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一聲除舊歲 新年犯法無人理?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農曆新年將至,為遵從傳統習俗,仍有不少市民會在空曠的地方燃放煙花爆竹,增加節日氣氛。雖說本港早在「六七暴動」後,已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但每逢傳統節慶,尤其位於新界西、北某些鄉村,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來「應節」仍是時有發生。即使慶祝活動有其文化傳承作用,但在本港人煙稠密的城市布局下,對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視若無睹,不但無視公眾安全,也有雙重標準之嫌。

警方近日發現有人透過手機應用程式,非法出售煙花爆竹,行動中拘捕三及本地男女。

正如前述,農曆新年乃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期。但所謂「有價有市」,雖然是非法活動,但仍有不少商人鋌而走險。一如早前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突擊搜查新田麒麟村,破獲一個儲存倉庫,檢獲約一噸重的煙花爆竹;又或是有人利用手機即時傳訊軟件,非法出售煙花爆竹。由此可見,每逢大時大節,仍有不少市民甘願冒上被檢控風險,燃放煙花爆竹。

儘管是非法活動,但相信不少住在新界的民眾亦知,農曆年間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實屬「平常不過」。事實上,除了在年初二舉辦的「農曆新年煙花匯演」外,現時當局只允許主題公園燃放煙花。反之,如果市民有意在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須事先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或海事處處長申領燃放爆竹煙花許可證(視乎是陸上或海上活動)。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任何人如非法管有煙花爆竹,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如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

警方近日發現有人透過手機應用程式,非法出售煙花爆竹,行動中拘捕三及本地男女。

早年,前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曾表明「由於爆竹內含有炸藥,如處理不當,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以香港的具體環境,現時不宜放寬燃放爆竹的管制,包括局部放寬管制」,相信此官方立場亦無重大改變。但觀乎警方提供的數字(見下圖),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個案未見長遠回落跡象。

  非法管有煙花爆竹個案宗數 非根據並按照許可證而燃放爆竹煙花 / 致使燃放爆竹煙花個案宗數
2014年 5 147
2015年 4 140
2016年 4 124
2017年 8 141

2018年(頭十個月)

14 151

資料來源:警察公共關係科

大埔2018歲晚有人放煙花。(Tai_Po_大埔群組Nic_Ng圖片)

從上述的數字可見,到底警方在農曆新年間「加強執法、宣傳及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這留待看官自辨。但在此必須強調,非法燃放煙花炮竹有兩大風險:首先,基本上所有「民用」的煙花爆竹皆為走私貨品,質素良莠不齊。一旦發生意外,小則使燃放者受傷,大則引起火警,波及附近民居,另加上儲放非法煙花爆竹的貨倉,一般並非供儲存危險品,故對鄰近的居民亦有如計時炸彈,風險甚高,不容忽視。

過去,警方似乎側重於從供應面減少非法煙花爆竹流入,卻在農曆新年時以「通容」態度看待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政治上不但予人「原居民特權」的觀感,也間接縱容了以「齊賀佳節」為名的違法行為。既然當局不斷強調要加強力度,打擊爆竹煙花非法入口活動,就更應進一步從需求面着手打擊,禁絕非法燃放煙花。這才是治標又治本,且又能維護警隊尊嚴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