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23條立法後 煽動罪毋須證意圖 最高判囚增至10年
在2019年的修例運動發生後,曾有多人因涉發布煽動言論而被控,其中涉較大爭議的3宗審訊,包括「快必」譚得志案、羊村繪本案,及立場新聞案,均是以《刑事條例》的煽動罪提出起訴,均曾就犯罪意圖與豁免條款等作爭辯,該罪最高刑罰是入獄2至3年。隨著港府落實《基本法》第23條並定立《維護國家安全法》後,若控方引用該法下的煽動罪,除了在犯罪意圖及豁免條款上有所修改,最高刑罰亦增至7至10年。
《立場新聞》、「快必」譚得志及羊村本案5名被告,均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下的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法官郭偉健今日(29日)下午頒下裁決,裁定鍾沛權、林紹桐及《立場》的註冊公司全部罪成。
刑事條例下指出及矯正錯誤可獲豁免
該條例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這罪名的最高刑罰,第一次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條例列明,若該刊物意圖為指出及矯正政府錯誤等,則可獲豁免。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有煽動條文
在今年3月正式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第四部份,是有關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的條文,並有針對發表煽動文字、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的罪名,條文更清楚列明,煽動對象、犯罪意圖,及豁免條款等。
法律程序上無需證明煽動意圖
煽動對象在新條例下,由原有的「香港居民」,擴展至「中國公民」、「特區的人」,並列出多項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的制度或機構,包括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條文又表明,在法律程序中,「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豁免條款改為需提出改善意見
在《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的4個豁免條款,主要是指出錯誤或缺點,目的在於矯正錯誤,都可獲豁免;然而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則更明確指出要:「提出意見,目的是為了完善制度」及「指出問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定明,任何人如出於以下4個指明意圖而作出某項作為,或發布文字或刊物等,不屬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該項作為,該4項行為:
・就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就煽動意圖罪所指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
・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指出在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目的是消除該憎恨或敵意。
最高刑罰增至7至10年監禁
刑罰方面,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或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一經定罪,可判監7年,即較《刑事罪行條例》下最高的2至3年為高,若罪行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可加刑至判監10年;至於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一經定罪,亦可判監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