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工黨倡工時32小時 香港的羅致光還在裝睡嗎?
9月23日,英國工黨影子財相麥祖恩(John McDonnell)在黨年度大會上表示,工作是為了生活,而不是生活為了工作,並提出「工資水平不變,每周工作32小時」的制度改革。對於矢言要解決香港深層次問題、改善市民生活的香港政府,此豈非提醒?
英國自1998年,每周最高工時為48小時,以左翼為綱的英國工黨提出大幅降至32小時,當然會被視為過於理想化,甚至激進,例如商界和保守黨均擔心此舉會影響經濟生產。然而,這只是庸人自擾。事實是,工時長與高生產力並沒有直接關係,只是一種人云亦云的政治論述。
根據瑞士銀行《價格與收入》的2018報告顯示,人均GDP最高的盧森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只有34.8,人均GDP排名第二、第三的瑞士與挪威也分別只為34.9和34.2。相反,工時過長會影響在職人士的生理及精神健康,可能拖低工作效率和工作積極性。如此看來,工黨提出的每周工作32小時,並不必然會影響工作效率。
英國工黨正因為脫歐問題,而跟保守黨鬥個你死我活,此際提出減工時的建議,無疑有其選票考慮。但政黨如此提出,並預期民眾會受落,反映的是英國社會也不滿足於目前的48小時工時規定,希望能優中求優,進一步降低。反觀香港,則顯得「不思進取」得多。
根據瑞銀集團2018年的《價格與收入》研究報告,香港每週平均工時高達52小時,繼2015年之後,繼續穩居77個調查城市工時長度之首。法例上,《僱傭條例》並無制定任何有關加班費、標準工時、工時上限或休息日工資以保障僱員。
難道只得歐洲人嫌工時過長,香港人便甘願做「職場奴隸」嗎?當然不是。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便指出,五天工作周、每天8小時工作,「是一個最基本的人權」;工聯會亦曾倡議訂立44小時為標準工時。然而香港政府成立標準工時委員會研究四年後,只提出合約工時制度,比起標準工時的保障力度遜色得多。與標準工時不同的是,合約工時不以法律釐定統一的僱員工時,只保障僱員的工時和超時工作,能依據勞資雙方洽談的合約而獲得補償。
捨棄強制以法律規定標準工時,改由視乎僱員與僱主議價能力而定的合約工時,反映政府的思維仍然脫不開市場機制。現實是在競爭激烈的社會,員工通常處於弱勢地位,正因為此,我們才需要法律規管工時的保障。政府將勞工保障寄希望於僱員的議價能力無異於癡人說夢,更是將其應有的責任推卸給僱員個人,做法極度不負責任。
《香港01》及社會爭取五天工作周、標準工時等勞工權益,林鄭政府卻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職責。面對過勞死問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說出「死幾多人唔係我哋要考慮嘅因素」;面對海外工作假期存在的剝削、工作經驗難與本地勞工市場掛鉤等問題,羅致光充耳不聞,反而在網誌片面地鼓勵年輕人出去「體驗」一年,對於他們的前程發展及權益等,完全不考慮。
推廣工作假期,卻不考慮銜接;推廣修租易卻忽略最基本退休保障等,指向的是政府的無能;把保障勞工權益、二次分配社會資源以達公平公義的責任推到社會個體上,揭露的是政府的無恥。相對於能力問題,當局在勞工權益問題上的不主動、不負責才是更致命的存在。
「01觀點」多次指出,香港的民怨因為反修例風波而全面爆發,政府的經濟及民生政策不無責任。令人失望的是,曾經提出「60歲也是中年」的羅致光至今似乎仍未明白問題所在,以為能躲在亂世背後,安在其局長辦公室歎冷氣,並在網誌上回憶年少時在外工作假期的美好時光,感嘆英國「湖區一遊,都是難忘的經歷」,抒懷「深秋時份於香港中文大學外吐露港泛舟情調更佳」。
內地有一句話,「生活不只有眼前的苟且,還有詩和遠方」。然而,放在香港社會看,卻是大部分的打工仔在資本剝削中只剩下眼前的苟且,淪為現代「奴隸」,而政府高官只顧著自己的詩和遠方,沒有肩負起應有的責任。羅致光及林鄭政府何時才收起離地的心態,踏實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