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判刑理由|官指兩被告與政府抗衡 非單純新聞工作者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其註冊公司,早前被裁定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案件今(2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鍾和林絶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非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所謂的抗爭,站在抗爭者一方與政府抗衡。郭官亦批評,《立場》發佈涉案文章為何桂藍助選,在初選投票日再刊登其專訪。他指,涉案煽動文章對中港政府造成相當嚴重的傷害,因應嚴重性判鍾囚21個月;林則以1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患罕見疾病,再次入獄恐會危害其生命而進一步減刑,判處林一個可即時獲釋的刑期。
拒納二人是誤墮法網
郭官判刑指,強調兩名被告並非因履行新聞工作的責任而被定罪,並拒納兩人只是誤墮法網的辯解。郭官指,煽動罪從1938年開始已經是成文法訂定的罪行,法例早已提供指引提及「傳媒工作者可以發布甚麼或不可以發布甚麼」。
初選投票日批審何桂藍專訪是助選
郭官另指,兩名被告絕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如鍾審批的何桂藍專訪文章中,包含她過往號召阻止《國歌法》立法的錄像,內容提及她即使攬炒自己,也絕不與政權妥協,作者並以煽情的手法問讀者會否選她。該文章後來更在初選投票日首天再次在《立場》發佈,但其他受訪人卻沒有相同的待遇,可見《立場》替何助選。
11篇被裁定煽動的涉案文章。(詳看下圖)
林審批文章的影片現光時標語
至於林審批的中大衝突兩年專訪則在沒有客觀基礎下,指中大學術自由受到威脅、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立場》更在文章包含一段影片,比較校園暴動時及兩年後的景象,期間曾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標語。郭官認為,這顯然是《立場》的編採決定,藉以重燃已經冷卻的暴力抗爭,引起公衆對特區政府及警方的憎恨。
區家麟提論點未附證明 鍾卻視而不見
郭官又指,《立場》刊登陳沛敏、區家麟等人的博客文章,肆意攻擊和抹黑《國安法》,將指定法官描述為被政權操弄,惟區和審批文章的鍾根本沒有證據證明此說法。郭官舉例指,法官李運騰作為首批被委任為指定法官的高院法官,必然是他們口中的政權打手,他後來卻批准黎智英保釋外出。郭官質疑,區未能就此作出解釋,鍾則視而不見。
區的文章不尊重終院判決
對於辯方多次強調《立場》的其他99.99%的文章不具煽動意圖,郭官以區撰寫的《終審法院喜迎江湖新秩序》為例,此文非控方所指稱具煽動意圖的文章。該文章談及終院推翻黎智英保釋,稱「法官們跪得很快很徹底,權力永遠是對的,人權法治聊作點綴」等。郭官批評,區在文中完全不尊重終院的判決,言調輕挑、充滿藐視。但區同樣未提出任何實質理據解釋其觀點,而鍾亦視而不見。
被告參與抗爭與政府抗衡
郭官指,三名被告在案發時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 而是參與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其刊物《立誌》可見,他們站在抗爭者一方與政府抗衡。郭官指,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持續約1年5個月,當時是市民最不信任中港政府、警隊和司法機關的時間。考慮《立場》的社交平台有160萬跟隨者,郭官認為涉案煽動文章對中港政府、兩地市民造成相當嚴重的傷害,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郭官續指,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與罪行的嚴重性完全不相稱,並指根據現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
案件經歷長時間才有裁決獲減刑2個月
郭官就鍾以判囚23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案件經歷一段長時間才有裁決,對兩名被告成壓力,故就此減刑兩個月。就辯方指因應《監獄規則》作出修訂,被告或失去行為良好的三分一刑期扣減,郭官則指認為只要被告令署長相信他不會再干犯危害國安的罪行,便可得到刑期扣減。郭官指,鍾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判他監禁21個月。
林原被判囚14月因身體狀況再獲減刑
就林紹桐的判刑,郭官指林是在鍾辭職後,才擔任《立場》的署理總編輯,參與的時間只有約兩個月,發布的煽動文章只有一篇,故以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郭官因應其健康狀況和案件帶來的壓力,減刑3個月,即監禁11個月。郭官續指,林曾被還押10個月9天,若判囚11個月,即現獲保釋的林需返回監禁服刑21天。惟根據醫生報告,林受感染的風險相當高,亦需不斷接受醫學監察,郭官認為林進入監獄或危害他的生命,因此給予進一步減刑,,判處他一個可即時獲釋的刑期。
另郭官判處註冊公司罰款5000元,為法例下最高刑罰。
案件編號:DCCC 25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