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審訊|法官認為光時口號可解港獨 被告當日在傳這訊息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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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侍應唐英傑去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剛生效當日,因涉馳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旗幟衝向警方,即被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控方的論點,主要針對旗幟上的「光時」口號。審訊中,「光時」口號的詮釋亦是案中的焦點,控方雙方均有傳召重量級專家,並有這口號的背景、字意等詳加解釋,控方堅持「光時」含有把香港從中國分離之意,與港獨有直接關係;辯方專家卻認為這口號的意思含糊社會上的人對這口號存在歧義,不同人有著不同的解讀,認為解讀時應取開放的態度。

然而法官在判辭中未有就這句口號下定義,並稱本案爭議不是口號在案中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是口號是否可以帶有分裂之意,又指即使辯方的專家,也不能否認「光時」口號可解作港獨。法官認為,在本案情況下,「光時」旗,可煽動他人作分裂行為。而唐當時的行為,正是向他人傳達這個訊息。

控辯雙方就光時看法的主要爭議點比較。(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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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認為光復解從敵人手上取回政權

審訊期間,控辯雙方曾就「光時」的意思作過深入的爭辯。控方的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為,在解讀「光時」口號時,應從歷史角度解讀,並根據歷史上的規範、約定俗成用法及語境去分析。他指,從三國至現代,「光復」兩字都未有改變,都是要取回或恢復落入敵入或外族手上的政權或國土。而「光復香港」一併使用,則指香港被敵人或外族所佔據。劉庭上直指,當中所指的「敵人」是指國家政權,也是中國。

時代革命指用手段去改變政權

至於「時代革命」,劉指由商周至晚清所用的「革命」,都是指「推翻政權,取而代之」。劉認為,提出口號的人不接受該時期的政權或社會制度,認為它們屬不合法,需要推翻和改變,從而造成時代的改變。「時代革命」是指採取手段去改變當時香港的政權,從當政者手上奪回香港政權。

光時口號始創者梁天琦鼓吹港獨

劉指,「光時」口號的始創者為梁天琦。他參考了梁於2016年參加立法會新東補選時的小冊子和造勢大會上的發言,認為小冊子的政治宣言,顯示梁非常不能接受當時香港的政權,尤其是其背後的中央政府政權。其發言則顯示,梁認同《香港民族論》指,香港住民不屬於中華民族的一個部份,也不是中央管治之下的一個地方。劉認為,其意思是鼓吹香港獨立。

劉強調,梁當時使用「光時」,把口號放在一個重要的語境,賦予相當穩定的用法。同時,梁的用字有約定俗成用法,其提出口號時,假設他人都明白口號有推翻政府之意。劉認為,一般人都會同樣理解和使用口號。

中聯辦外示威首現光時口號

劉指「光時」口號首次於反修例運動出現,為2019年7月21日在中聯辦外的示威。劉指,當日的毀壞國徽行為是挑戰國家政權,而有人把噴上「支聯辦」字眼,代表以外國人立場去看待中國和中國政府,而結合「光時」口號,則是挑戰中國對香港的管治權威。

光時號與驅逐中共有直接關係

警方亦統計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1日,389日中共有218日,有示威者使用「光時」口號。而部份場合有不法和暴力事件發生,或有分裂和顛覆國家的口號出現。劉指,「光時」是政治口號,伴隨的口號包括「香港獨立」、「天滅中共」等,和破壞社會安寧等行為。總括而言,他認為「光時」口號和「香港獨立」和「驅逐中共」有直接關係,代表不接受中共管治香港。

案發經過及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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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有指回復公共空間或秩序

至於辯方的專家: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則曾有同樣議題撰寫報告。李詠怡作供時指,根據林語堂當代漢英詞典和辭海等,「光復」一詞意思包括「recover」、「regain」等她同意「光復」可解為從敵人手上取回政權,但不一定是此意思。她指,多項「光復」行動如「光復元朗」等,參加者不滿社區受內地遊客和水貨客影響,當中的「光復」指回復公共空間或秩序,非指推翻政權。她又補充,香港從來不是獨立國家,沒有主權可以取回。

辯方認為口號解恢復舊有秩序

至於「革命」,李詠怡指可解釋為國家管理方式的改變,或重大事情的改變。「時代革命」一詞,則可解作政治體系的改變,或在當今時代的重大改變。

就梁天琦提出「光時」,李詠怡指當中的「光復」可能是取用之前的「光復行動」。參考梁參加補選的發言後,她認為口號的訊息,是要恢復舊有秩序,團結熱愛自由的人,為這時代帶來重大改變。

公眾需要新字詞表達憤怒

她又認為,「口號」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再被使用,其中一個原因為當時有數個「光復」示威,如「光復屯門公園」。此外,7.21元朗白衣人事件引發公眾極大不滿,示威者或需要一個新的用字表達憤怒。同時,反修例運動的示威「去中心化」和欠領袖,令參與者對口號有歧義,對口號有不同的詮釋。

有參與者認為口號代表爭取民主

李立峯作供時指,使用了多個調查方法,包括到示威現場調查和小組討論等。他指,有人把「光時」解讀為「港獨」,但他指理解口號有很多可能性,如在小組討論中有參加者起初因認為「光時」有港獨之意,而不叫該口號,但隨著社會運動發現,該參與者叫口號因口號代表爭取民主。李立峯又指,一般用字慣例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視修辭,如「革命」可解作「重要改變」。

貼文分析光時與港獨關連性不大

此外,他指在連登討論區的貼文中,搜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港獨」及「五大訴求」字眼,然後分析。而結果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香港獨立/港獨」的關連性不強。

就警方統計「光時」口號在示威時出現,和伴隨不法事件發生,或有分裂和顛覆國家的口號出現。李立峯質疑難以因兩者同時出現,就指它們有密切關係。他舉例指,7.1遊行示威者都是對政府不滿,但同時亦有個別訴求,如同志團體要求平權。

7.21前網上已出現光時口號

李立峯亦不同意劉所指,2019年社會運動再使用「光時」,是因7.21的中聯辦外示威。他指,在7.21前在網上已出現「光時」口號,而相比中聯辦外示威,他認為「光時」與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更有關連。

官指辯方亦不爭議口號可解作港獨

法官在判辭指出,雖然辯方專家一再強調「光時」口號的意思含糊,且無故定意思,然而他們也從沒有沒有爭議,這口號亦可解作將香港分裂出中國的意思。法官認為,以被告當天是展示旗幟的態度,認為唐是想向公眾提及港獨的意思。

法官又指,即使他們錯誤地裁定唐對口號的理解,但正如辯方專家稱,這口號是有渴望取回失去的東西,並要基本地改變香港之意,這口號仍有宣傳政治議程的作用。以被告當日駕駛電單車的態度,無疑是想以其行為去追隨這個想法。

最後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本周四(29日)作求情。

案件編號:HC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