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其行動只屬協助性質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7男女否認多項串謀罪受審,此次是控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陪審員早前裁定當中6人所有罪名不成立,餘下男被告賴振邦則被裁定屬交替罪的串謀爆炸罪成,案件今(2日)在高院求情。法官張慧玲推測,陪審員因未能肯定賴知悉涉案炸彈計劃放置在街上,故裁定他「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而交替罪成。辯方則指賴非案中主腦,只是提供協助,又指他還押期間不斷進修,將來想成為一名「有用嘅人」。
法官待其他認罪被告求情後,才一併判刑,初步估計不早於10月。
辯方求情指,賴振邦非涉案計劃的主腦,其行動僅屬協助性質,未有參與相關會議。賴雖有出席「3C工作室」後樓梯的遙控裝置試爆,惟該些材料均由同謀者吳智鴻帶到場,試爆亦是由吳操作。此外,案中無證據顯示賴明確知道爆炸品的重量。
辯方續指,賴在事發前是一名孝順的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他在收押後一直努力進修,目標是出獄後「做一個有用嘅人」。
官推測陪審員未肯定賴知悉炸彈計劃放在街上 故裁定其首罪脫
法官張慧玲則指,陪審員退庭時曾表示,未能就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達成有效裁決,現推測該名被告應為賴振邦。張官又推測,陪審員不接納認罪被告彭軍壕稱,賴曾到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的說法,只依靠賴曾到西貢行山試槍,及其在群組「行山討論區」的發言,確認賴是案中的「Bobby」及「接完紙鶴未」。
張官續推測,陪審員因未能肯定賴對「訂明標」有認知,知悉計劃是在街上放置引爆裝置,故裁定其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6男1女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
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及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的交替性控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他們早前均不認罪受審,其中除了賴振邦被陪審員裁定交替性控罪成外,其他被告則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