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陳弘毅:市民最須注意煽動意圖罪 建設性批評不違法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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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弘毅表示,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範圍雖廣,力度也相對嚴厲,但相信因違法標準清晰,檢控會較罕見。不過,他也指市民最需要留意的,可能是煽動意圖罪的條文,但強調對政府建設性的批評和改良建議,不會構成犯罪。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陳弘毅指市民最須注意煽動意圖的條文。

陳弘毅在《明報》撰文分析23條立法的條文時指,相信新例的案件數目會少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初期的檢控數字。他又認為,新例下有多條控罪,市民毋須太擔心,舉例指在和平時期叛國罪檢控極少;一般人不向官員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不會觸犯刑法,而披露國家秘密亦設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組織遭禁制下,只要市民之後不與其交往便不會犯法。

已審30多宗煽動罪案件 留意相關法律標準

他認為,市民最需要留意的是煽動意圖罪,指自2020年以來,本港法院已審理30多宗關於煽動罪的案件,市民在發表言論時,要留意這方面的法律標準,以免誤墮法網。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23日刊憲生效,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特首辦)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把煽動罪的最高刑期由兩年增至七年。但陳弘毅指新例基本上保留原有《刑事罪行條例》中第9和第10條的煽動罪,並進行補充,主要是說明構成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並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他強調不論是原有《刑事罪行條例》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皆對煽動罪的範圍作出限制,主要是指煽動對於國家、政府、立法機關或法院的憎恨或藐視,或煽動不同社群之間的憎恨或敵意,對政府體制或政府政策的建設性批評和改良建議,基本上不會構成煽動罪。

陳弘毅又指,條例的部份內容和罪名在回歸前的法律已經有,今次新例只是作出「適應化」和增補,包括叛國罪和煽動罪,並把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訂為成文法。

與境外勢力交往須注意兩點

至於另一項較受關注的境外干預罪,陳弘毅認為控罪關鍵在「配合境外勢力」及「不當手段」的定義,「不當手段」涉及刑事罪、損害他人或關鍵失實陳述等因素。他說,與境外勢力有交往,只要小心避免可能有「干預效果」並涉及不當手段的行為,便不會犯法。他估計實踐中「境外干預罪主要是針對外國勢力通過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應毋須擔心觸犯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