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求情|黃之鋒認曾爭取外國支持 但本案不涉勾結外國勢力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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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初選案,45人認罪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分批求情。參加九東區初選的6名被告,今(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作求情。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強調,黃只參選初選,沒有組織和提供協助,認為他屬《國安法》第22條刑罰「三級制」中的「積極參加者」,即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辯方承認黃曾爭取外國支持,但強調本案不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又指黃母等人的求情信指黃已與過往行為切割。

此外,公民黨的譚文豪亦作求情,律師指譚已還押3年,他經營的餐廳亦已結業,照顧子女的重擔落在妻子身上,譚深感歉意,他早已認罪並有真誠悔意,還柙期間亦有修讀會計等課程。

第三批曾參與九龍東初選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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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批求情的6名被告,包括認罪的黃之鋒(27歳)、譚文豪(48歲)、李嘉達(32歲)、譚得志(52歲)和胡志偉(61歲),和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施德來(41歲)

黃之鋒被安排獨自坐在犯人欄左邊

有「快必」之稱的譚得志,今進入犯人欄後不時向旁聽人士做出動作,時而敬禮,時而攤開雙手,或著旁聽人士留意其裇衫,逗人發笑。譚文豪、李嘉達、胡志偉和施德身穿西裝,未有打領帶。他們五人坐在犯人欄的右邉,黃之鋒則獨自坐在犯人欄的左邊。

2019年9月底,黃之鋒曾與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南希·佩洛西在美國會面。(Getty)

黃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李國威求情指,黃屬《國安法》第22條刑罰「三級制」中的「積極參加者」,指他只是參加初選,不涉組織和提供協助。李承認黃之鋒曾爭取外國支持,到美國遊說,但強調此非本案謀劃的一部份,本案不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法官關注黃當時涉及多案,曾參與遊行、披露西灣河開槍事件警員資料,及參與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等,李國威同意,黃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望法庭判刑時考量總量刑原則,給予一定程度的刑期扣減。

黃母等求情稱黃已與過去行為切割

李國威續指,黃熱心服務社區,如在疫情期間,他雖然沒有公職,仍協助派發逾100萬個口罩。此外,辯方呈上黃的母親、教會人士和老師的求情信,強調黃改過自新,與過往的行為「切割」。法官陳仲衡關注黃沒有撰寫求情信,李回應指黃選擇不撰寫。

譚文豪政治立場從不激進

代表譚文豪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譚出自草根家庭,在澳洲大學畢業,其後成為飛機師。惟他希望回饋社會,放棄高薪厚職,毅然從政,並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何強調,譚文豪的政治立場從不激進。

當立法會議員時有盡力通過撥款申請

何並指於2020年6、7月間,初選正進行得如火如荼,當時仍為立法會議員的譚,出席財委會的會議並盡力通過撥款申請,避免該些撥款申請的程序需於下一個立法年度重新開始。

還柙3年對妻深感歉意

辯方並指,譚因本案已被還押3年,期間他經營的餐廳結業。同時,照顧家人的重擔落在妻子身上,譚對此深感歉意,望可早日和家人團聚。辯方強調,譚及早認罪,表現真誠悔意。辯方指,他還押期間修讀會計等課程﹐以裝備自己。

何沛謙又指,《國安法》第39條列明「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罰」,認為法庭判刑時應考慮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言行,至於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應只用於考慮涉案謀劃是否存在,和個別被告是否參與該謀劃。

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4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

劉偉聰及李予信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劉的無罪裁決上訴,但沒有就李的裁決上訴。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已認罪的被告其主要求情

1. 初選組織者

2. 港島區6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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