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審訊|辯方指光時口號不明確未能煽動他人 案下周裁決
男子唐英傑涉於去年7.1騎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到多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罪名。辯方今下午作結案陳詞,強調案中沒有證據被告如何解讀「光時」口號,該口號用字用字不明確,未能煽動他人。而被告駕駛電單車時,多番故意避開防線的警員。他亦帶備急救用品,準備協助示威中受傷的人。辯方指,其行為非恐怖分子所為。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至下周二(27日)裁決。
案中無證據被告如何解讀光時
代表被告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陳詞時強調,不同人對涉案「光時」口號,亦有不同解釋,案中亦沒有證據被告如何解讀。
對於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從歷史角度作分析,認為「光時」口號的部份字眼多年不變,而「光時」口號意指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郭兆銘指,劉着重用字的慣常用法,卻忽略字眼的修辭。郭兆銘舉例指「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s?」一句,是否真的要去「打架(fight)?」
辯方就「光時」口號的主要說法。(詳看下圖)
控方專家解讀過於死板
郭兆銘指,劉對「光時」的解讀過於死板、機械化,而兩名辯方專家、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對「光時」的解讀,則考慮字眼的現代用法,如指「革命」亦可解作重大改變,不一定是指推翻政權。辯方專家亦認為,「光時」 口號有歧義,開放予人解讀。
就劉解讀「光時」口號時,考慮被指為口號始創者的梁天琦在參選時發言,劉指梁的發言中鼓吹香港獨立。辯方指該口號用於塑造形像,不代表所有人都以同樣方式理解口號。
控方專家對「光時」口號的解讀。(詳看下圖)
被告有避開防線的警員
辯方續指,被告在案中未有作出分裂的行為,他當時攜帶急救用品,打算如往時一樣,協助示威中受傷的人。此外,被告駕駛電單車時,亦多番故意避開防線的警員。而被告撞到警員前,其電單車被警員的盾牌擊中,或令他分神,被撞警員亦沒有嚴重受傷。
對於控方指,有中學程度的被告,曾修讀中史,可理解「光時」意思。辯方則指,被告中史科成績欠佳。郭兆銘亦透露,被告有多項與交通罪行相關的案底。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控方未有證據指證被告的犯罪意圖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彭寶琴指該罪可以考慮兩個層面,包括口號是否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效果,和被告的犯罪意念。郭兆銘回應指,涉案口號用字不明確,未能煽動他人。就犯罪意念,控方則未有相關證據。
被告唐英傑,24歲,報稱侍應。他被控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1項恐怖活動罪,以及1項屬恐怖活動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