者,縱然是第一次發布煽動文章,任何人發布煽動刊物並具有煽動意圖便是有罪。
10篇由鍾沛權審批的煽動文章包括:
知信念不一定等人接受 顯然非普世價值
郭官又提到《立場新聞》在《創刊辭》中明言:「以《立場》為名,我們一如以往,敢於宣示立場、不掩飾、不迴避」,可見它知道它的信念和堅持不一定得到別人接受,甚至有可能引起其他人的反感,故顯然不可能是指普世價值。
創刊辭又提守護場絕不退讓
《創》又寫道:「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守護主場,是我們絕不退讓的立場」。前句意指香港是屬於香港人的地方,香港人擁有控制權和處於主導地位,可以對所有事務作出決定,有絕對的權力和影響力;後句「絕不退讓」的目標,必然是指執行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和地位的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
認為立場有強烈政治主張 鍾稱沒有是謊話
郭官認為,《立場》在這一句以強烈的語氣表達出其政治主張,即排除中國由港人自主香港的本土主義。由此可見,鍾在證供中說《立場》對政治主張沒有立場,絕對是謊話。
媒體路線支持促進香港自主
郭官最後指,從《立場》成立的背景、其《創刊辭》等,可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必定知悉並認同文章具煽動意圖
在考慮到《立場》的媒體路線後,鍾和林案發時先後承擔總編輯的職務,並承認審批涉案文章,故認為兩人必然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至少罔顧煽動後果,裁定兩人及其僱主首被告罪成。
3名被告依次為: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55歲)及林紹桐(34歲),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押後至9月26日判刑,兩名被告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DCCC 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