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護髮」終極勝訴 當局跟進措施須有理
有「長毛」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早前入稟控告懲教署強逼男囚犯剪短髮屬性別歧視,終審法院上周五(11月27日)裁定梁終極勝訴。終院裁決值得肯定,懲教署應糾正涉性別歧視的行政安排。惟周二(1日)有傳媒引述消息,指懲教署或統一要求男女囚犯同留短髮,有關措施引起廣泛社會關注。
梁國雄於2014年因示威被判入獄,服刑期間須剪掉一把長髮,梁質疑懲教署要求男犯剪髮,女犯卻可留髮屬於性別歧視,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梁國雄勝訴,懲教署的做法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行政措施不能性別歧視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出,《性別歧視條例》列明四項元素,其中在本案具爭議的是「投訴人所受待遇,是差於該名用以比較的人士」一點,認為男犯無權選擇頭髮的長度這事實,顯示他們受到有別於女性囚犯的待遇。其實這不只關乎「長毛」梁國雄的事,其他男囚犯亦可能以往有留長頭髮的習慣,因而被要求剪短。相關安排本來不見得合理,在梁國雄循合法途徑提出挑戰後,現亦被終院裁定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當局實應檢討安排。
懲教署雖未就禁止女囚犯留長髮的消息作直接回應,只表示正研究判詞及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再決定下一步行動。但若懲教署擬禁女囚犯留長髮的消息屬實,意即措施將有可能避免男女囚犯在待遇上出現差別,以在合乎《性別歧視條例》的情況下繼續把囚犯的頭髮剪短。
紀律與造型未見合理關聯
最終懲教署會怎樣做,目前尚未確定。惟將女性囚犯頭髮一併剪短的做法,即使可能符合性別平等的法律要求,但亦或引起女囚犯廣泛反感,更壞的情況是予部份人在敗訴後「報復」的觀感。如何以更人性化的方法跟進法庭判決,值得署方深思。
梁國雄案中,懲教署一方認為把囚犯頭髮是為確保監獄紀律,有必要限制囚犯在外型上保持一致,也認為社會上對男及女性的既定造型,能應用於囚犯身上。不過終審法院對有關說法已不接納,認為確保監獄囚犯的紀律及施加社會上對男女性別的既定造型,兩者並無合理關聯。
懲教署須認清把囚犯頭髮剪短的目的為何。署方的剪髮規定內雖有「為保健康及清潔」一語,署方在庭上亦言希望囚犯髮型跟從「傳統髮型」,但女性留長頭髮未見得有違衛生或傳統。若過去女性囚犯的頭髮並未直接引起紀律問題,署方更應該慎思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