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涉虐打還柙、在囚者 申訴專員應調查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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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開始的反修例風波中7000多人被捕,多名未滿21歲的被捕人士目前尚在壁屋懲教所還柙。周二(5日)香港眾志黃之鋒、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聯同曾在懲教所內被暴力對待人士召開記者會,指控署方人員涉嫌虐打,形容程度無異於酷刑。懲教署應回應指控,若經查明確認屬實,除了懲處相關人員外,懲教署亦應探討機制改革。

(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酷刑違法治 事件須嚴查

根據記者會上所指,懲教署職員涉嫌威嚇被捕人士「可以不讓你們吃飯」,並要他們在被打時候逐次回應「Thank you sir 1…Thank you sir 2」。邵家臻議員亦指出,政治犯在獄中會被以「暴動仔」呼之,並給予不同差別待遇。一名一級懲教助理在還柙者於壁屋內唱《願榮光歸香港》的翌日,便高呼「全部暴動仔同我踎出嚟」,要求他們蹲行至閉路電視未能拍攝的地方掌摑他們,要求他們掌摑自己,更威脅指「我知道你們屋企地址,唔好將這件事說出去」。

正如懲教署網頁表示「重視每個人的尊嚴」,若今次指控屬實,實為不能接受。社會部分激進聲音認為囚犯因罪被捕應遭同等「報應」,例如打人被捕者應該被打、殺人被捕應該被殺,抱此論者無異於認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並非文明法治社會所為。懲教署亦在年報承諾「致力確保羈管環境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甚至「與各界持份者攜手創造更生機會」,以牙還牙式的同態復仇明顯與此理念相違背。

根據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而且本港法庭所判的監禁處分,犯人失去自由已屬懲罰,法庭判決從未要求懲教處出言悔辱甚至毆打犯人。至少在香港境內,不論在囚人士干犯何種罪行,法理上也不構成他們在獄中被虐的合理原因。懲教署應知道指控相當嚴重,嚴查相關事件,政府更應主動介入事件作詳細調查,一旦發現有懲教人員違規,更須作出處分以作阻嚇作用。

(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投訴無門 研究獨立監察

懲教署的投訴機制過去為人詬病,早在反修例風波前已受到社會關注,但至今仍然未有改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協)發布的2019年「民間監察懲教制度周年報告」已經指出,在囚人士如要作出投訴,既要親身索取表格,投訴後亦要繼續受被投訴人看管,機制對在囚人士保護不足。加上日常電影常見的「太平紳士巡倉」效果不彰,突擊巡查變成了參觀設施,例牌「有無投訴」的提問,在懲教職員眾目睽睽之下更是鴉雀無聲。

今次懲教署再次爆出虐待醜聞,有還押人士願意挺身而出公開事件,或許提供一點調查線索。但對於不敢投訴,或是投訴無門者,監獄裏面尚有多少類似事件仍屬未知。根據《基本法》,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多項公約在回歸後依然適用,在囚人士權益應獲政府重視。

懲教署在2018年及2019年均登上申訴專員公署「十大」投訴最多部門,投訴每年逾百宗,可見問題或許並非單一事件。申訴專員公署應正視問題,包括著手調查懲教投訴機制,主動跟進投訴處理進度,以研究目前對懲教署職員的監察是否有效,甚至可就獨立調查懲教投訴的「監懲會」展開研究,保障在囚人士的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