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娘家爭產案 官母與3名姊妹爭亡母逾千萬遺產 官母敗訴
藝人官恩娜的母親與3名姊妹,為爭奪官的外婆勞笑鳳逾數千萬元遺產興訴。勞去世前,把約3800萬元轉給官恩娜的兄長,並訂立遺囑,把遺產全給一名與官母相熟的「契仔」馮明業。官母的3名姊妹質疑勞受官母及「契仔」不當影響,要求裁定該遺囑無效。案件早前審理時,雙方互數不是,官恩娜的大姨媽,指官母與勞同住後,勞的資產被調動,又指官恩娜曾責罵外婆;官母卻稱無阻過三姊妹探望母親,反指母親曾投訴3名女兒沒來探望。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今(28日)下判辭裁定官母敗訴,涉案遺囑無效。
原告為勞笑鳳(下稱:勞)的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被告為馮明業和勞笑鳳的二女麥銀麗(官恩娜的母親,下稱:官母)。

認為官母想封鎖母親去世的消息
法官在判辭指,官母庭上被問及為何未把勞的死訊,告知勞的胞妹勞金鳳時,她未有直接問答,起初稱無恰當處理好此事,其後又解釋不想令勞金鳳傷心。法官認為官母明顯封鎖勞去世的消息,避免讓3名姊妹得知此事。相反,法官指三名原告就多項重要證題,其證供沒有動搖。
專家指勞無能力立遺囑
此外,法官認為遺產受益人馮明業非可信和可靠的證人,如他供稱勞笑鳳沒有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問題,但醫療紀錄顯示勞有抑鬱症狀。法官亦質疑官母的證供,指她試圖淡化勞的精神問題。法官接納原告的專家證人證供,認為勞涉案時有輕度認知障礙,沒有能力立遺囑。
勞的財產被轉至官母一家
此外,勞的存款、賣樓的款項和和抵押物業所得的貸款,均轉帳至官母一家的成員,在官恩娜和官仲銘沒有作供下,法官認為可以推出相關推論。法官認為,官母有動機透過訌立本案的遺囑,令她的3姊妹難以向官母一家,追討該些款項。
馮是官母的忠心伙伴
法官認為,官母和馮於涉案時,可以控制勞,馮則是官母的忠心的伙伴,提供協助。法官亦指勞是在官母和馮不當影響下立遺囑,因此裁定官母和馮敗訴,涉案遺囑無效,勞去世時屬沒有遺囑。法官亦頒令,官母和馮需支付原告的訟費。
勞曾有6物業及2500萬定存
原告一方指,性格吝嗇的勞生前持有6個物業,其中兩個物業分別與長女麥銀娣,及么女麥麗華共同持有。此外,勞亦有2500萬定期存款。
與官母同住後資產有可疑交易
她們指勞於2011年到官母麥銀麗的家同住時,勞的性情開始大變,如會指責原告3姊妹。勞的資產當時亦有多宗可疑的交易,例如她把存款存入官母兒子官仲銘(官恩娜兄長)的戶口。勞另於2012年和官仲銘聯名購入粉嶺萬豪居一單位,該單位其後做按揭借款400萬,勞和官恩娜為貸款人。
勞去世前一年立遺囑把遺產歸馮明業
勞笑鳳於2014年9月去世,享年85歲。而她於去世前一年、即於2013年10月,訂立遺囑,官母的男性友人馮明業為唯一受益人。原告指,勞去世時戶口只餘下36萬元,相關調查顯示,官仲銘收取過3804萬元。原告強調,並非要在是次訴訟要求法庭裁定相關交易無效,而是質疑勞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要求法庭裁定該遺囑無效。
長女指母曾投訴遭官恩娜責罵
案件早前審理時,雙方主要爭議勞和家人的關係,和勞生前的精神狀態。原告一方指,勞搬至和官母同住後,原告三姊妹難以聯絡勞。其中長女麥銀娣供稱,勞和官恩娜的母親同住後,長女等人曾探訪。她於第二次探望時,其母投訴官恩娜曾致電責罵她,又指官罵得很兇,令她難以接受。
官母稱從無阻3名姊妹探母
辯方則指,官母未有阻止原告三姊妹聯絡勞,而是原告選擇不聯絡勞。官恩娜的母親麥銀麗作供時指,勞曾稱:「佢哋(原告三姐妹)咁耐都無嚟睇我…如果佢哋有心,就自己打電話嚟。」著官母不需致電三名姊妹。官母又指,勞去世前數年沒有認知方面的問題。
案件編號:HCAP 37/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