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3年內「臨時填海」少於3公頃可豁免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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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前通過《保護海港條例》,旨在保護維港兩岸免因日益增多的填海工程影響,令景觀受永久破壞,禁止在維港填海,法院其後亦確立《條例》對港填海的規限,即除非政府能證明填海工程有「凌駕性公眾需要」、而且無替代方案的前題下,才能填海。

政府表示,為加強「海港功能」、決定「拆牆鬆綁」,建議修訂條例,涉及海港內「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若年期不多於3年及面積不超過3公頃,將可獲豁免受限於法例「不可填海」,按「簡化程序處理」;並列出「工程清單」例如興建碼頭、單車徑、海濱長廊等,亦可獲豁免。

▼3月21日 政府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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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指現時條例只有4項條文,「用字亦較簡單」,而條例實施亦主要受2004及2008年兩宗相關的官司判決影響,加上條文只訂定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又訂明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在行使權力時須顧及此原則以作為指引,惟《條例》並無說明在哪些情況可推翻「不可填海推定」。

政府指,目前僅有幾個填海項目通過「測試」,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及「沒有替代方案」後,才可成功推展維港填海工程。當局建議「拆牆鬆綁」,涉及海港內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若任何時期受影響的海港面積不超過3公頃並不超過3年,可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當局指,為有適當「內部制衡」,這類工程需要司長級人員批出豁免,目前傾向訂明為財政司司長。

發展局發言人指,倘獲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時間超過法例所列明的3年時限,涉及部門應盡快進行補救措施,若開展工程前不能確保可於3年以內完成,則需根據現有機制提交「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評估,「如果真係出現咁嘅情況,咁佢就真係犯例,條例已寫得清晰,佢要諗辦法點樣去處理」。

政府又建議,將以清單形式列舉可豁免「不可填海推定」原則,而該類工程填海面積不多於0.8公頃,同樣這些清單的工程亦要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出豁免。發言人指,今次修例不只是政府工程可受惠,某些私人工程亦會為海濱發展帶來好處,財政司司長審批豁免時應考慮相關工程是否能夠為社區帶來益處,當局不會排除私人工程亦可獲發豁免。

未來填海工程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及無替代方案,將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負責審批填海工程是否符合上述原則,未來項目倡議人須刊登推展填海項目並設2個月公眾諮詢,再於其後5個月內將意見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是否符合上述原則。

擬獲豁免工程清單:

(1) 海濱長廊(promenade)和行人板道(boardwalk);

(2) 單車徑(cycle track);

(3) 浮躉(floating pontoons);

(4) 海岸台階(harbour steps);

(5) 海岸泳池(harbour pool);

(6) 觀景台(viewing deck);

(7) 碼頭(pier);

(8) 登岸台階(landing steps);

(9) 滑道(slipway);

(10) 船隻停泊處(mooring);

(11) 避風塘(typhoon shelter);

(12) 防波堤(breakwater);

(13) 海堤(seawall);

(14) 支援漁業海上營運的設施,包括賣水站及賣油站;

(15) 應對極端氣候風險的裝置;及

(16) 《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和工程)(雜項修正案)法案》建議添加到《填海條例》附表中指定的項目。

政府預計,4月展開公眾參與活動,以收集公眾對修例建議的意見,參考立法會、海濱事務委員會委員及公眾人士的意見後,會敲定修例建議,並計劃在 2024 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