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憂遭報復 投訴機制宜檢討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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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協)民權教育中心周一(30日)發布「民間監察懲教制度周年報告」,指出過去一年社協共收到逾百宗涉及在囚人士及被羈留人士的求助及投訴,其中九成個案涉及懲教。協會指懲教制度相較去年依然未有改善,表示對懲教職員的投訴機制「較監警會更沒用」。

在囚人士雖被判有罪,但其判刑只限監禁,不應包括不人道對待或酷刑。香港1997年前已加入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而根據《基本法》,各項公約在回歸後依然適用,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

太平紳士有權突擊巡查懲教院所,不過其作用連太平紳士自己亦甚有疑惑。(《同囚》截圖)

投訴人身份保障未足

根據懲教署資料,目前在囚人士如欲作出投訴,渠道大致有數種。他們可循懲教署作出投訴,例如向院所內的任何職員、由懲教署總部前往巡查的高級職員,或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投訴。也可以向懲教署以外機構,例如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其他政府政策局或部門,以書面或表格形式作出投訴。在囚人士亦可在太平紳士突擊巡查時向太平紳士直接投訴。

調查投訴工作,由懲教署署長委任的獨立組別「投訴調查組」負責,考慮是否受理案件,巡視遭受投訴的監倉,並與投訴者和被投訴者會面。得出調查結果後,再由懲教署投訴委員會審核。如投訴人不滿結果,可續向懲教署投訴上訴委員會上訴,但過程中投訴人的身份公開,並且在繼續囚禁於監獄。由於他們的投訴對象不時也是懲教職員本身,多種投訴渠道均須由在囚人士直接接觸懲教職員,相關安排不免為在囚人士帶來巨大壓力。

首先,向懲教職員當面投訴,投訴人的身份便會暴露。其次,在囚人士如欲透過投訴調查組作書面投訴,或填寫表格向申訴專員投訴時,亦因他們不會具有影印設備,故此連表格亦須向職員當面索取。社協的社區組織幹事蔡耀昌指出,因為他們害怕受到延長刑罰、身體威脅或遭職員公報私仇等,很多犯人在投訴後,甚至只是在取表格後已經選擇放棄投訴。縱然不時有太平紳士到監獄巡視,但向巡獄太平紳士作出投訴須在監獄內公開進行,要求在囚人士在懲教職員眾目睽睽下向太平紳士投訴,容易令之卻步。

太平紳士有權突擊巡查懲教院所,不過其作用連太平紳士自己亦甚有疑惑。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自2014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至今每半年巡查一次監獄。他表示,巡查大部分時間是由懲教職員介紹該處設施、服務,突擊巡查變成了參觀,與囚犯見面機會甚少,亦從未有囚犯向他投訴。而且,太平紳士縱然收到投訴,最後始終要交回懲教署調查,要調查獄內運作並非太平紳士的權力所及。

罪犯失去個人自由,不等於失去「生而為人」的權利。(《同囚》截圖)

可研究「保護期」等措施

懲教署的投訴處理機制對投訴人保護不足,問題持續多年,港府應該介入跟進。在保護投訴人私隱的前提下,建立一個獨立於懲教署之外的投訴機制。例如可向所有在囚人士主動派發表格,避免在囚人士向職員索取投訴表格時的標籤效應。以及改變現時投訴表格的收集方法,讓懲教人員無法得知誰人曾遞交表格,令到投訴人的身份可以得到更佳保障。

在囚人士作出投訴後,個案的處理成效亦備受質疑。去年懲教署共收到340宗投訴以及查詢,但當中只有81宗作出全面調查,最後僅兩宗投訴屬實,調查率則只達23.8%,查明投訴屬實者僅佔所有投訴約0.6%。在懲教署的投訴處理機制下,所有投訴均按《監獄規則》(第234A章)和《懲教署投訴處理手冊》處理。不過現時《手冊》並非公開,公眾亦無法跟進投訴進度。懲教署不作全調面調查的決定,以及判定個案為不屬實的過程,社會無從監察。

雖然懲教署回覆查詢時,指出投訴人投訴渠道眾多,若不滿結果亦可以作出上訴。但投訴人的身份私隱不受保障,無法釋除在囚人士或遭報復的疑慮。所以,比起廣開投訴言路,更為治本的辦法應是保護投訴人身份,例如設立「保護期」,讓懲教署以外人員定期探訪投訴人,直至投訴上訴期結束。若投訴指向某一懲教人員,懲教署亦應在合理範圍內考慮一定隔離措施,避免涉事人員在職權上與投訴人直接接觸。

在囚人士因犯法而失去自由,但其他權利仍應獲保障。在囚人士在監獄權利受不同公約保障,當在囚人士感到應得利益受損,其作出投訴的權利亦不應遭到剝奪。懲教署有責任為投訴個案作出調查,並認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