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台灣「勞基法」修法揭勞工權益失守 對香港有何警示?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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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行政院通過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修改草案,點燃了台灣民眾長年累月對勞工權益缺乏保障的憤怒,社會民怨四起並延續至今。自蔡英文上台後,政府便大刀闊斧研究如何修改勞基法,草案出台卻被社會批評法例倒退30年,12月23日晚更一度爆發衝突事件,「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後,數百人在街頭展開「游擊戰」。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人們對資本剝削和勞工個人權益的討論聲音漸漲,這份勞基法修改草案對「過勞之島」意味着什麼?對缺乏保障勞工權益法例的香港而言,又有何警示?

12月23日,台北有過萬人響應五一行動聯盟等多個勞工團體的號召,上街反對12月4日初審通過的勞基法修正草案,要求政府撤回草案。(中央社)

▶ 遲來的《勞基法》修法 疑損勞工權益觸發爭議

台灣的勞工問題一直備受矚目,勞基法更是保障勞工權益的基礎。提起勞基法的修訂,可追溯1929年的《工廠法》。當時的法律規定,每個月的加班時限不得超過36小時,且原因限制在「天災、事變或季節」。在經過一系列演變後,因時代所需、產業轉型,在《工廠法》的基礎上演變為《勞基法》,但加班條件放寬至「因季節、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然而補充性工作所指「只需滿足公眾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均未有具體說明。直到2002年,加班條件中的「因季節、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遭刪除,意味着加班門檻大大降低。勞基法的缺漏始終未得解決,2017年執政民進黨終於提出修改草案,卻將單月加班上限上調至54小時,引起軒然大波。

台灣工時長、工資低一直飽受詬病。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最新工時統計,台灣工時長達2034小時,位列第6,與工時最少的德國相差671個小時。同時,2016年台灣工業及受僱勞工平均月薪僅為4萬8790台幣(約為12801.5港元),年增長0.62%。相較亞洲其他國家或地區,南韓勞工月薪年增長達3.78%,新加坡為3.72%,香港則為2.85%,均超過台灣。

如此背景下,不難理解為何《勞基法》修法會激起民怨。無論是過去或將來,勞工都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石。以資本家的角度而言,為謀取最大利益,無非要用最少的成本達至最多的產量。在過往,若調整工時,資方往往會以降低企業生產力、自損國際競爭力、企業出走尋找低成本勞力為由抗議,踐踏勞工個人權益。《勞基法》本應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設,修法後卻以增加「彈性」為由,變相為資方開闢壓榨勞工的空間。

台灣多個勞工團體抗議勞基法修法(中央社)

▶「過勞之島」早已負荷累累

「過勞」,是台灣勞工的關鍵詞,此次修法將輪班相距時間由11小時縮短至8小時,無疑為本已超過勞的基層勞工再添負荷。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衞生研究所曾於2013年發布《工作環境安全狀況認知調查》,共訪問25,480人,當中疲勞程度最嚴重的行業為「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受僱者)以及「運輸及倉儲業」(僱主及自營作業者)。

事實上,台灣社會的確接二連三出現過勞致死的情況。一名普通的員工,若要符合輪班制,在原本11小時的休息間距中,都有可能休息不足,何況是在8小時的限制內,更難擁有足夠的睡眠休息時間。採取「三班」輪班制的護理人員亦如是,在8小時的休息時間內,扣除交通、飲食、家務等,睡眠時間所剩無幾。工時狀態緊繃、工時長的護理工作,亦會面對「人手不足」的危機,這個情況在香港亦為常態。然而,人手不足的背後,掩蓋了工作條件差、過勞帶來的惡性循環問題。勞動部曾於2014年調查發現,近九成從業者想過「離職」,原因包括「健康受到影響」、「家庭因素」、「輪班」、「工作超時」等,可見從業者的職業健康飽受困擾,過勞問題日積月累,工作成為消磨個人意志的幫兇。

職工盟聯同18個勞工團體發起「重奪公平職場」大遊行。(李澤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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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力量薄弱 勞動階級欠談判籌碼

工會是代表勞工和資方談判,為維護勞工權益而成立的團體。勞工可有組織工會的「團結權」,通過工會與資方集體談判的「協商權」,以及協商時有權採用罷工等集體行動的「爭議權」,這「三權」以工會為根本開展。要看一個地區或國家保障勞工權益的意識有多少,可從工會的活躍度判斷。翻查資料發現,台灣的產業和企業工會組織率僅約7%,與2013年OECD國家平均組織率16.9%相距甚遠,而工會組織率最高的瑞典則近七成。若果工會組織率低,便很難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談判,在權力已極其不對等的自由市場中,勞工更難立足。

台灣在勞資關係上設有《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及處理法》,並稱為勞動三法。儘管有《工會法》的存在,但限制的作用遠高於維權。並且由於工會組織率低,一個企業或工廠只能成立一個工會,若該工會由資方成立操控,工會便失去其效能,無法真正為勞工發聲。根據《工會法》,若要發動合法罷工,須由工會組織,而工會控制權若在資方手中,罷工便難以形成。同時,罷工目的局限在勞資爭議,不能為其他工會聲援;工會不能為要求超過標準工資的加薪而罷工。在種種限制下,工會並不能真正為勞工權益行動,淪為「無牙老虎」。

職工盟於五一節發起遊行。(鄭子峰攝)

▶ 香港勞工法例保障不足 應盡快修法完善

勞基法觸發台灣社會檢視倒退的勞工權益保障體系,回望香港,勞工保障又有何不足?對比兩地法例,在爭議最大的加班時常上限、輪班間距、休息日加班費三方面,香港的勞工法例對勞工權益更無保障。根據香港勞工法例,若僱員在休息日加班,僱主不需要支付加班費;輪班間距時間亦無明確規定,剝奪勞工休息時間、不合理的排班情況可以輕易發生。勞工處曾於2012年公布《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2011年全港超時工作僱員中高達51.6%未有任何補償,逾33萬人遭僱主剝削。

爭議最大的,則是長年爭取不得的標準工時,標準工時委員會最終以合約工時代替標準工時,令社會失望。眾所周知,香港的過勞問題始終位列世界前端,根據2015年瑞士銀行《全球價格與收入》統計,香港全年工作時數高達2,606小時,超過東京、首爾、紐約、倫敦等國際城市,亦超過台北的全年工時2,140.6小時。而在過往三十年,香港的全年工時時數亦高企不下,不僅1988年高達2,627小時,更在1991、1997年和2015年「問鼎」全球。儘管如此,政府仍未正視「過勞」問題。相比之下,「過勞死」問題嚴重的日本,自2014年11月「過勞死防止對策推進法」,並研究過勞死案例的細節,包括工種、工時、引發的疾病等。此外,政府還頒布過勞死防治法,確定其負有防止過勞的責任。

香港至今仍無法例保障勞工三權。(資料圖片)

另一方面,香港的工會的發展情況亦不容樂觀。根據2016年勞工處發布的《香港職工會統計年報》,2012至2016年期間,申報僱員工會的人數逐年上漲,2016年申報人數逾90萬,工會參與率更是高達24.91%。雖然單論工會組織率,甚至已經超過德國、澳洲、美國等國家,與英國不相上下,但要考量工會的實際效能便相形見絀。現時香港未有訂立專門的《工會法》,可依據的《職工會條例》,亦無將勞工權力放在本位,並且沒有提及勞動三權中的協商權和爭議權。俗稱為集體談判權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草案》,曾有望提升勞工個人權益,但在1997年僅短暫實行四個月就遭臨時立法會廢除,令這份與勞工權益緊密相關的法案成為史上最短法例。

更為根本的是,公眾幾乎沒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而在資本世界,每個人都是僱員,都會有可能被剝削勞工權益。港大教授 Rick Glofcheski 曾在媒體訪問中指出,過往數十年,香港存在對勞動法律改革的制度性抗拒,缺少強大的工會力量和未經普選產生的政府和由保護商界利益的功能團體組成的立法會,導致勞工權益保障體系遠遠落後其他國家。公眾缺少保障勞工權益的意識,加上政府不積極作為,只會讓社會陷入惡性循環,得益的只有資本家。人們工作是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是淪為資本家的奴役。儘管勞工議題牽涉眾多領域和產業,影響社會結構性發展,但時至今日,香港政府應該真正開始正視勞工議題,從訂立標準工時、建立集體談判權的制度等基本做起,而非淪為剝削一方的共謀者,放任資本市場自由發展無疑只會犧牲公眾利益。