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辯方爭議吳政亨未涉及初選 官問知情能否當成共謀者
民主派初選案今(1日)午續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代表被告吳政亨的律師指,吳只發起「三頭三不投」聯署,旨在確保參選人信守初選結果,他從來沒有就涉案「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協議表態。法官陳慶偉卻指,如果三位主審法官串謀搶劫銀行,他私底下要求秘書安排逃走車輛,秘書未必知悉其他兩名法官參與,但知道搶劫計劃的存在,他能否被當作共謀者?律師回應指,單是知悉計劃為由不能入罪,儘管吳知悉協議內容,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其中。
辯論筆記不一定代表當事人想法
庭上透露,控方主要依賴參選人提交的初選提名表格、出席協調會議的日子,以及個別被告於初選論壇的辯論筆記等,證明他們是共謀者。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這些文件並無列明協議內容,或顯示參選人已經達成協議,辯論筆記也未必反映當事人的想法。法官陳仲衡就指,控方認為法庭應該綜合考慮上述證供。沈卻形容這是控方「最後後路(fallback position)」,法庭不應採納。
公民黨以黨名義簽墨落無悔聲明書
控方以公民黨曾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為由,推斷參選成員均為共謀者,法官李運騰問到,公民黨簽署聲明,可能是經過內部投票大比數通過,不能代表全部黨員的立場,但能否以此推斷所有參選黨員同意聲明內容?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稱,所有人以個人名義簽署聲明,唯獨公民黨是以黨的名義簽署,認為「這背後必定有原因」,不能單以此證明當時為黨員的鄭必然同意聲明內容,黃強調:「他們只是政客發表的參選政言。」
鄒家成質疑新東爭議最終未議決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稱,控方依賴趙家賢證供,指鄒曾在新界東協調會議中,與其他與會者「激烈」討論運用否決權,並要求投票議決,惟最終未能成事。法官李運騰質疑,此舉反映鄒有意與戴共謀,而一項串謀協議只需兩人達成共識便可,假設戴是其中一名共謀者,「任何人加入他,那就行了。」
吳政亨只是想確保參選人遵守初選結果
代表吳政亨和余慧明的律師石書銘則指,吳與戴之間的訊息,不能顯示他們同意舉辦35+計劃,共同目的在於否決財案,充其量只能說吳發起「三頭三不投」聯署,是要確保參選人遵守初選結果。即使吳、戴之間存在協議,也不是涉案協議。
石之後呈上吳以「李伯盧」名義在獨立媒體刊登的文章《立會有初選啦!但有無約束力?睇你簽唔簽名》,內文雖提到戴受訪時透露,「五區候選人都同意簽署協議書『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權力」,但吳在文中只表達他對於參選人會否遵守承諾的關注,沒有就否決權表態。
未有證據顯示吳參與合謀計劃
法官陳慶偉以串謀搶劫的例子作類比,把自己喻為戴,他的秘書是吳,假設在席三位法官串謀搶劫銀行,而他本人私底下要求秘書協助安排逃走車輛,秘書知悉搶劫計劃,但不知道另外兩位法官的參與,他能否被當作是共謀者?石表示,單以秘書知悉搶劫計劃並不能構成有罪,重點是他支持(subscribe to)這個共同目的,並有主觀意圖參與串謀計劃。在本案中,儘管吳知悉協議內容,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