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港填海機制修例遭質疑是政府轉嫁舉證責任 甯漢豪︰莫名其妙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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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包括面積不超過0.8公頃、符合指定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申請填海,涵蓋海濱長廊和單車徑等14項設施。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表示,有評論質疑今次修訂是將行政機關要證明大型填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責任,轉嫁市民,由市民負責舉證的說法不成立,形容為:「莫名其妙」。

她強調,一直以來,填海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評估都是政府的工作,如市民不服有關決定,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決定是否批出許可。她強調,將來只會令機制更完備,計劃今年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

甯漢豪(立法會直播畫面截圖)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發展局的修例建議,發展局海濱事務專員李愷崙稱,目前保護海港條例只有四項條文,主要訂明海港內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的約束,根據過往案例,只有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才可推翻「推定」。修例建議指,如屬保護海港條例新增附表的海港改善工程,而填海有關的面積不超過法定上限的0.8公頃,並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可獲豁免於約束;如涉及海港內非永久性填海,而任何時期填海有關的面積和工程工期均不超過法定上限,即不超過三公頃及總年期不多於七年,並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可獲豁免於約束。

終審法院於2004年裁定,維港填海須涉及「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資料圖片/黃偉民攝)

此外,現時條例訂明海港內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約束,政府認為有關做法窒礙很多小型海港改善項目,建議將規範大型填海機制寫入《條例》,包括要求擬備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測試,以推翻「推定」的評估資料,展示評估資料供公眾提出意見,及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評估資料和公眾意見後決定是否信納「推定」被推翻。

對於保護海港協會質疑修訂把「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證明責任轉嫁給市民,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形容說法既不成立又「莫名其妙」,她指現行修例或是修例後,評估大型填海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一向是政府工作,如果市民不滿政府決定,有權提司法覆核,由法庭決定是否批准,修例沒有免除政府做好把關的工作, 反而是強化和機制化,較現行只有4條文的條例更完備,條例也無提及要由法庭審批大型填海工程,也沒有提過要任何一方證明或反證明任何事。她重申,做好把關是政府的責任,又強調不打算在維港進行大規模的填海造地,也不是修訂的目的。

議員支持修例,為提升海濱暢達性的工程拆牆鬆綁。(資料圖片/黃偉倫攝)

議員普遍支持修例 提升海濱暢達性的工程拆牆鬆綁

會上,多數議員表示支持修例,認為可為改善海港,提升海濱暢達性的工程拆牆鬆綁,不再一刀切禁止所有維港的填海工程,平衡了發展和市民意見,增加透明度。

但民建聯劉國勳關注會否有機制防止有人濫用司法覆核阻礙工程,甯漢豪重申司法覆核是市民的權利,亦是由法庭批出許可,沒有打算訂立關卡。選委界林筱魯則指,現行相關法例只有四條條文,問及現時有否其他條例出現同類情況,甯回應指在發展範疇沒有,條例只有四條條文應和當時情況有關。

實政圓桌議員田北辰則關注若不限制工程項目的形狀,會否影響船隻運行,甯漢豪回應指仍然不會就項目形狀作規管,因未來可能有很多可能,決定形狀可能又被挑戰,認為一切是在「陽光下進行」,條文不應「寫死」。

至於選委界議員周文港提出,在保護海濱前設下,會否就改善海港填海工程數目設上限,甯也稱現時未有願意亦不建議,修例是希望拆牆鬆綁,期望得物有所用,隨社會發展可能有不同需要,不想「寫死」。

為確保非永久性填海須在合理時間內竣工,政府建議把每項合資格獲得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的總時限收緊至最多7年,如擬議填海未能在7年內完成,可向財政司司長申請延長時限1次,以不超過1年為限,甯解釋說過往工程是4年多,現建議是提供走踐位。選委界議員洪雯問及會否就逾期工程引入阻嚇性罰款,甯說會逾期工程會按行政程序處理,但會思考如何寫得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