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本研社:修例遠超實際所需 憂豁免清單可無限延伸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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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未來填海工程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負責評估,本土研究社認為,《條例》修訂範圍遠超實際所需,今次修訂豁免原本法例禁止的行為,削弱法庭判決效力,並且「無差別豁免」公共和私人工程,憂「法定清單」未來可無限延伸,政府「內部制衡」亦難以令公眾信服。

保護海港協會直指政府今次修例是「大笑話」,認為要保護海港,市民必須有權可對填海工程作出反對及作出投訴,但現時「法庭都冇權出聲」,明言「冇咗條法例嘅保障,就遲早冇咗維港」。

▼3月21日 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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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條例》,確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評估填海工程是否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另外,海港之內年期不多於3年及面積不超過3公頃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可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並列出「指定清單」,涵蓋興建海濱長廊、碼頭、單車徑等海港改善工程,倘推行需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出豁免。

本研社認為,今次修訂範圍遠超實際所需,擴大行政機關權力,亦「無差別豁免」公共和私人工程,沒有解釋為何私人海濱工程無須證明具「凌駕性公眾需要」,及為何值得為私人海濱工程推翻「不可填海推定」。本研社指,「法定清單」涵蓋明顯沒有逼切性且龐大公眾需要的項目,如觀景台、海岸泳池、登岸台階、餐飲設施等,私人發展商亦極可能受惠於清單。

本研社又提及,「法定清單」未來將能夠無限延伸,但任何變動均透過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立法會省覽後即通過,令人擔憂未來「法定清單」會否不受制衡地無限延伸至其他種類的填海工程,進一步削弱《保護海港條例》功用。

本研社表示,修例建議司長審批豁免項目作為「內部制衡」,「自己人制衡自己人」難以令公眾信服為有效用,真正有效的外部監察及制衡,卻被精簡城規程序,公眾無法再正式表達反對意見。

海濱事務委員會成員、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徐嘉慎形容修例是「大笑話」,認為本來法例可以保護維港已經很好,小型填海令市民享受海港一直沒有問題,惟現時大型填海改由政府自己審批,等於令法例失效,等同「全條法例廢咗」,日後填海工程毋須向市民交代:「佢自己提出嘅填海點會話唔合法呢?」他強調,要保護海港,市民必須有權可對填海工程作出反對及作出投訴,但現時「投訴返政府係冇用,呢個係政府計劃」,「法庭都冇權出聲,法律變咗多餘,留返政府自己做嘢」。

該會榮譽顧問司馬文則指,同意需要檢視已運作多年的《保護海港條例》並加以改善,但評估填海工程的權力由法庭交至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手上,他則感到很憂慮及恐怖(scary),認為是破壞了《條例》,政府修例解決的問題只是「濕濕碎」。他亦質疑,政府是本港最大的發展商,現在修例只是改由政府監管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